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煤集團裴溝煤礦“3.23”事故調查報告
近日,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楊河煤業有限公司裴溝煤礦(以下簡稱:裴溝煤礦)發布“3·23”頂板事故調查報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8.5萬元。裴溝煤礦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被處罰款70萬元,涉事的13名事故責任人被處分。
裴溝煤礦位于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境內,隸屬于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鄭煤集團)。鄭煤集團為河南省大型國有重點煤炭骨干企業,現有礦井49處(直管礦井10處,兼并重組礦井39處)。裴溝煤礦為鄭煤集團直管礦井。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在31151綜采工作面運輸巷維修處,31151運輸巷頂板為泥巖、砂質泥巖,在圍巖應力作用下離層破碎嚴重;現場維修巷道人員一次挑頂兩棚寬度超過最大控頂距,導致巷道頂板冒落,成為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違章作業,措施落實不到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為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裴溝煤礦“3·23”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是一起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性質認定,依據相關規定,事故當班現場負責人趙某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維修隊職工牛志強、楊東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建議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維修隊隊長徐朝俊、維修隊支部書記胡興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王志浩作為生產技術科技術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生產技術科副科長鄭崴元、生產技術科科長魯曉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降級處分,暫扣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安全質量科副科長楊榮超、生產副總工程師兼調度室主任張寶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副總經理劉傳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處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罰款。
黨委書記、總經理李守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維修作業地點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失察;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暫扣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鄭煤集團生產管理部副部長程政,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隱患排查不到位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裴溝煤礦對“3·23”頂板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對裴溝煤礦處70萬元的罰款,同時責令鄭煤集團向鄭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