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7日11點30分許,越城區府山片區24號地塊(新華書店)拆除工程,在切割和吊運樓頂鋼筋混凝土塊過程中,發生汽車起重機傾覆事故,造成2人受傷,4戶民房受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1.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作業前未充分考慮現場施工條件,在現場環境未能滿足該型號汽車起重機作業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導致汽車起重機支腿未全部展開,且局部支腿基礎位于軟土地基上,其地基承載力不滿足使用要求,造成起吊時汽車起重機支腿沉陷,整機失穩后發生傾覆。2. 施工單位在現場無指揮信號工且被吊物質量不明確的情況下,違規進行起吊。1. 施工單位。現場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未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范,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予以 通報批評。2. 項目經理。未切實履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3. 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按工程現場實際工況編制施工技術方案,方案無針對性、可操作性,技術交底不明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4. 項目安全員。未履行現場管理安全生產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起重吊裝。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5. 監理單位。未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予以通報批評。6.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落實總監理工程師安全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7.項目現場監理工程師。在危大工程實施時,未嚴格落實巡查和平行檢查的規定,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8.府山街道工作人員,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未切實要求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建議由府山街道根據工作人員內部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個月內向越城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