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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4·11”一般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4月11日10點57分,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4#塔式起重機調試過程中發生坍塌,導致正在塔吊操作室作業的1名工人隨坍塌的塔式起重機墜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17.2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之規定,遵義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仁懷市無憂酒業技改工程“4·11”一般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本次事故進行提級調查。事故調查組分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設立專家組,聘請機電、工程建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整改措施?,F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基本情況

(一)工程總體概況

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是仁懷市無憂酒業合作企業,雙方目前共同出資成立運營“元和酒”系列品牌的仁懷市無憂酒業分公司(目前正在辦理相關手續)。茅臺鎮元和酒廠年產2000噸醬香型白酒擴建技改項(以下簡稱“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建設資金由無憂酒業投入,建設用地由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投入,項目建設方為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建設項目位于仁懷市茅臺鎮椿樹村龍臺壩組,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授權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全權負責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建設相關工作,負責人為李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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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鎮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全景

2022年1月19日,仁懷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出具《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年產2000噸醬香型白酒擴建技改項目方案審查意見》;2022年2月9日,仁懷市工業和商務局出具茅臺鎮元和酒廠《貴州省企業投資備案證明》(項目編碼:2202-520382-07-02-974322),項目總投資:68000萬元;2022年2月15日,仁懷市自然資源局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2022)003號},用地面積:109035.4M2,建設規模:197989.4M2;2022年3月25日,仁懷市自然資源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52000020號),建設規模:89565.27M2;2022年3月31日,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5203822203310001-SX-001);建設規模:77642.01M2,合同價格:3500萬元,合同工期: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工程于2022年4月1日正式開工建設。

(二)項目建設相關情況

2022年2月15日,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與四川鴻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簽訂元和酒廠技改項目施工承包合同;2022年3月2日,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與貴陽新宇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新宇監理公司”)簽訂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委托監理合同。

(三)項目安全監管情況

茅臺鎮元和酒廠派出技改項目部,任命李某剛為業主代表、林某蛟為安全負責人;四川鴻林建設公司、貴陽新宇監理公司均向元和酒廠技改項目派出項目部,設置了安全管理相應部門、人員;貴州開祥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派出由李某華組織的塔吊安裝隊伍未設置安全管理相應部門、人員。

2022年4月3日,仁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指導服務站(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事業單位)對元和酒廠技改項目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下達整改指令。同日,貴陽新宇監理公司向四川鴻林建設公司下達工程暫停令。4月9日,仁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指導服務站對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認為未達到整改要求,責令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繼續停工整改。事故發生時該項目仍處于停工整改階段。

二、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式起重機安裝情況

(一)生產經營情況

2022年2月22日,四川鴻林建設公司與貴州越躍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越躍設備公司”)簽訂了《塔機租賃合同》(無合同編號),《塔式起重機基礎施工合同》,與貴州開祥建筑公司簽訂了《塔式起重機安裝委托合同》。

該建設項目內計劃共安裝9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2022年3月10日至3月19日期間,李某華組織安裝隊伍已完成6臺塔吊安裝。事故發生時內部編號為4#(事故塔吊)、5#塔吊正在安裝調試,8#塔吊尚未安裝。項目建設工地內現有的8臺塔吊中,其中5臺的產權單位為貴州越躍設備公司,3臺的產權單位為貴州達鄒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達鄒租賃公司”)。貴州達鄒租賃公司口頭委托貴州越躍設備公司以貴州越躍設備公司名義與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簽訂相關租賃合同并實施管理。

2022年3月13日,貴州開祥建筑公司與貴州越躍設備公司對4#塔吊出具《安裝自檢報告》。2022年3月19日,遵義市渝凡達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以下簡稱“遵義渝凡達檢測中心”)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對1#、2#、3#、4#、6#、7#、9#塔吊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了整改建議。截至事故發生時,遵義渝凡達檢測中心尚未出具《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四川鴻林建設公司、貴州開祥建筑公司尚未向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的《房屋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   

(二)事故塔吊相關數據

4#塔吊生產廠家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型號:WA6515-8B型160T·M,設備編號:1012T002211803,出廠日期:2022年3月9日;產權單位:貴州達鄒租賃公司,備案號:黔ZY-T01507;備案機關: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時間:2022年3月28日;標準節數:16節;起重臂長:65米;最大起重量:8噸;事故發生時塔吊安裝高度:44.8米(基礎頂面至塔吊大臂下弦)。

