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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無證電工使用低壓驗電筆對高壓負荷開關驗電,不幸觸電身亡

2022年3月21日,沙井街道沙一社區西部工業區內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寶安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則的通知》(深寶府辦〔2020〕6號)的要求,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寶安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現調查組對本起事故調查完畢,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及事故相關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深圳市嘉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盈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偉秦,公司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為馮中蒼,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047524XN,住所: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新雪社區嘉霖悅禧園6棟商鋪35,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0日,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物業租賃等。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深圳市嘉富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偉秦,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ELDGX06,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濱海社區濱海大道3388號三諾智慧大廈20層2002,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9日,公司經營范圍:科技產業的研究、開發;科技產業集群的組建、運營、管理和服務等。

  (三)事故相關概況

  寶安區沙井街道沙一社區西部工業區(以下簡稱涉事園區)系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沙一股份公司)物業,已列入城市更新項目拆除重建范圍,占地面積為13029.19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 

  2020年底,沙一股份公司將涉事園區內所有承租公司清退;2021年3月份,為了便于后續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及園區清空后的管理,于是將涉事園區的日常安全管理移交給嘉富公司(為城市更新項目開發公司的控股公司)負責,雙方簽有一份移交《承諾函》。2022年2月份,嘉富公司將涉事園區的日常管理、安全巡查、安保及設施設備維護等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委托給嘉盈物業公司,雙方并簽有《深圳市沙井沙一社區萬安工業區、西部工業區城市更新項目更新階段物業服務協議》。2022年3月初,嘉盈物業公司安排了4名人員負責涉事園區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分別是負責園區日常管理的現場安全負責人鐘子行及3名保安員。

  嘉盈物業公司接手涉事園區物業管理工作后找來汪俊俊、彭繼業等5名工人安裝園區封閉圍擋,3月13日圍擋施工完成。3月21日,嘉盈物業公司保安員胡奎向鐘子行匯報巡查時發現涉事園區配電房內的電纜大部已丟失,于是當天鐘子行聯系汪俊俊到涉事園區驗收及結算圍擋安裝項目時,讓其估值園區內物品價值,以便日常巡查時重點監管。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3月21日15時50分許,汪俊俊(死者)與工友彭繼業來到涉事園區。16時許,嘉盈物業公司鐘子行與胡奎帶著汪俊俊、彭繼業來到涉事園區一個原名稱為芽莊電子廠配電房(以下簡稱涉事配電房)內,鐘子行告知汪俊俊、彭繼業該配電房內有價值的物品都基本已丟失,現只剩一段電纜。隨后鐘子行就安排汪俊俊、彭繼業當天將此段剩下的電纜(以下簡稱涉事電纜)拆下,防止丟失。16時50分許,汪俊俊、彭繼業帶著臨時新買的工具(鋸子、鉗子、扳手)與胡奎再次來到涉事配電房準備進行電纜切割拆除作業,由于不確定涉事電纜是否帶電,于是汪俊俊通過竹梯上到電纜上方,然后手持低壓驗電筆對與電纜連通的高壓負荷開關(以下簡稱涉事開關)輸入端的觸頭進行驗電,當低壓驗電筆靠近涉事開關輸入端時,帶10kV電壓的涉事開關輸入端向汪俊俊的手部放電產生電弧,導致其觸電從爬梯上墜落至地面,并失去意識。經查:

  1. 汪俊俊與其工友彭繼業無固定工作單位,日常主要從事搬運、清理、物品回收等工作,兩人均未取得特種作業電工證;事發時汪俊俊手上戴著帆布手套(非絕緣)及穿著膠底布鞋,無其他防護用品。

  2. 涉事配電房為涉事園區其中一個配電房,配電房內設有高壓開關房、變壓器房、低壓開關房,其中事故發生位置為高壓開關房(詳見圖1);涉事高壓開關房接有供電部門通過高壓桿塔(萬安站 10kV萬海線F10)輸入的10kV高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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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涉事配電房(事發位置:高壓開關房)

  3. 經廣東省質量監督機械檢驗站檢測:

  (1)經勘查,涉事開關安裝在高壓開關房的墻面上,其金屬架與接地扁鐵連接,測得涉事開關輸入端離地高約3.2m,該輸入端的觸頭裸露;涉事開關的分/合閘動作是通過安裝在高壓開關房墻面上的傳動機構手柄進行操作,其手柄處于分閘狀態,說明涉事開關的輸出端已斷開。

  (2)經勘查,事故現場地面留有1只帆布手套、1支低壓驗電筆和1把鋼鋸等作業工具,根據現場目擊者描述事發時涉事人員使用地面上的低壓驗電筆爬梯靠近涉事開關帶電的輸入端進行驗電(詳見圖2),不滿足《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 26164.1-2010)第3.5.3條規定:不準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設備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執行標準DL 408《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中的有關規定(其中DL 408-1991第33條規定: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三、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第34條規定:組織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第66條規定:技術措施包括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第71條規定:高壓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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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涉事開關(事發后:涉事開關絕緣板有熏黑痕跡)

