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厝發電廠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
你局呈報的《關于批復金井片區北厝鎮“1?30”美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嵐執法應急〔2021〕 76號)收悉。經管委會研究,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作出的調查處理意見。根據有關規定,現將事故調查報告的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事故調查合法性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規定。
事故的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
該起事故的性質是“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等級為“一般事故”。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李*安全意識不強,在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站在爐渣車間雨棚作業,雨棚塑料采光膜結構強度不足以支撐其身體重量而破裂,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的間接原因
平潭美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深刻汲取2020年12月1日車輛亡人事故教訓。該公司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李*在未佩戴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直接站在爐渣車間頂部作業這一危險行為未及時有效制止,未采取防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李*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教育培訓材料不實;公司管理力量薄弱,經理許*長期不在平潭,未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同意由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平潭美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從重處罰。
同意由區綜合執法與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平潭美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許*予以從重處罰。
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及時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并將落實情況按規定報送備案。
防范要求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福建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關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增強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強化監督檢查,著力化解安全風險,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附件:金井片區北厝鎮“1?30”美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