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送變電公司“5.7”鷹撫羅500千伏Ⅱ回輸電線路工程181塔倒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5月7日7時24分左右,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分包單位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鷹潭-撫州-羅坊500千伏Ⅱ回輸電線路工程181#塔(江西省豐城市荷湖鄉)緊線作業時,181#塔發生倒塌,造成在181#塔上5名施工員工隨塔跌落,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80萬元。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贛安督〔2017〕3號)要求和省、市領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經市政府領導批準,2017年5月?11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設局和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的江西省送變電公司“5.7”鷹撫羅500千伏Ⅱ回輸電線路工程181#塔倒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由市安監局牽頭,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省發改委能源局和電力工程建設技術專家參與。調查組經過現場查勘、調查取證、資料查詢,查清了事故的基本情況、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了針對性的整改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一)建設管理單位: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是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隸屬國網江西電力公司,成立于2012年,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營業執照注冊號:9136000**********,負責人:楊為群。受江西省電力公司委托承擔江西省內220千伏及以上電網項目管理工作,經研院建設管理中心負責安排項目(投資)、發布安全質量技術要求、組織審核重大技術方案、協調有關外部關系。
(二)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隸屬國網江西電力公司,擁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國際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許可證、電網工程類甲級調試資質、750千伏輸電線路鐵塔生產資質和甲級大件運輸等資質的國有施工企業。持有江西省住建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贛)JZ安許證字[2005]170001,有效期:2017年01月07日至2020年01月07日。在江西省南昌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號:91360121**********,法定代表人:吳松林。2015年12月14日,該公司下發了《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關于成立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羅坊側)施工項目部的通知》,成立了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羅坊側)施工項目部(以下統稱施工項目部),履行項目施工管理職責。項目經理為熊貴全,項目常務副經理為張凱,項目副經理為劉曉雷、吳建勛,項目總工為劉建明,項目安全員為童捷。
(三)監理單位: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隸屬國網江西電力公司,獲得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監理綜合資質、國家發改委核定工程咨詢甲級資質、信息產業部核定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國家技術監督質檢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頒發的設備監理甲級資質、商務部對外承包經營權及招標代理乙級資質。2015年9月16日,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為群,總經理:張帆。2015年11月5日,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成立監理項目部,并任命連擁軍為總監理工程師,下發了《關于成立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羅坊側)監理項目部及連擁軍同志任職的通知》。連擁軍于2013年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編號:00373971。
(五)架線分包單位: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法人代表:樊從侯;經營范圍:電力工程、隧道工程、輸變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勞務作業、機械設備租賃。企業住所:成都市成華區雙慶路99號9棟2單元15層5號。該公司持有四川省住建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川)JZ安許證字(2012)001025有效期:2015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19日。許可范圍:建筑施工。公司同時持有省住建廳頒發的建筑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25**********;有效期至2020年11月04日。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貳級。
二、項目概況、招標等情況
(一)項目工程概況。江西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于2014年5月4日獲得了《國家電網公司關于江西上饒東等5項500千伏輸變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國家電網發展〔2014〕540號),2014年12月10日,獲得了《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線路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該項目新建鷹潭-撫州Ⅱ回500千伏線路和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線路。其中撫州至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起點為撫州500千伏變電站,終點為羅坊500千伏變電站,路徑全長138.19km,共有桿塔346基。本工程利用已建贛江雙回路大跨越1.78km,利用已建撫州~羅坊I回架設5.64km,新建撫州~羅坊II回線路130.77km;新建撫羅I線線路7.99km。截止5月6日,羅坊側標段完成基礎、組塔174基,除3處改接段外,其余段架線施工完畢,處于撫羅I回停電改接施工階段。撫州側標段本體完工,處于驗收消缺階段。
(二)招標情況。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參與了投標工作,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于2015年12月1日與國網江西電力公司簽訂了《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本項目工程的建設管理單位(業主單位):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監理單位: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分包單位: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施工單位將273#-306#塔的基礎工程和鐵塔組立施工分包給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事故發生前期情況。4月26日,江西省電力公司組織撫羅I回停電換接及光纜更換工作現場協調推進會,要求停電前業主、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好各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分工,做好對分包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培訓,停電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現場作業,臨時拉線錨固到位,新組立的鐵塔必須經過施工、監理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掛線,施工項目部應編制施工日計劃,統籌安排管理施工力量投入。