(三)現場核查情況

事故現場4#塔吊基礎節從立柱根部折斷并整體向南側坍塌,平衡臂壓垮已建成的1#、2#制酒生產車間屋頂后掉到發酵池中,塔吊駕駛室懸

在空中離地面約5米高度的空中。施工現場無視頻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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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塔吊倒塌現場

(四)事故當日天氣情況

    4月11日,仁懷市氣溫16-29攝氏度,多云,東南風3級。

三、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一)工程建設方:茅臺鎮元和酒廠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李某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82736620368F,工商注冊號:520382000043732,類型:普通合伙企業,合伙期限自:1999年04月02日,核準日期:2016年05月19日,經營范圍:白酒制造。

(二)工程監理方:貴州新宇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周某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00214474754T,工商注冊號為520100000049084,注冊資本為1341.95萬人民幣,營業期限自:1994年6月25日,住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金朱路2號,經營范圍包括:工程監理;工程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招標代理;停車服務;物業管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號:E152000608;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

(三)工程總承包方:四川鴻林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汪某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822211050403G,工商注冊號:513123000000064,注冊資本:13000萬人民幣,營業期限自2002年01月12日至長期,住所:四川省雅安市經縣蒙興路團結街1號,經營范圍::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醫療服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151020933,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資質類別及等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安全生產許可證:(川)JZ安許證字2005〕000810,許可范圍: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5日;

(四)事故塔吊設備產權單位:

1.貴州達鄒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鄒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3MA6E4MCN7U;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1日;注冊資本:50.000000萬人民幣;核準日期:2017年06月21日;營業期限自:2017年06月21日;住所: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衡陽路新熙路F棟3-3-1號經營范圍:建筑機械設備銷售、租賃、安裝及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貴州越躍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陽某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1MA6JC3FA6M,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1日,注冊本: 200.000000萬人民幣,核準日期:2020年04月21日,營業期限自:2020年04月01日;住所: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桂花橋街道安創美域中央19幢401;經營范圍:機械設備、起重設備安裝拆卸、租賃、銷售、維修及保養;建筑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五)塔吊租賃單位:貴州越躍設備公司。

相關情況見(四)2。

(六)塔吊安裝單位: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龔某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4085678311R,注冊號:520324000144844,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注冊資本:800.000000萬人民幣,核準日期:2020年06月19日,營業期限自:2013年12月19日營業期限至:2033年12月18日,住所: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瑞濠村,經營范圍:建筑機械設備租賃、銷售、安裝、維修;建筑工程;建筑裝飾裝修。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

四、安裝調試事故塔吊相關人員情況

1.袁某彬,男,群眾,貴州越躍設備公司駐元和酒廠技改項目現場負責人。沒有與貴州越躍設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沒有貴州越躍公司委托授權,其與貴州越躍設備公司法人陽隧貴口頭協議代其管理建設工地。代表公司處理塔吊租賃相關事務,以貴州越躍設備公司名義與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簽訂了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建設中兩臺塔吊的租賃合同。

2.周某清,男,群眾,遵義渝凡達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受貴州開祥建設公司委托,代表其在遵義市范圍開展塔吊安裝的業務聯系、合同簽署及履行等工作。以貴州開祥建設公司名義與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簽訂了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建設中塔吊安裝合同,負責場內塔吊的安裝調試工作。

3.李某華,男,群眾,自由職業者,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黔ZY052020000098,操作類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有效期至2022年8月。貴州開祥建筑公司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拆現場負責人,組織塔吊安裝隊伍完成了施工現場8臺塔吊的安裝工作,其本人也是塔吊安裝人員之一。本次事故發生時從事5#塔吊調試工作,安排曾祥龍從事4#塔吊調試工作。

4.曾某龍,男,群眾,自由職業者,持生產經營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證,證號:黔建安(2020)0002208【02】,發證日期:2020年10月14日。曾某龍是李某華組織的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的塔吊安裝隊伍中的人員之一。本次事故發生時從事4#塔吊調試工作。  

