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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 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21 年 1 月 10 日 13 時 13 分許,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以下簡稱笏山金礦)在基建施工過程中,回風井發生爆炸事故,造成 22 人被困。經全力救援,11 人獲救,10人死亡,1 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 6847.33 萬元。

  事故發生后,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孫春蘭、劉鶴副總理和王勇國務委員等中央領導同志也相繼作出批示,對事故救援、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應急管理部黃明書記、宋元明副部長等領導多次通過視頻連線,指導救援工作。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帶領工作組火速趕赴現場,調派救援隊伍提供有力支援。山東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批示要求,劉家義書記、李干杰省長第一時間作出安排,要求迅速成立省市縣一體化現場救援指揮部,不惜一切代價,窮盡一切手段,搶奪救援時間,全力以赴救人,堅持科學施救、安全施救,嚴防發生次生災害,并先后 4 次到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省委常委、秘書長劉強和副省長汲斌昌連夜趕赴現場,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王書堅立即從外地趕赴現場,迅即組織現場救援。煙臺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力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等法律法規,1 月 14 日,省委、省政府決定,成立由省應急廳牽頭,省公安廳、省總工會、省自然資源廳和煙臺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員參加的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特邀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邀請國內爆破、防火、粉塵爆炸、采礦、機電、水文地質等領域權威專家組成專家組,中國工程院院士擔任專家組顧問。省紀委監委成立了事故問責調查專門工作組,對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開展調查。1 月 27 日,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對事故調查處理進行掛牌督辦。1 月 28 日,應急管理部指派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黃錦生帶領督導組赴棲霞市督導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取監控視頻、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事故遲報瞞報情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的采礦權人,法定代表人:賈巧遇。經營范圍:礦山開采項目、開發、建設、管理等。公司董事長高燕玲,董事兼總經理賈巧遇(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派駐)。經穿透折算,股權構成:李繼寧持有 21.44%,高燕玲(李繼寧妻子)持有 27.71%,招金礦業持有 34.85%,核工業 273 地質大隊持有 15%(由職工肖翔代持),安盛國際持有 1%。

  2.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笏山金礦巷道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肖云騫。經營范圍:礦山井巷、隧道等。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編號為 D233043540,有效期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持有浙江省公安廳頒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四級資質,編號為 3300001300283,有效期 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持有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浙)FM 安許證字〔2018〕0CJ023,許可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作業;有效期 201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在笏山金礦設項目部,授權委托吳宗形(項目部經理)主持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工程款結算等相關事宜。混合井日常管理由吳宗形負責,回風井日常管理由其父吳榮松負責。

  3.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盛工程公司)。笏山金礦零星工程承攬單位,法定代表人:劉雪芹。經營范圍:管道、機電設備施工、安裝;機電設備批發、零售等(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取得礦山工程施工承包資質。

  4.北京康迪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康迪監理公司)。笏山金礦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李建良。經營范圍:礦山工程監理,承攬其它專業礦山建設的工程監理和民用工程監理業務等(限在外埠從事生產活動,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2019年 8 月 1 日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發的《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證書編號:E111004743),資質等級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礦山工程監理甲級,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5.棲霞市興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爆破公司)。笏山金礦民用爆炸物品合同運輸單位,法定代表人:王志偉。經營范圍:爆破設計、爆破施工(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2019 年 8 月 7 日取得山東省公安廳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編號:3700001300454),資質等級為四級,從業范圍為施工設計,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7 日。

  6.棲霞市安達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達民爆公司)。笏山金礦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法定代表人:張春祥。經營范圍:銷售民爆物品(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2019 年 9 月 30 日取得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編號:魯 MB 銷許證字-〔17〕),有效期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

  7.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金礦業公司)。笏山金礦建設合同主導單位,法定代表人:翁占斌。經營范圍:黃金探礦、采礦(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黃金選礦、氰冶及副產品加工銷售;礦山工程和技術研究與試驗、技術推廣服務;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對外投資;普通貨運(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20年 12 月 30 日取得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 FM 安許證字〔2020〕00-0056),許可范圍為非煤礦礦產資源開采,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

  8.煙臺市北海民爆器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海民爆公司)。笏山金礦民用爆炸物品參與運輸單位,法定代表人:衛廣福。經營范圍:工業炸藥、工業雷管、工業導爆索的銷售、倉儲(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危險貨物運輸(1 類 1 項,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2019 年 1 月 3 日取得煙臺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魯交運管許可煙字 370602240038 號),經營范圍為危險貨物運輸(1 類 1 項)。

  二、事故礦山基本情況

  笏山金礦位于棲霞市西城鎮笏山村。2016 年 2 月 18 日,取得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礦區面積 2.05 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為 14 年,采礦許可證證號:C3700002016024210141315,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開采礦種為金礦、銀,生產規模 50 萬噸/年。2016 年 6 月 14 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批復《關于五彩龍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魯發改工業〔2016〕606 號)。2016 年 1 月 19 日,該建設項目通過了原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設施設立審查,取得《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意見書(試行)》(魯安監項目〔設立〕審字〔2016〕2 號);2016 年 8 月 9 日,通過了原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取得《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意見書(試行)》(魯安監項目〔設計〕審字〔2016〕65 號),工程基建期至 2020 年 2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3 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批復同意該建設項目延長至 2022 年 8 月 7 日。事發時,笏山金礦處于基建期,正在進行混合井、回風井間的巷道貫通工程施工。

