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下午17時50分,在浙江省麗水市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發生了一起永磁起重吸盤吊載重物墜落傷人的事故。事故發生時,該公司噴漆工人陳某正在車間中進行涂漆工作,其涂漆的工件利用一只懸掛于一電動單梁起重機上的永磁起重吸盤吊起懸在空中,在陳某對工件底部進行涂漆工作時,工件突然從吸盤上滑落,在一端率先著地后發生傾翻,將躲避不及的陳某壓在底下,陳某當場死亡。2.1吊載工件的永磁起重吸盤系浙江某機械公司生產,型號:QX,銘牌上標稱最大起重量:5000kg,出廠日期:2011年4月。事故發生時,該起重吸盤處于工作(即操縱手柄處于“ON”)狀態,離地約1.8m,外觀檢查無明顯異常狀況。2.2事故發生時永磁起重吸盤所吸附的工件為該公司所生產的產品,該工件重約2370kg,高1700mm,寬1200mm,厚200mm,為鑄鐵工件,表面經披灰整平后涂漆處理。該重物在永磁起重吸盤吊點上覆蓋有610×610mm,厚約1.70mm的PVC軟板,該PVC軟板和工件上的油漆均有明顯滑移痕跡,且兩者吻合。經測算,事故發生時永磁起重吸盤吸附點中心距工件實際重心約110mm。2.3懸掛永磁起重吸盤的電動單梁起重機運行正常,無明顯缺陷。(1)被起吊工件的厚度和表面質量將會影響永磁起重吸盤的起重能力。(2)永磁起重吸盤的起重能力受工件材質影響,對于鑄件工件其起吊能力應為額定起吊能力的50%。(3)吊運工件時,應將永磁起重吸盤放置在工件的重心位置。(4)吊運過程中,在永磁起重吸盤吸持的工件下應嚴禁人員站立或穿越。該事故發生時,永磁起重吸盤所吊運的工件為鑄件工件,永磁起重吸盤的起吊能力應為額定起重量的50%,即2500kg,實際吊載工件的重量約為2370kg,已經接近永磁起重吸盤的吊運能力。同時,因工件表面進行了涂漆處理,且在永磁起重吸盤工作面和工件間加墊了一層PVC軟板,這也降低了永磁起重吸盤的吊運能力。在操作人員起吊工件時,由于永磁起重吸盤的吊點偏離了工件的重心,工件發生傾斜,與水平面呈一夾角α,此時工件受到三個力的作用,即重力G、摩擦力f和吸盤的吸附力N(如工件受力分析草圖所示)。G在f相反方向上的分力G1(G1=G*sinα)隨著α的增大而增大,摩擦力f的最大值為fmax =μ*(N-G2)(其中G2為G在N相反方向上的分力,G2=G*cosα),當G1大于fmax時,工件與吸盤發生相對滑移,并最終脫離吸盤而發生墜落,工件在圓弧端著地后發生傾覆,并壓倒工人,導致傷人事故的發生。涂漆工人陳某在沒有了解和掌握永磁起重吸盤性能情況下,沒有正確規范的使用永磁起重吸盤,至使永磁起重吸盤對工件的吸重能力嚴重不足而造成工件下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時,陳某缺乏安全防范意識,違規進入工件下方進行涂漆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永磁吸盤又名磁力吸盤或永磁起重器,是機械廠、模具廠、鍛造廠、煉鋼廠、造船廠等等使用鋼材場所的必備搬運工具,可以大大提高塊狀、圓柱狀板材,不規則導磁性鋼鐵材料的搬運效率。但在永磁吸盤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不少的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永磁吸盤的發展,同時也在永磁吸盤的使用過程中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缺少有效的制造標準。到目前為止,《永磁吸盤》JB/T 3149-2005僅規定了機床用永磁吸盤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規則以及標志和包裝,對普通搬運用永磁吸盤的制造和檢測沒有明確的規定,制造廠家缺乏相應的制造依據和出廠檢測依據。(2)中、小型永磁吸盤制造廠家出廠檢測能力不完善。永磁吸盤出廠檢驗需要在專用檢測平臺上進行,平臺的建設場地、投入較大,許多中、小型永磁吸盤制造廠家沒有自建檢測平臺的能力,導致很多產品未經檢測即出廠。(3)永磁吸盤的制造和檢測缺乏監督管理。永磁吸盤作為吊運導磁性材料的專用吊具,其安全性和實際吊運能力關乎使用的安全,但目前我國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沒有將其納入強制檢驗的范圍。一般起重機械檢驗也僅僅針對起重機械本身的部件進行檢測,對于懸掛其上的吸盤則沒有要求,所以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一般不對吸盤的安全性和吊運能力進行檢驗、檢測。(4)永磁吸盤的使用要求較高,操作者較難熟練掌握。使用環境的溫度、工件表面的平整度、工件表面有無非導磁性覆蓋層、吊點是否工件重心等等都將影響永磁吸盤的起吊能力,但由于吸盤使用人員較雜,文化程度較低,往往在使用過程中會忽視以上影響因素,致使吸盤起吊能力下降,引發事故。綜上所述,永磁吸盤雖然在很多場合能夠給我們的生產帶來便利,但我們依然需要在其制造、檢測、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才能避免類似流血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