4月28日,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施工項目部召集施工班組、分包隊伍進行停電換接交底會,張凱(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施工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對停電換接段的施工任務進行了分工安排,劉開巖(施工項目部班組職工)因在171#塔處牽引場放線,未能參會。會后施工項目部以書面形式下發了停電換接段分工單,明確了181#組塔現場工作負責人為劉開巖。考慮劉開巖5月2日前由于其他施工任務不能現場監護,181#組塔監護暫由徐明龍(施工項目部班組長)負責。當天,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蔣明洋(分包隊伍材料員)在清理材料時,發現180#、181#部分地腳螺帽缺失(M48的地腳螺帽少32個、M45的地腳螺帽少14個),即告知劉建明(施工項目部項目總工)。
4月29日上午11點29分,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施工項目部現場工作票負責人劉曉雷(施工項目部副經理)接到撫羅I回停電許可作業命令,安排人員進行驗電掛接地后,施工人員開始進行停電換接施工。其中181#塔停電當天下午開始進行鐵塔組立,5月2日組塔完畢。
4月30日,劉建明向張凱匯報了180#、181#少地腳螺帽事宜。
5月1日,劉建明配齊地腳螺帽。5月2日,張凱安排項目部車輛將46個地腳螺帽送到現場,并由徐明龍、蔣林志(分包隊伍現場負責人)當面清點數量接收。
5月2日四川強光工程公司組塔班組負責人陳德勇完成181#塔組立后,因地腳螺帽數量不夠而未安裝齊全,接到蔣林志工作指令后轉場到171#塔施工,未對送達181#塔現場的補充地腳螺帽完成安裝,但將有關情況報告了蔣林志。
三、事故發生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7年5月6日下午,在181#鐵塔未經過驗收,改變施工計劃安排,未按照業主項目部和施工項目部要求5月8日作業的計劃安排,在沒有提前通知施工項目部和監理項目部人員到位,且沒有確認塔根連接是否牢固、拉線是否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施工隊負責人蔣林志就安排架線班組負責人李隆平對181#—151#(撫羅I回舊塔)左相導線緊線施工。5月7日上午6點30分,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繼續對181#—151#(撫羅I回舊塔)進行中相導線緊線施工,7點26分,在進行第二根子導線緊線時,181#塔向撫羅I回151#側傾倒,同時151#鐵塔塔頭折彎,造成181#塔上5名四川強光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高處作業人員隨塔墜落,2人當場死亡,2人送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受傷。
(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后,施工項目部及時組織附近村民全力以赴救治傷亡人員,將受傷人員緊急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之后,迅速恢復跨越道路通車,對#151以前的直線塔進行臨錨,防止次生危害,并用圍欄隔離保護事故現場。接到事故報告后,江西省電力公司高度重視、快速響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調動安監、基建、運行、辦公室、對外聯絡部等部門專業人員趕至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及四個工作組,分別負責事故停電恢復、善后處理、調查配合及事故分析等工作。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成立了主要領導帶隊的四個善后處置小組,及時開展死傷者家屬的安撫工作。5月13日完成死者善后處置工作。
(三)死傷人員情況
1.符登華,男,漢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家庭地址:四川省屏山縣**********。身份證號碼:5125**********,當場死亡。
2.陳遵紅,男,漢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家庭地址:四川省武勝縣**********。身份證號碼:5129**********,當場死亡。
3.張林生,男,漢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家庭地址:四川省劍閣縣**********,身份證號碼:5108**********,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4.巫爾阿八,男,彝族,1990年6月2日出生,家庭地址:四川省雷波縣**********。身份證號碼:5134**********,在豐城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5.劉洪全,男,漢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家庭地址:四川省劍閣縣**********。身份證號碼:5108**********,在醫院住院治療。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分包隊伍負責人未按照施工項目部和業主項目部的施工計劃,自行組織提前施工;181#組塔立完成后,未經過鐵塔驗收,沒有對181#塔地腳螺栓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到位,擅自將施工方案中要求打沿導線反方向的三根拉線,改變成兩根外八方向的拉線,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便開始緊線;分包隊伍在未將181#鐵塔地腳螺栓全部擰緊、151#鐵塔未打過輪臨錨的情況下,就安排施工人員對181#—151#緊線,塔在水平方向,受邊相四根子導線和中相兩根子導線的張力和反向塔根彈力和拉線拉力的作用下,北側拉線受力達16多噸超過最大拉力15.1噸而斷裂,導致塔失去平衡而向151#鐵塔方向傾倒(見附圖)。
(二)間接原因。
1、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強光公司施工過程管理混亂,施工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落實不到位,沒有對施工隊進行嚴格監管,對施工班組招聘的工人沒有進行嚴格把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現場施工作業班組在鐵塔組立后,未經檢查驗收合格、履行轉序手續,且在未通知施工項目部、監理部的情況下,違規進行緊線作業。現場作業未安排監護人,現場施工班長違章指揮,違規作業。
2、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認真落實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要求,對現場安全狀況失察,對線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不力,對輸變電工程安全風險管理不到位。對分包單位施工隊伍的人員素質、相關資質符合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施工班組違規作業失察,安全監管不力。
3、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監理不嚴格,制度執行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問題、施工班組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問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問題、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問題等監督不力,對施工班組工程未經檢查驗收合格、履行轉序手續就直接開展緊線作業的行為失察。
(三)事故暴露出的問題。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部,負責鷹撫羅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建設等工作,對本轄區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職責監督、檢查不到位,暴露出對日常安全管理考核不嚴的問題。
(四)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分包單位施工班組長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違規作業,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嚴,監督不力,監理單位監理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分包隊伍四川強光及有關人員人員的處理意見