  (一)采礦工程設計概況。

  設計在礦區新建一條混合井和一條回風豎井形成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系統,-450 米中段以下采用盲豎井+盲回風井開拓。井下 0 米~-650 米標高內每 50 米為一個中段,共 14 個中段,其中 0 米中段為回風中段。-450米中段及以上礦體回采,設計采用上向水平分層充填采礦法和房柱采礦嗣后充填兩種采礦方法。

  (二)回風井施工現狀。

  基建工程在一、二、三中段已分別掘進巷道 10 米,在四中段掘進 20 米,五中段掘進至 450 米處遇到斷層塌方,事發時正在進行支護作業,尚有 949.2 米與混合井五中段貫通;六中段掘進 550 米,尚有 1007.4 米與混合井六中段貫通,事發時正在安裝臨時泵站水泵和啟動柜。

  (三)設計的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情況。設計在還未施工的井下-400 米中段距回風井井筒 100 米外的石門巷設立爆破器材發放站,設計存放炸藥不超過 0.5 噸、雷管不超過 1000 發,炸藥和雷管采用 250 毫米厚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存放。

  (四)合同簽訂、實施情況。

  1.項目建設經營承包協議。2016 年 3 月 6 日,五彩龍公司(甲方)、招金礦業公司(乙方)、五彩龍公司董事會及監事會(丙方)、五彩龍公司股東上海久莊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及肖翔(丁方)四方簽訂《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 1500t/d(500000t/a)項目建設經營承包協議》。協議約定:項目建設期不超 4 年,后續經營期不超 3 年,建設、經營承包期合計不超 7 年;承包期間五彩龍公司董事會委派及組成不變更,法定代表人由招金礦業公司委派總經理擔任,經營層由招金礦業公司委派并經總經理確定,財務總監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李繼寧)委派并經五彩龍公司董事會聘任后擔任;招金礦業公司主導笏山金礦項目手續辦理、項目建設、施工安全和開采生產等經營管理,主導五彩龍公司委托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并依法依規按國家采礦操作規程安全施工,保障勞動安全措施。發生責任事故由招金礦業公司承擔。

  2.施工承包合同。2019 年 1 月 26 日,五彩龍公司與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簽訂《棲霞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ZJ-WCLGS2019);2019 年 6 月 20 日,上述雙方簽訂了《棲霞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編號:ZJ-WCLGS2019027)。工程承包范圍為五彩龍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包括按照五彩龍公司的規劃首先進行-250 米中段和-450 米中段的施工, -350 米中段和-400 米中段開工時間由甲方根據情況另行通知,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應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中所包含的內容組織施工。2019 年 3 月 4 日開始施工。

  3.施工監理合同。2018 年 5 月 27 日,五彩龍公司與北京康迪監理公司簽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編號:ZJ-WCL018022),監理內容為主豎井井筒裝備、井架卷揚機、電控安裝、水泵房安裝和水倉中央變配電掘進支護、設備安裝等;2019 年 3 月 28 日五彩龍公司與北京康迪監理公司簽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編號:ZJ-WCLGS2019044),監理內容為-250 米中段、-450 米中段、-350 米中段、-400 米中段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裝;2019 年 11 月 14 日五彩龍公司與北京康迪監理公司簽訂《笏山金礦采選 50 萬噸/年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合同編號:ZJ-WCLGS2019079),監理內容為風井改絞安裝工程。

  (五)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情況。

  1.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購買。五彩龍公司為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資格,向棲霞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資質手續。棲霞市公安局依據 2006 年 9 月 1 日廢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于 2016年 8 月 24 日向五彩龍公司核發已經廢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每半年審驗一次)。之后,五彩龍公司向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申請了購買手續。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依據廢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核發了已經廢止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安達民爆公司違規依據五彩龍公司提供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向其銷售民用爆炸物品,雙方簽訂了《爆破器材購銷合同》。事故發生后,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通過五彩龍公司補簽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為五彩龍公司補審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此證已廢止)。

  2.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五彩龍公司與興達爆破公司簽訂了《爆破服務合同》,約定由興達爆破公司將民用爆炸物品運送至五彩龍公司。因興達爆破公司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2020 年 5 月 28 日,興達爆破公司與北海民爆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3 年 5 月 27 日),約定由北海民爆公司為興達爆破公司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在實際運輸中,是由興達爆破公司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興達爆破公司除使用自有的 6 輛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貨車承擔運輸任務外,還使用北海民爆公司的 2 輛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貨車從事運輸。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除了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還應當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興達爆破公司自有車輛在未取得上述兩個資質的情況下,長期向五彩龍公司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在公安機關的《山東省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的民用爆炸物品監管數據信息中,顯示的供貨單位為安達民爆公司,收貨單位為興達爆破公司,承運單位為北海民爆公司,未出現五彩龍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的相關信息,平臺信息與實際不符。