  (3)在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使用10kV高壓驗電器靠近涉事開關輸入端,該驗電器發出聲光信號,表示涉事開關輸入端帶10kV電壓,結合現場中國南方電網標志牌上的10kV標識及10kV高壓驗電器的驗電情況,可以確定涉事開關輸入端的電壓為10kV,事發時涉事電纜帶有10kV高壓。

  (4)事故發生原因:本次作業未采取任何保證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涉事人員未戴絕緣手套,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對帶高壓電的涉事開關進行驗電作業,當涉事人員手持低壓驗電筆爬梯靠近帶高壓電的涉事開關輸入端時,帶10kV電壓的涉事開關輸入端向涉事人員的手部放電產生電弧,高壓電通過涉事人員的身體,導致該人員觸電死亡。

  4. 嘉盈物業公司現場安全負責人鐘子行安排汪俊俊及其工友彭繼業拆除涉事電纜前無作業組織措施與技術措施,未檢查核實電纜帶電情況及汪俊俊與其工友是否具有電工證,未給汪俊俊及其工友配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工具與設備。

  5. 鐘子行安排汪俊俊及其工友拆下涉事電纜是為了防止該電纜丟失,是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嘉盈物業公司明確防止涉事園區物品丟失是鐘子行、胡奎等4人的本職工作。   

  6. 嘉盈物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馮中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 嘉盈物業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對員工鐘子行安全教育培訓不足,僅對其進行過口頭安全教育培訓,無培訓記錄和考核記錄。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約10分鐘后,120醫護人員趕到并立即對汪俊俊進行搶救,后經120醫護人員現場確認其已死亡。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粵南〔2022〕病鑒字第16號)證明汪俊俊的死亡原因為:符合電擊死。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汪俊俊,男,31歲,河南省正陽縣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160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 嘉盈物業公司現場安全負責人鐘子行安全意識淡薄,在未采取任何保證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安排未取得電工證的汪俊俊及其工友彭繼業冒險拆除涉事配電房內高壓電纜線(帶10kV危險電壓),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高壓作業必須佩戴的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及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導致汪俊俊手持低壓驗電筆對帶10kV高壓涉事開關的輸入端驗電時觸電死亡。

  2. 作業人員汪俊俊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在未取得特種作業電工證、未使用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及相應電壓等級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手持低壓驗電筆對涉事開關輸入端的裸露觸頭進行驗電,當低壓驗電筆靠近涉事開關輸入端時,帶10kV電壓的涉事開關輸入端向汪俊俊的手部放電產生電弧,導致其觸電從爬梯上墜落至地面。

  (二)間接原因

  1. 嘉盈物業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存在的事故隱患。                    

  2. 嘉盈物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馮中蒼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為,沙井街道沙一社區西部工業區“3·21”觸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事故責任單位

  嘉盈物業公司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員

  1. 嘉盈物業公司現場安全負責人鐘子行在未采取任何保證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安排未取得電工證的汪俊俊及其工友彭繼業冒險拆除涉事配電房內高壓電纜線(帶10kV危險電壓),且未向作業人員提供高壓作業必須佩戴的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及相應電壓等級的專用驗電器,導致汪俊俊手持低壓驗電筆對帶10kV高壓涉事開關的輸入端驗電時觸電死亡。鐘子行的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鐘子行涉嫌犯罪的相關資料已由調查組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 作業人員汪俊俊安全意識淡薄、冒險作業,在未取得特種作業電工證、未使用絕緣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及相應電壓等級專用驗電器的情況下,手持低壓驗電筆對涉事開關輸入端的裸露觸頭(帶10kV電壓)進行驗電,導致本人觸電死亡,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3. 嘉盈物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馮中蒼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政府部門安全監管單位監督管理情況

  政府部門屬地安全監管單位為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沙井街道辦):

  沙井街道應急管理辦(安監辦)2022年以來,共巡查企業2644家次,查處隱患數13161條,整治企業2609家次,已整改隱患11301條;共執法檢查35家次,執法立案11宗,處罰13.95萬元(其中簡易案件5宗,罰款0.45萬元;一般案件4宗,罰款5.5萬元;事故案件2宗,罰款8萬元)。涉事廠房(配電房)位于沙一社區西部工業園,已于2020年搬空,一直處于空置狀態。截至事故發生,沙井街道應急管理辦(安監辦)巡查員按要求對涉事園區共巡查15家次,發現隱患127條,整改隱患93條。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嘉盈物業公司應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生產條件;告知作業人員施工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2.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召開事故警示教育會,提高員工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未經教育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禁止上崗作業。

  3. 加大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加強對員工的管理,督促員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4.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及督促和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加強作業現場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實。

  (二)街道安全監管部門應以此為戒,加強安全監管力度,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防范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類似觸電事故通報一

6月4日19時40分許,深圳市某在建工程一工人在使用十字螺絲刀進行接線過程中發生觸電,經120到場確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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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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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配電柜中的空氣開關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為接線作業前未斷電,作業人員作業過程中觸摸到作業工具的金屬部分,金屬工具觸碰到帶電導線,電流流經身體導入大地,形成觸電回路,導致事故發生。


類似觸電事故通報二

7月1日10時25分許,深圳市某科技園,一修理工在處理衛生間電路跳閘故障,當檢修到天花板內排氣扇電路時發生觸電,經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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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現場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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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空氣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