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習水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事故單位)“12·9”較大彩鋼棚坍塌事故
在建彩鋼棚安全管理情況
該起事故中,28人被建議追責。其中,王某平、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事故調查報告還顯示,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開工建設彩鋼棚至12月9日發生事故期間,多部門對習水金源建材公司違法搭建彩鋼棚進行了檢查,均認為搭建彩鋼棚存在的問題不屬于自己監管的范圍,轄區安全生產監管存在盲區和漏洞;各部門在監管檢查中,未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求。
事故發生經過 ? ?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時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統彩鋼棚班組王某、王某全、馬某、羅某杰、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王某維、任某杰、趙某明、袁某飛、任某明、王某乾、王某志、袁某江、王某、李某兵、徐某、袁某共二十一人簽到后開始施工。 ? ? 王某全、馬某、羅某杰、何某江、趙某愛、袁某強、簡某書、趙某進八人負責蓋彩鋼棚頂上房架的彩鋼瓦,趙某明、袁某飛負責焊接彩鋼棚橫梁進行固定,徐某負責在吊車籠里面焊接靠近棚頂梁管子,王某維、任某杰是吊車司機,負責駕駛吊車協作搭建彩鋼瓦,其余人員在地面清點管子、地面焊接、協助吊車起吊柱子、起吊彩鋼瓦等,王某負責現場指揮調度。 ? ? 11時許,房頂負責搭設彩鋼瓦的王某全打電話給王某,告知房頂上的彩鋼瓦不夠了,讓安排吊車吊點瓦到棚頂,隨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將堆積的彩鋼瓦20片(約920公斤)為一捆,吊車將第一捆彩鋼瓦吊上棚頂,重疊堆放在彩鋼棚頂。 ? ? 11時50分許,王某正在吊車車頭負責指揮將剩余的彩鋼瓦起吊到吊車右側地面(方便接下來將地面彩鋼瓦起吊到棚頂),此時棚頂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業人員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杰、袁某強、簡某書、王某全8人墜落,垮塌彩鋼棚又將地面人員徐某砸傷,事故造成何某江、趙某進、趙某愛、馬某、羅某杰、袁某強6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簡某書、徐某、王某全3人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建設、未聘請具有鋼結構建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
2.建設彩鋼棚屋面梁跨度過大,整體屋面結構不穩定為不安全結構,疊加作業人員在相對集中區域操作使其屋面梁產生較大的豎向變形后撓度過大,導致屋面梁焊接處的連接破壞。
綜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設基本程序、未聘請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設施缺失、野蠻組織工人施工,導致不穩定的屋面結構失穩坍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暴露出來的問題
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公司搭建彩鋼棚用地未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向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之規定。
2.公司違法違規組織開展工程建設。公司不具備工程建設資質,自行組織工人開展彩鋼棚建設,未聘請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開展彩鋼棚建設。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3.公司未配備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施工人員資格審查。施工現場僅由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高空作業人員、焊工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
4.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現場施工人員高空作業未正確佩戴安全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5.公司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員工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建議刑事責任追究人員2人
1.王某平,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建設彩鋼棚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王某平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違法占用國有土地建設彩鋼棚,未按工程建設基本程序組織施工,召集不具備相關資格人員從事焊接作業和高空作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護措施嚴重缺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導致發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王某,習水縣金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彩鋼棚建設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聯系施工人員進場,負責安排工人施工。
本身不具備建筑施工相關資質,聯系不具備相關作業資格人員施工,違章指揮工人將20張總重量約920公斤的彩鋼瓦重疊堆放在鋼架屋頂,現場未督促工人正確懸掛安全繩,冒險作業,導致發生事故,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移交市紀委監委處理人員26人 馬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1.曹某昌,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書記,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陳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調度轄區安全生產工作。 3.袁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4.謝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試用期一年)兼馬臨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綜合執法、自然資源、控違工作。 5.曾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6.任某,男,中共黨員,習水縣馬臨街道公共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轄區控制“兩違”建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