  3.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事發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長期違規將炸藥、導爆管雷管混存在回風井一中段同一區域內,并堆放大量紙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發生當天,五彩龍公司回風井一中段剩余炸藥 1928 公斤、雷管 3008 發,導爆索 800 米。針對回風井一中段存放民爆物品,五彩龍公司向棲霞市公安局申請擴容,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專門派人到回風井一中段進行了現場檢查。2020 年 10 月 22 日,棲霞市公安局對混合井九中段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場所進行檢查,提出整改意見,五彩龍公司整改后投入使用。事故發生后,1 月 11 日五彩龍公司副總經理馬學圣協商興達爆破公司,由興達爆破公司在未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混合井井下違規存放的 4751.6 公斤炸藥、 3821 發雷管、1300 米導爆索轉運至興達爆破公司倉庫。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規定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長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實施爆破作業。

  三、事故發生經過

  1月10日,新東盛工程公司施工隊在向回風井六中段下放啟動柜時,發現啟動柜無法放入罐籠,施工隊負責人李東安排員工唐海波和王桂磊直接用氣焊切割掉罐籠兩側手動阻車器,有高溫熔渣塊掉入井筒。12時43分許,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卷揚工李秀蘭在提升六中段的該項目部鑿巖、爆破工鄭略潑、李若滿、盧興雄3人升井過程中,發現監控視頻連續閃屏;罐籠停在一中段時,視頻監控已黑屏。李秀蘭于13時04分57秒將鄭略潑等3人提升至井口。13時13分10秒,風井提升機房視頻顯示井口和各中段畫面“無視頻信號”,幾乎同時,變電所跳閘停電,提升鋼絲繩松繩落地,接著風井傳出爆炸聲,井口冒灰黑濃煙,附近房屋、車輛玻璃破碎。五彩龍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后,相繼抵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14時43分許,采用井口懸吊風機方式開始抽風。在安裝風機過程中,因井口槽鋼橫梁阻擋風機進一步下放,唐海波用氣焊切割掉槽鋼,切割作業產生的高溫熔渣掉入井筒。15時03分左右,井下發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覆蓋的竹膠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煙冒出。

  四、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先期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新東盛工程公司有關負責人先后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采取了排查井下作業人員及作業地點、恢復風井地表供電、對井下通風、派員下井搜救偵查等措施,同時請招遠市金都救護大隊救援。1月10日15時45分,招金礦業公司副總裁兼安全總監王春光接到賈巧遇電話后,協調招遠市金都救護大隊前往救援,17時許,王春光和招遠市金都救護大隊、招金集團安全總監楊悅增到達現場。18時左右,招金礦業公司總裁董鑫到達現場指揮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況

  接到報告后,省委、省政府迅即成立省市縣一體化救援指揮部,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王書堅任總指揮,副省長汲斌昌及煙臺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救援工作。總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現場救援、專家、醫療救治、新聞輿情、安全保衛與交通保障、后勤保障與聯絡、家屬接待、疫情防控、事故調查、生命通道聯絡保障11個工作組。1月12日中午,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帶領工作組到達現場指導救援。現場指揮部堅持科學施救、有序施救、安全施救,緊急調集省內外救援隊伍20支,救援人員690余名,救援裝備420余套前期制定了井筒清障和地面打鉆“兩條腿并行”思路,后期調整為“3+1”總體救援方案,即以生命維護監測、生命救援、排水保障3條通道為主,探測通道為輔,同步推進;井筒清障突破后,迅速搜尋被困人員。1月24日,救援人員在四中段發現礦工劉常建,于11時13分順利升井,送醫院救治。12時50分清障至五中段后,分別于13時33分、14時07分、14時44分、15時18分對五中段張紀等10名被困礦工分四批升井,送醫院救治。之后,10名遇難礦工遺體陸續升井,仍有1名礦工失聯。1月27日,指揮部決定現場緊急救援轉為常態化搜救。截止1月30日,10人已出院,1人留院觀察治療;遇難人員善后工作完成。

  五、事故遲報瞞報核查情況

  1月10日13時13分許,笏山金礦回風井發生爆炸。13時30分左右,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東盛工程公司有關負責人先后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1月10日19時許,西城鎮黨委負責同志從笏山金礦附近左家村村民處獲悉發生事故,隨即向棲霞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作了報告。時任棲霞市委書記姚秀霞、市長朱濤到現場了解情況,姚秀霞認為被困人員獲救可能性較大,作出暫不上報、繼續組織救援的決定。1月11日18時46分,煙臺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從其他渠道獲悉金礦發生事故,隨即要求棲霞市進行核實。姚秀霞、朱濤才決定以1月11日20時5分接報的時間上報。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經調查認定五彩龍公司和棲霞市均構成遲報瞞報。