1.李隆平,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181#塔放線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違章指揮,未按照施工項目部的計劃,擅自提前作業,未執行施工方案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忽視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情況下,就指揮作業人員登塔放線緊線,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責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蔣林志,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撫羅I回舊塔#181—#151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未按照施工項目部的計劃,擅自提前作業,擅自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后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責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符登華、陳遵紅、張林生、巫爾阿八、劉洪全作為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181#塔放線施工現場工作班成員,沒有拒絕現場違章指揮,沒有檢查塔根地腳螺栓螺帽是否緊固,拉線是否符合要求,就登塔放線緊線,屬違章作業,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考慮到符登華、陳遵紅、張林生、巫爾阿八已死亡,劉洪全已重傷,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 4、陳德勇,男,分包單位四川強光工程公司181#組塔班組負責人,完成181#塔組立后,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為事故埋下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一定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0.8萬元的罰款。????????????????????????????????????????????????????????????????????????????????????????????????????????????????????????????????????????????????????????????????????????????????????????????????????? ????????????????????????????????????????????????????????????????????????????????????????????????????????????????????????????
??? 5、蔣繼榮,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負責人,對工程疏于管理,以委代管,日常管理交給其弟蔣林志,對工程安全管理抓得不嚴、不細、不實,安全教育不夠,對工程轉序自驗收走過場,對安全隱患跟蹤整改不到位,對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監督執行不力,疏于對材料領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形成許多管理漏洞,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1萬元的罰款。
??? 6、樊從侯,男,四川強光分包隊伍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的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二)對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公司人員的處理意見
1、徐明龍,男,48歲,中共黨員。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施工副隊長,171#、180#、181#塔施工現場負責人。其默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后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分包隊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責次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萬元罰款。
2、劉開巖,男,48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送電工,181#塔施工現場負責人。其沒有發現分包隊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后轉入下道工序前,督促跟蹤分包隊伍整改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責次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開除留用察看兩年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萬元罰款。
3、童捷,男,33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安全員。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4、劉建明,男,37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總工。其為該施工項目施工方案的制定者,對方案的現場執行監督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5、段勇昌,男,39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質檢員。其對日常施工轉序質量檢查驗收抓不嚴,存在現場地腳螺栓螺帽數量不夠、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遺失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6、王濟深,男,54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材料員。其疏于對材料領用、保管的日常管理,對螺帽遺失考核不嚴,存在現場地腳螺栓螺帽數量不夠、型號不匹配、螺帽遺失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7、劉曉雷,男,45歲,群眾。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副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記過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8、張凱,男,33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等工作檢查管理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撤職處分。
9、熊貴全,男,51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經理。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對分包隊伍的安全教育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撤職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0、南禾根,男,42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施工管理部主任。其對施工方案的執行檢查、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隱患排查跟蹤整改、轉序質量抽查、分包隊伍的日常安全教育與考核,抓得不實、做得不細、考核不嚴,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1、余連華,男,55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安質部主任。其對日常反違章工作和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4萬元罰款。
12、胡國飛,男,44歲,中共黨員,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其對日常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抓得不嚴,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電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三)對監理單位誠達咨詢監理公司人員的處理意見
??? 1、徐武華,男,40歲,群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現場監理員。其沒有發現分包隊伍改變施工方案181#塔打3根拉線的要求,現場只裝設2根拉線,且打成外八型,不能平衡導線50%以上的張力,在181#塔組塔完畢后轉入下道工序前,對分包隊伍塔根地腳螺栓螺帽型號不匹配、緊固不到位、螺帽數量不夠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到位,造成在緊線過程中倒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責次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誠達咨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1.0萬元罰款。