5.楊某,男,群眾,自由職業者,貴州越躍設備公司在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的臨時用工,接受袁某斌管理,負責管理塔吊司機和信號工。本次事故發生時其按李某華安排更換好4#塔吊操作室破損的玻璃后,曾某龍請其配合從事4#塔吊調試過程中水準儀數據的查看、值守工作。

6.肖某,男,群眾,自由職業者,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證號:黔ZY042016000064,操作類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有效期至2022年12月。4月1日上午9點,接楊某電話通知到施工現場協助調試塔吊,事故發生時其位于塔吊司機室中,隨坍塌的塔吊墜落。

以上人員除李某華外,均不是四川鴻林建設公司、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準備提交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房屋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上“現場管理、專業、作業人員情況”表內的人員。

五、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2年4月9日,楊某將“塔吊垂直度偏差數據”發送給袁某彬,袁某彬通過微信將塔吊測量數據(含塔吊垂直度偏差數據)發送給李某華,要求其組織人員對塔吊進行調試。4月10日9時許,李某華、陳某均、曾某龍、楊某到達施工現場開展5#塔吊安裝工作。4月11日10點30分許,李某華、曾某龍、楊某和肖某到施工現場開展塔吊的垂直度調整工作,李某華、陳某均調試5#塔吊,李某華安排曾某龍、楊某更換4#塔吊操作室玻璃并調試4#塔吊垂直度。4#塔吊調試期間,楊某負責看水平儀,曾某龍負責調試,肖某在塔吊駕駛室操作塔吊。期間,貴州新宇監理公司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楊某青巡查經過,未按《工程暫停令》(20220403號)責令立即停止塔吊安裝調試并監督人員出場,未認真查驗現場作業人員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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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墊板放置實境

作業人員曾某龍、楊某和肖某調整前將4#塔吊的起重臂旋轉向正北方向,平衡臂向正南方向。塔吊共4組地腳螺絲,每組4顆螺絲,每個螺絲2個螺母。采用水平儀檢測4#塔吊4個角地腳螺絲位置基礎的標高。經檢查發現北面的2組基礎標高比南面要低10mm多,塔吊整體向北傾斜約120mm,需要在北面的2組基礎上加鋼墊板調整。曾某龍將北面的2組地腳螺絲的16顆螺母中的14顆螺母拆卸掉,只留了2顆螺母。然后楊某用手機聯系塔吊司機肖某將小車回收(往南),讓塔吊往南面傾斜便于往塔吊底座下加鋼墊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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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塔吊底部斷裂

10:57分,當小車回收約2米左右時(往南),導致塔吊配重不均衡,4#塔吊整體開始向南面傾斜,事故塔吊底部斷裂,倒向塔吊南側元和酒廠原有生產車間,造成兩棟生產車間屋面兩榀木屋架損壞,塔吊起重臂、平衡臂損壞,配重砸入窖池中,操作室懸空無損壞,事故現場無人員傷亡。

(二)事故信息報告、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

1.事故信息報告、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立即啟動專項應急預案,安排55T吊車用吊籃將塔吊司機肖某從駕駛室救出并送往仁懷市人民醫院檢查。同時,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核查人員傷亡情況。李某剛于11:15分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無憂酒業總經理鄔某高。鄔某高趕到現場了解人員傷亡情況后于12點左右電話上報事故情況到仁懷市茅臺鎮人民政府。

12:20分茅臺鎮人民政府,茅臺鎮城建辦、綜合行政執法局四中隊、公安派出所,仁懷市住建局、應急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相繼到場開展事故處置。處置結束后組織各參建單位召開現場會議,下達《安全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

4月12日上午遵義市住建局、應急局、綜合執法局相關領導率領專家組至現場勘查并組織召開現場分析會議。下午省住建廳質檢總站謝文輝帶領專家組成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后,同遵義市相關部門再次召開建設單位、監理、施工單位、施工設備單位等相關部門參加事故分析專題會議,指出安全隱患需要治理和整改,在確保安全前提下排查隱患迅速整改,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2.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塔吊操作員肖某被立即送往醫院進行全面體檢,結果正常,事故發生后已回家休養。事故塔吊按要求由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組織專業拆除隊伍于4月11日下午17:15分開始進行拆除。