  六、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下違規混存炸藥、雷管,井口實施罐籠氣割作業產生的高溫熔渣塊掉入回風井,碰撞井筒設施,彈到一中段馬頭門內亂堆亂放的炸藥包裝紙箱上,引起紙箱等可燃物燃燒,導致混存亂放在硐室內的導爆管雷管、導爆索和炸藥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事故相關企業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五彩龍公司

  無視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亂,長期違法違規購買、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使用棲霞市公安機關依據已廢止的行政法規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申請辦理爆炸物品購買手續,物品出入庫、領用退回等安全管理制度,對庫存民用爆炸物品底數不清;長期違法違規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且數量巨大,違規在井下設置 3 處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場所,炸藥、導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②對施工單位長期違法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監督檢查不力。主要負責人及分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不重視,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情況尤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領用、搬運及爆破作業情況監督檢查、協調管理缺失。

  ③建設項目外包管理極其混亂。對外來承包施工隊伍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審查把關不嚴,日常管理不到位;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東盛工程公司等外包施工單位管理不力2,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東盛工程公司交叉作業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動火作業行為;對進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流于形式。

  ④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違反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外派項目部在五彩龍公司違法違規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①對派駐的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混亂。回風井一中段臨時儲存點的炸藥、導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隱患長期存在;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任回風井爆破作業人員自用自取、剩余自退,未按規定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違規使用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實施爆破作業。

  ②對外派項目部管理嚴重失控。浙江其峰工程公司 2020 年未按規定對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公司安全部僅于當年 9 月 11 日到項目部檢查過一次。公司外派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相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對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不到位。

  ③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外派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對現場交叉作業管理不到位,縱容、放任爆破作業過程非法違法行為。

  (3)新東盛工程公司未取得礦山施工資質,違規承攬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未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要求,作業人員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未與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進行安全溝通協調、未確認作業環境及周邊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在回風井口對罐籠進行氣焊切割作業

  (4)北京康迪監理公司

  ①向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派駐的監理人員未經監理業務培訓,現場監理人員監理業務能力嚴重不足。

  ②未認真履行工程監理責任,未發現回風井井口罐籠切割動火作業,事故發生當日未下井監理。

  (5)興達爆破公司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具備從業資格,長期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向五彩龍公司違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向五彩龍公司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違規以本公司名義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并將流向信息輸入《山東省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興達爆破公司向安達民爆公司倉庫轉運民用爆炸物品未辦理相關手續。

  (6)安達民爆公司未按照規定查驗五彩龍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違規依據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廢止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向五彩龍公司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7)北海民爆公司疏于管理,違規將所屬 2 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長期給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興達爆破公司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

  (8)招金礦業公司對五彩龍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單位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失管。

  2.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未認真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1)公安部門

  ①棲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和運輸安全監管職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審批依據不合法,依據 1984 年 1 月 6 日頒布、 2006 年 9 月 1 日已廢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違規向五彩龍公司核發已廢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程序不合規,棲霞市公安局僅對初次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興達爆破公司進行相關資料審核,由屬地派出所違規發放《爆炸物品購買證》,事故發生后,違規補審《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未依法查處興達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違規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行為。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和使用安全監管職責。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進行爆破作業項目報告后,監管缺失,未發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長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發現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違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處。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控安全監管職責。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混亂,審查興達爆破公司上傳系統的爆破作業合同不細致、不嚴格,長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統信息錄入和實際運行不符的問題;未依法查處安達民爆公司、五彩龍公司未將銷售或購買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備案的問題;未依法查處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未按規定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的問題。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相關職責,對民用爆炸物品監管缺失,對相關單位違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由無爆破資質的人員向井下運送民用爆炸物品、長期炸藥雷管混運等問題監督檢查不認真不嚴格。

  5)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

  ②煙臺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棲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監督、指導不力。對棲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監管不力。對棲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使用和儲存、流向監控安全監管職責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認真履行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對取得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興達爆破公司監督檢查不力。

  (2)應急管理部門

  ①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不力,非煤礦山監管人員配備不足,對五彩龍公司及外包施工單位管理混亂等問題監督不到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

  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工作不到位;對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力。

  (3)工信部門

  ①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履行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的安全監管職責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安達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查驗職責違規行為。

  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監管職責。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安達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查驗職責違規行為;對棲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監管職責監督、指導不力。

  (4)交通運輸部門

  棲霞市交通運輸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工作法規規定不到位,對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非法運輸行為未及時發現并處置。

  (5)地方黨委、政府

  ①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政府。未認真履行對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等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職責,協助棲霞市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②棲霞市委、市政府。未認真落實煙臺市委、市政府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未認真督促棲霞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職責。未認真督促西城鎮黨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

  ③煙臺市委、市政府。未切實加強煙臺市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煙臺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棲霞市委、市政府未有效落實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等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五彩龍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業違規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七、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吳榮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副經理,對爆炸物品管理混亂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12 人)