??? 2、胡來國,男,56歲,群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安全監理工程師。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誠達咨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6萬元罰款。
?? 3、連擁軍,男,45歲,群眾,監理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項目總監。其對分包隊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誠達咨詢監理公司對其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8萬元罰款。
4、石宏偉,男,54歲,中共黨員,現任監理單位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日常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監督抓得不嚴,安全教育抓得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電力公司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四)對鷹潭-撫州-羅坊Ⅱ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部人員的處理意見
龔文凱,男,41歲,中共黨員。業主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部經理,對施工單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應對本次事故負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建議由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對其給予警告處分,并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0.3萬元罰款。
(五)對其他人員的處理
1.王玥,男,施工單位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施工項目部技術員,對線路施工現場中鐵塔塔基是否牢固、拉線是否牢靠的技術指標監督執行不夠,建議由江西省送變電建設公司輸電施工三分公司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2、左云,男,中共黨員,業主項目部鷹撫羅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業主項目副經理兼安全專責,對施工單位日常施工計劃、施工方案的執行、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監督不夠,建議由江西省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
?? ?1、江西省送變電公司,為該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實際將該工程分包給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但未簽訂書面協議,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認真落實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要求,對現場安全狀況失察,對線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不力,對輸變電工程安全風險管理不到位。對施工隊伍的人員素質、相關資質符合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施工班組違規作業失察,安全監管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江西省送變電公司處55萬元的罰款。
2、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為該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對分包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擅自更改作業計劃和施工方案要求,對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失察,對隱患跟蹤整改不夠,對施工班組違規作業失察,安全監管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四川強光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處52萬元的罰款。
3、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安全監理不嚴格,制度執行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及現場施工作業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隱患跟蹤整改不夠,對施工班組違規作業失察,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此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江西誠達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處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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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電力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不能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電力監管部門切實落實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管執法力度。電力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建設工程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業主項目部組織協調責任,做好施工項目部的現場可控、能控和在控的施工風險管理,嚴禁違規分包,要做到與分包人員同進、同出、同勞動。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理項目部全面、全過程的監理責任,防止走過場,搞形式,強化現場的監督管理,尤其做好隱蔽工程旁站、轉序驗收、方案會審等工作。
(二)舉一反三涉吸取事故,嚴格遵守現場操作規程,落實現場安全措施。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嚴格遵守轉序規程,必須經驗收合格,才能轉入下道工序,組塔作業后應特別檢查塔根連接是否牢靠,地腳螺栓螺帽質量是否合格、型號是否匹配、數量是否足夠、緊固是否到位;放線緊線前應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實防倒塌斷線等安全措施,檢查塔根情況,保證拉線足夠平衡導線的張力。現場負責人受計劃的剛性約束,嚴禁無計劃、無準備、無到崗到位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工作班成員應相互提醒相互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正確配戴勞動保護用品,拒絕違章指揮。
(三)立即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施工預防坍塌事故專項檢查。各級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設單位即日起立即組織開展預防坍塌事故專項檢查。重點整治各類高處施工平臺、起重機械、架橋機、腳手架、模板支撐體系等各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規作業行為,堅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領域重特大事故。嚴厲查處工程項目違法分包、轉包和以包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嚴重非法違法行為,要堅決責令停工停產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嚴厲處罰,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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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江西省送變電公司“5.7”鷹撫羅500千伏Ⅱ回輸電線路工程181#塔倒塌較大事故調查組? ? ??
2017年12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