本次事故應急反應迅速,處置得當,相關善后處置工作及時,未引發群體性事件和輿論炒作。

、地方政府和行業部門履職情況

仁懷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來,仁懷市市委、市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建筑施工領域安全工作會議6次、安委會全體(擴大)會議4次,政府分管領導帶隊檢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工作40次。成立了以市委書記為組長的“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在全市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截止4月16日,共查處無證、證照不全、證照過期企業101家次,超許可證經營17家次,關閉非法生產經營21家,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3家,吊銷證照3家,停業整頓128家,行政處罰1462.4萬元,聯合懲戒3家次,行政(刑事)拘留28人。

仁懷市應急管理局 充分發揮市安委辦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作用,認真組織全市各級各部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認真開展綜合督查檢查,狠抓責任落實。截至目前,印發安辦或安委會文件43份,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20余次。對11家安全工作不到位的企業實行掛安全生產“黃牌”管理,并在媒體公開曝光;對存在重大隱患的1家酒企實行掛牌督辦,進一步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同時,緊盯建筑施工領域,扎實開展綜合監管工作。今年以來,共組織檢查企業10余次,查出隱患40余條,已整改22條,已全部督促整改完善。

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按照仁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仁懷市住建領域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別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帶隊,全局業務骨干加上3名聘請的第三方專家,形成3個專項檢查小組對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開展專項檢查。2022年1月1日至3月18日,共派出檢查人員263人次,檢查項目168次,下發停工整改通知書3份、限期整改通知書34份,檢查出隱患176條,已整改176條。同時,扎實開展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市場行為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今年以來共立案查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法違規建設案件7個,已執行行政處罰共計236.17萬元。

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開工后,仁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指導服務站對現場進行了檢查,并下達了停工整改通知。期間,對四川鴻林建設公司上報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審核,認為部分問題未整改完成,要求元和酒廠技改項目繼續停工整改。事故發生時該項目仍處于停工整改階段。

仁懷市市場監管局 2022年3月10日仁懷市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關于印發《仁懷市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打非治違”暨“百日攻堅”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仁特設專委發[2022]1號)對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行業特種設備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由仁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行業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二是和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茅臺鎮黨委、政府 組織召開黨委會、鎮長辦公會、建筑施工安全專題會等會議10余次,制定印發了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方案,對轄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進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確工作任務、措施、責任、要求等。認真研判建筑施工領域安全風險,組織人員對所有施工項目實行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截止目前,共檢查項目27個,查出一般隱患15條,已全部督促整改完善。其中,組織人員檢查元和酒業施工項目2次,檢查時均處于停工狀態。

七、事故發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塔吊安拆調試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具備塔吊安裝、拆卸的相關資質,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實施塔吊安裝作業,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茅臺鎮元和酒廠,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指導不力;4月3日仁懷市住建部門下發的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后沒有督促施工場地內全面停工整改。

2.四川鴻林建設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機構缺失,未嚴格按相關規定對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式起重機施工組織安拆裝方案》進行審核;對貴州開祥公司尚未向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塔吊安裝工程告知程序即組織塔吊進場安裝現象督促不力;對塔吊安拆人員是否人證相符未進行審核查驗,且現場技術交底、安全監管缺位;4月3日仁懷市住建部門下發的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后沒有全面停工整改。

3.貴州開祥建筑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采取事后利潤分成方式,委托遵義渝凡達檢測公司職工周應清為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承攬業務,并私刻仿造一枚公司印章交周某清管理使用;未向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裝現場派出技術、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全過程監管,對塔吊安裝調試人員安全崗前教育、技術交底4、安全監管5缺失;對周某清在不具備技術相關資質的情況下編制《塔吊安裝拆卸方案》、《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出具了《安裝自檢報告》,以貴州開祥建筑公司名義下達《塔機安裝任務任命書》任命李某華為項目負責人,龔某強為現場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等違法違規現象不查;未向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塔吊安裝工程告知程序;未嚴格執行4月3日仁懷市住建部門下發的隱患停工整改通知書后沒有全面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指令。

4.貴州新宇監理公司,安全生產監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嚴格按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規定》對塔吊安裝方案、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審查,對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的安裝調試現場旁站監理不到位,對塔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現象不查;未嚴格執行停工整改指令。

5.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轄區在建項目安全生產巡檢巡查有疏漏,對下級人民政府建筑行業指導督促力度不足。

6.仁懷市茅臺鎮人民政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對轄區在建項目安全生產巡檢巡查有疏漏,事故應急救援意識不足。