  1.賈巧遇,中共黨員,五彩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亂,長期違法違規購買、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外包管理混亂。未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馬學圣,中共黨員,五彩龍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治安保衛、民爆物品審批。對在回風井下違規設置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點疏于管理,對未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庫、領用退回等行為失察失管,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存儲監管缺失,致使炸藥、導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區域內,且與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事故發生后,指使馮曉林編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治安保衛檢查記錄等安全管理資料,指使馬俊榮提供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虛假數量,阻礙事故調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31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吳宗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理。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放任回風井臨時儲存點炸藥、導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區域內,且與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隱患長期存在,違規使用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實施爆破作業,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相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李東,中共黨員,新東盛工程公司實際控制人。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經審批安排在回風井口對罐籠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使用偽造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37069047)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魯 JZ 安許證字〔2019〕060570-01),事故發生后補簽借用山東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的合同,掩蓋新東盛工程公司無資質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的事實,阻礙事故調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唐海波,新東盛工程公司員工。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未經動火審批并確認作業環境以及周邊安全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多次在井口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王桂磊,新東盛工程公司員工。在回風井口輔助唐海波實施氣焊切割作業時,安全防護不到位,致使高溫焊渣、切割物濺落回風井內,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馬俊榮,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實際負責回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藥、導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區域內,且與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未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鄭略潑,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無證從事爆破作業,在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隨意堆放廢棄包裝箱等易燃物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李若滿,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無證從事爆破作業,在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隨意堆放廢棄包裝箱等易燃物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盧興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無證從事爆破作業,在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隨意堆放廢棄包裝箱等易燃物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王道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無證從事爆破作業,在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隨意堆放廢棄包裝箱等易燃物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25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8 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馮曉林,中共黨員,五彩龍公司綜合辦保衛班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接收、登記等工作。未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員職責,未嚴格按規定交接、登記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他人代替接收、代替簽字、事后補簽等問題,發現回風井一中段臨時儲存點存放易燃物品等安全隱患未報告并督促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1 年 1 月 31 日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 月 8 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三)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的公職人員(2 人)

  1.姚秀霞,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書記,二級巡視員。未認真落實煙臺市委、市政府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未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對棲霞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西城鎮黨委、政府等單位未認真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失察。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山東省委免職。2月 1 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 月 5 日轉刑事拘留。

  2.朱濤,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未認真落實煙臺市委、市政府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未督促棲霞市有關部門履行事故上報職責;疏于管理,對棲霞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西城鎮黨委、政府等單位未認真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失察。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2021 年 1 月 15 日被山東省委免職。2 月 1 日因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月 5 日轉刑事拘留。

  以上人員,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條件后,及時作出處理。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 人)

  1.康鑄尚,五彩龍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生產科長,分管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履行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炸藥、導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區域內,且與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隱患,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對外包施工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審查不嚴格,未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于建坤,五彩龍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技術科長,分管生產調度。履行外包施工單位施工資質、人員資格審查不到位,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新東盛工程公司進場作業,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東盛工程公司交叉作業未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李繼寧,與五彩龍公司董事長高燕玲為夫妻關系,高燕玲與李繼寧為一致行動人,按夫妻二人持股折算為五彩龍公司大股東。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督促公司管理層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后,未督促依法報告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擬問責的公職人員(28 人)

  1.棲霞市公安局(4 人)

  (1)王勇,中共黨員,中共棲霞市黨代表,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長。違規核發已廢止的《爆炸物品購買證》;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警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未發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存在的爆破作業人員無資質、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涉爆人員違規領用民用爆炸物品問題;事故發生后安排民警到五彩龍公司補簽檢查記錄。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2)牟海軼,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治安管理科副科長。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違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時督促整改,發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存在爆破作業人員無資質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未認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3)王國超,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違規向興達爆破公司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違規向五彩龍公司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未發現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違規使用、違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等問題;未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職責,導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與實際不符。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4)呂學濱,中共黨員,棲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政委、治安大隊大隊長。疏于管理,對公安機關違規核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炸物品購買證》、未認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監控管理工作、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2.棲霞市應急局(2 人)

  (5)劉先科,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產基礎科、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主持安全生產基礎科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基礎科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五彩龍公司及外包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6)孫云海,中共黨員,棲霞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對該局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未按規定上報負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棲霞市工信局(3 人)

  (7)范慶蕓,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負責人(事業編制)。履行黃金行業管理職責不力,履行民爆物品銷售安全監管職責不力;未認真落實黃金行業、民爆物品銷售環節應急準備工作,對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相關承包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安全管理失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8)齊維強,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對分管的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履行職責不力失察。對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履行職責領導不力,對五彩龍公司及相關承包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安全管理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9)李永杰,中共黨員,棲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棲霞市工信局黃金行業及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環節監管不力失察,對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相關承包單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監管、安全管理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4.棲霞市交通運輸局(3 人)

  (10)王忠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科負責人、交通運輸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主持綜合運輸科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監管職責,對興達爆破公司長期違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林國君,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主持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工作。工作失職,不履行危險貨物運輸監察職責,未對興達爆破公司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監察,未發現該公司長期違規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行為以及使用多輛不具備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車輛、多名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2)陳向陽,中共黨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棲霞市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對民爆物品運輸企業及道路運輸車輛的監管規定不貫徹不落實,未依法督促市交通運輸執法監察大隊按規定履行監察執法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5.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政府(2 人)

  (13)尹強,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五彩龍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項目部、新東盛工程公司等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賀雪剛,中共黨員,棲霞市西城鎮黨委書記。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不夠,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棲霞市委、市政府(3 人)

  (15)陳雋,中共黨員,棲霞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應急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未認真貫徹落實煙臺市委、市政府關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規定督促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報職責;疏于管理,對棲霞市應急管理局未按照年度計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等問題失察。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6)閆升波,中共黨員,棲霞市人大代表,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棲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監管職責;未按規定將事故情況上報至煙臺市公安局。對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17)史大琛,中共黨員,棲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棲霞市交通運輸局。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危險貨物運輸法律法規;未按照安全生產“三個必須”的要求,督促分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未認真督促棲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7.煙臺市公安局(3 人)

  (18)孫永祝,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治安管理大隊原副大隊長(自2002年10月起任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2021年1月7日調任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經保大隊副大隊長)。對爆破作業單位的監督檢查指導不力,未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職責,導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與實際不符;對棲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監管職責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9)李海濤,中共黨員,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對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監管職責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0)田力,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協委員,煙臺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對煙臺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棲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監管職責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8.煙臺市應急局(2 人)

  (21)于建平,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調研員,分管礦山科。對礦山科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領導不力,對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職責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22)孫樹福,中共黨員,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對市應急管理局督促、指導棲霞市應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9.煙臺市工信局(2 人)

  (23)喬玉晶,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對分管的民爆器材管理科履職不力失察,對棲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環節監管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4)林陽,中共黨員,煙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煙臺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監管和黃金行業安全管理領導不力,對棲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監管和黃金行業安全管理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煙臺市委、市政府(4 人)

  (25)趙峰,中共黨員,煙臺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負責煙臺市公安局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對煙臺市公安局和棲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6)王中,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對煙臺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和棲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督促領導不力;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期間,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安全生產責任未向下壓緊壓實,再次發生安全事故,其對上述問題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27)陳飛,中共黨員,煙臺市委副書記、市長。未認真履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對煙臺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和棲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督促領導不力;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期間,措施不夠有力,再次發生安全事故,其對上述問題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8)張術平,中共黨員,煙臺市委書記。未認真履行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對煙臺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和棲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督促領導不力;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期間,對排查整治工作落實不到位,壓力傳導不足,再次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其對上述問題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六)行政處罰建議

  1.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

  (1)五彩龍公司。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處500萬元的罰款。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其處449萬元的罰款。合并處以9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2)浙江其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300萬元的罰款。建議浙江省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單位,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吊銷其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3)新東盛工程公司。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300萬元的罰款。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4)興達爆破公司。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300萬元的罰款。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5)安達民爆公司。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300萬元的罰款。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6)北京康迪監理公司。建議北京市責成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2.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1)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北海民爆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五彩龍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違法行為處5萬元的罰款。

  (3)建議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五彩龍公司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違法行為處5萬元的罰款。

  3.對相關人員的行政處罰

  (1)賈巧遇,五彩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2)李東,新東盛工程公司實際控制人。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建筑安裝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肖云騫,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徐宏鋒,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科副科長,負責安全生產檢查。對回風井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炸藥、雷管混存在同一區域內且與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隱患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事故發生后,指使外包施工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劉志恒,五彩龍公司動力車間副主任(主持工作),負責井下生產。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東盛工程公司交叉作業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違規安排不具備爆破作業資質的人實施爆破作業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6)馬力,興達爆破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具備從業資格,長期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向五彩龍公司違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違規以本公司名義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向五彩龍公司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并將流向信息輸入《山東省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興達爆破公司向安達民爆公司倉庫轉運民用爆炸物品未辦理相關手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7)張春祥,安達民爆公司總經理。未按照規定查驗五彩龍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違規依據棲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已廢止),向五彩龍公司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建議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以上行政處罰,除特別標明的以外,均由煙臺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

  (七)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13 人)

  1.丁長發,五彩龍公司生產技術科主管,負責測量。審查外包施工單位施工資質不嚴格,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新東盛工程公司下井作業。事故發生后,借用山東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資質補簽合同,掩蓋新東盛工程公司無資質承包礦山井下水泵安裝、電纜敷設作業施工的事實。責成五彩龍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2.王殿華,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科設備主管。對新東盛工程公司實施井下水泵安裝、電纜敷設作業施工資質、人員資格審查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五彩龍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3.王建訓,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科副科長,負責機電設備。違規安排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新東盛工程公司實施井下水泵安裝、電纜敷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五彩龍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4.沈述保,中共黨員,原五彩龍公司總經理,現任山東金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在五彩龍公司任總經理期間,違規安排在回風井下設置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儲存點。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依法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責成招金礦業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5.朱亞楠,招金礦業公司保衛處副經理,主持保衛處工作,對山東五彩龍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監督不力,導致回風井違規設置的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治安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未得到糾正。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責成招金礦業公司予以處理。