八、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仁懷市茅臺鎮元和酒廠擴建技改項目“4·11”一般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8人

1.舒某,男,中共黨員,貴州新宇監理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監理項目部監理人員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理項目部沒有及時發現和及時制止安全隱患問題,對該起事故發生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青,男,群眾,貴州新宇監理公司元和酒廠技改項目監理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停工整改期間現場安全監管、巡查不到位,在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建議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其不良記錄三個月處理。

3.龔某強,男,群眾,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遵義渝凡達檢測公司職工周應清為貴州開祥建筑公司承攬業務,并私刻仿造一枚公司印章交周應清管理使用,未向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裝現場派出技術、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五條之規定,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其私刻公司印章行為涉嫌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建議移交正安縣司法機關處理。

4.周某清,男,遵義渝凡達檢測公司職工,機電高級工程師,受貴州開祥建筑公司委托承攬、組織塔吊安裝業務。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裝工程項目中,其與四川鴻林建設公司簽訂了《塔式起重機安裝委托合同》,編制了《塔吊安裝拆卸方案》、《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出具了《安裝自檢報告》,以貴州開祥公司名義下達《塔機安裝任務任命書》任命李某華為項目負責人,龔某強為現場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員,制作了《塔機安裝安全技術交底》編制了元和酒廠技改項目《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以上文件資料均為周某清授意他人代簽編制人、技術負責人、審批人簽名,其中涉及到的人員均不知曉;委托李某華臨時拼湊安裝隊伍,且未實施相應技術交底、安全生產崗前教育和安全生產現場監管。以上行為導致現場塔吊安拆工人人證不符,塔吊安裝作業混亂,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5.李某華,男,群眾,受周某清委托負責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裝工作。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停工整改期間組織塔吊安裝作業,未按照安裝告知書上具備塔吊安拆資質的人員組織塔吊安裝調試工作,導致無證人員曾某龍在調試4#塔吊時,違章操作、野蠻施工,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吊銷其《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6.曾某龍,男,群眾,自由職業人員,受李某華臨時聘請參加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塔吊安裝工作。在4#塔吊調試過程中,無證上崗,違章操作、野蠻施工,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吊銷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資格證》。

7.李某建,男,群眾,四川鴻林建設公司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經理。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停工整改期間現場安全監管安排部署不到位,放任塔吊安裝公司進場實施塔吊安裝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建議責成四川鴻林建設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8.羅某彭錯,男,群眾,四川鴻林建設公司元和酒廠技改項目部安全員。在元和酒廠技改項目停工整改期間現場安全監管、巡查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之規定吊銷其《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發證單位: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證件號碼:513336199401152010);建議責成四川鴻林建設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二)建議移交紀委監委處理的人員5人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地方國企人員(見附件1)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已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由遵義市紀委市監委提出。  

十、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4家

1.茅臺鎮元和酒廠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其實施30萬元的行政處罰。

2.貴州新宇監理公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其實施35萬元的行政處罰。

3.四川鴻林建設公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其實施50萬元的行政處罰。

4.貴州開祥建筑公司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對其實施8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責成做出書面檢查的地方政府和部門3家

1.仁懷市人民政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遵義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仁懷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3.仁懷市茅臺鎮人民政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屬地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向仁懷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

十一、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要切實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建設單位要切實履行好對施工項目的管理,督促指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好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手續不全,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未到位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筑起重設備租賃、安裝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違規租賃、違規安裝、違規組織施工;要認真落實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指令,強化對施工項目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把關,杜絕違法違規作業行為。

(二)加大行政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建設領域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的打非治違工作,重點集中打擊和整治建設單位不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的行為和施工單位弄虛作假、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建筑起重設備不按要求安裝維保的行為。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責令企業及時整改,直至責令停工。

特種設備監管監察部門要履行好特種設備綜合監管職能,發揮好特種設備及經營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管理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齊抓共管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監管主體責任到位。

各級黨委、政府要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黨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協調、解決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認真督辦重大安全隱患,及時解決建設施工中相關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依法依規及時辦理項目建設、施工備案手續。要督促企業加強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常識和安全意識。

附件:1.移交遵義市紀委監委涉案國家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略)

2.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略)

仁懷市無憂酒業技改工程“4·11”一般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組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