  6.孫玉強,中共黨員,招金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經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對山東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力,導致無資質外包施工單位承攬礦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責成招金礦業公司予以處理。

  7.王立剛,中共黨員,招金礦業公司副總裁,分管安全保衛等工作。對山東五彩龍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導致回風井違規設置的民用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治安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未得到糾正。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責成招金礦業公司予以處理。

  8.王春光,中共黨員,招金礦業公司副總裁、安全總監,分管安全生產。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導致無資質外包施工單位承攬礦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等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9.董鑫,中共黨員,招金礦業公司總裁。對五彩龍公司長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單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督促、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0.翁占斌,中共黨員,招金礦業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對五彩龍公司長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單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督促、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五彩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1.王炳才,北京康迪監理公司山東分公司業務負責人。向五彩龍公司笏山金礦派駐監理員未經監理業務培訓,對監理員未履行工程監理職責負有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北京康迪監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12.呂進禮,北京康迪監理公司駐笏山項目部現場監理。未認真履行工程監理責任,未按照規定查驗施工隊伍資質、人員資格;事故發生當日未下井監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北京康迪監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13.盧修安,北京康迪監理公司駐笏山項目部現場監理。未認真履行工程監理責任,未按照規定查驗施工隊伍資質、人員資格。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北京康迪監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以上人員的處理建議,除特別標明的以外,均由煙臺市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并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八)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棲霞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煙臺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煙臺市委、市政府分別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堅決扛起保障安全生產的政治責任。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發展理念樹立的不牢,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礦山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應急救援處置能力不足等問題。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對標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和中央決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制定黨政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清單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措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納入巡視巡察和年度述職考核,推動黨委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有效落實,堅決扛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二)壓緊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爆破作業單位等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并嚴格執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每個人;強化企業全員培訓,強化警示教育,覆蓋到全行業、全領域、全鏈條、全崗位,提升每個人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強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定強有力的措施,嚴防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無證上崗等行為;嚴格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要求,發動全體員工參與風險點排查、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分析研判風險、制定對策措施,嚴格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起全員負責、全過程控制、持續改進提升的工作機制,從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杜絕事故發生。

  (三)全面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的管理。爆破作業單位要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裝卸、運輸、清退和爆破作業過程的管理,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一是嚴格爆破作業過程的管理。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執行爆破作業“一體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爆破作業交給無爆破作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實施,嚴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規定。三是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四是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管理,嚴格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查”制度,嚴禁無關人員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四)強化施工單位作業的管理。施工單位要認真落實責任,依法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一是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施工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二是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三是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許可范圍承攬工程,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實施爆破作業。四是加強對承建項目及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項目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五是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地下礦山工程施工單位及其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嚴格執行帶班下井制度。六是接受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與指導,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

  (五)建設單位要依法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礦山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2 號)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外包工程的監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嚴格審核施工單位及項目部施工作業資質,對其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同時作業的,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三是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施工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四是加強對爆破作業的監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爆破作業發包給沒有爆破作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實施。

  (六)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管。公安、工信、應急、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管職責。一是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清退及爆破作業等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強對井下爆破作業的監管力度。二是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以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檢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職責和職業風險為主要內容的執法培訓。三是對爆破作業單位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重點檢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運輸、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并如實填寫《定期安全檢查記錄》,實行閉環管理。四是強化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監控管理,堅決打擊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現象。五是嚴格爆破作業人員資質審查、考核發證,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風險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爆破作業人員動態管控。六是督促爆破作業單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檢查登記制度,并在井口設立必要的視頻監控或自動拍照設施,如實記錄出入井人員和檢查登記制度落實情況。

  (七)細化明確非煤礦山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非煤礦山監管職責,加強相互配合,合理推進防范化解非煤礦山安全風險工作。行政審批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相關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監督和指導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等。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查處非法開采、越界開采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監督和指導無采礦許可證、越界采礦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應當關閉退出等礦井關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監督和指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工信部門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行政審批部門(住建部門)要加強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監理資質的許可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指導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加強和改進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進一步明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主體,強化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部門聯動,嚴格遵循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要求,提升第一時間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體制機制,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直報制度。加強對信息報告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履行信息報告主體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壓實到人。嚴肅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責任倒查機制,明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間和報告范圍,對出現信息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各級各部門各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舉一反三,堅決破解檢查查不出問題的難題,堅決解決執法檢查“寬松軟”的問題。要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強化重點行業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聯合懲戒、停產整頓、行刑銜接等措施,堅決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對企業排查隱患走過場、執法檢查發現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發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給予頂格處罰。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舉報管理辦法,發動廣大人民群眾、企業職工積極舉報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嚴格執行新頒布刑法修正案有關安全生產條款,建立完善典型執法案件報送、執法效果評估制度,推動企業深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運行,增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內生動力,推動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1]源江山煤礦《營業執照》(耒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8月4日登記):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為“煤炭開采、銷售(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湖南省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衡陽市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保留礦井規劃的復函》(湘煤關退辦〔2015〕9號):耒陽市導子煤業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礦為升級改造保留礦井。

  [3]《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煤礦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應急聯〔2020〕7號):“耒陽市導子煤業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礦被列為“具備條件升級改造礦井”,生產能力擬由6萬噸/年升級改造至30萬噸/年。”

  [4]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是指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統稱。

  [5]自然資源部門為了對煤炭資源實施有效監管,防止煤礦超深越界開采,在煤礦井下已超深越界或即將超深越界的巷道內設置的、標有紅色編號的永久性密閉。

  [6]依據《耒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煤礦超深越界巷道密閉調整工作的通知》(耒政辦發〔2013〕90號)相關規定。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8]《耒陽市煤礦火工產品管理辦法》(耒辦通〔2011〕84號)規定,證照齊全有效的生產礦井或取得采礦許可證,并批復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建設礦井,才有資格向耒陽市公安局危爆大隊申請購買火工品。煤礦批供火工品必須經耒陽市應急管理局審核同意,耒陽市公安局危爆大隊才能按程序批供。

  [9]《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附錄“主要名詞解釋”中“急傾斜煤層”是指:“地下或露天開采時傾角在45°以上的煤層"。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一款:“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11]煤礦“剃頭下山”開采,是指在下山開采過程中,主要進、回風巷仍在繼續向下延伸時,就組織工作面進行開采或掘進的一種開采模式。在這種開采模式下,采區的主要進、回風巷尚未貫通,通風、供電、排水等系統均沒有形成和完善,就已經開始布置采煤工作面進行生產,屬于一種邊開拓、邊采掘的開采模式。

  [1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發布<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08〕49號,2008年3月11日發布)附件第21條:“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發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煤礦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應急聯〔2020〕7號):“耒陽市導子煤業有限公司導子二礦被列為“具備條件升級改造礦井”,生產能力擬由6萬噸/年升級改造至30萬噸/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17號):“4.3 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具體工作依法由其執法監察工作機構和其他業務職能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本規程所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機構是指履行執法監察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包括執法監察局、處、科、股和執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等。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法明確國土資源管理所、執法監察中隊承擔相應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16]《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 衡陽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意見函》(衡煤監函〔2020〕29號)要求:“……重點排查已關閉礦井或被整合礦井,督促駐礦盯守人員切實履行24小時盯守責任,堅決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啟封井筒(密閉)和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和施工等行為……以上建議意見請研究落實,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整改落實情況(附各單位整改報告及整改方案)回復衡陽市應急管理局和衡陽監察分局。”

  [17]《湖南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建議的函》(湘煤監監察函〔2020〕73號)要求:進一步強化高壓態勢,持續開展“打非治違”行動。嚴厲打擊煤礦超層越界開采、違規復工復產、升級改造煤礦手續不全違規建設及邊改造邊生產的行為。對開元公司楠木山煤礦涉嫌超深越界的違法行為,衡陽市安委會要實行掛牌督辦,并將處罰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曝光。要督促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注銷)及責令停止建設礦井,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駐礦盯守,防止違法違規生產或建設。要強化升級改造煤礦的監管,嚴格落實“六個一律”要求,發現邊改造邊生產的,一律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8]《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衡陽監察分局 衡陽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建議意見函》(衡煤監函〔2020〕29號)要求:“……重點排查已關閉礦井或被整合礦井,督促駐礦盯守人員切實履行24小時盯守責任,堅決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啟封井筒(密閉)和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和施工等行為……以上建議意見請研究落實,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整改落實情況(附各單位整改報告及整改方案)回復衡陽市應急管理局和衡陽監察分局。”

  [19]《煤礦防治水細則》(煤安監調查〔2018〕14號)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抽冒,是指在淺部厚煤層、急傾斜煤層及斷層破碎帶和基巖風化帶附近采煤或者掘進時,頂板巖層或者煤層本身在較小范圍內垮落超過正常高度的現象。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2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

  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高檢發釋字[2015]4號):“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25]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9]《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五)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后小煤礦,…要盡快依法關閉退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按照《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下列 13 類小煤礦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生產或建設煤礦。”《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湖南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煤礦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應急聯〔2020〕7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1.證照(批復)不齊組織生產(建設)的;2.技改擴能煤礦邊技改邊違法組織生產的;……7.30萬噸/年以下煤礦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15萬噸/年以下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8.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存在重大隱患,擅自組織生產的。”

  [30]《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1]《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推動落實“四關閉一到位”斷然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發〔2020〕11號):“(二)堅決依法關閉超深越界開采煤礦。……對涉嫌超深越界開采的,自然資源部門要立即委托資質機構進行實地測量,一經查實超深越界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

  [3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