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門峽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礦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483.26萬元
該起事故因風窗周邊破碎煤體自燃引發,其后迅速蔓延,高溫煙氣和高濃度CO阻斷逃生通道,造成5名人員遇難。事故案例通報透露,該煤礦報告事故不及時,在災情擴大、確認有5人被困后,仍沒有及時上報事故,在5人被困6個多小時后,該礦才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該煤礦現場應急處置不力,在火情難以控制、下達撤離井下全部人員命令前,井下仍有105人作業。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耿村煤礦隸屬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河南能源集團義煤公司控股,以下簡稱大有能源),證照齊全,正常生產。該礦核定生產能力360萬噸/年,主采2-3煤,煤層自燃傾向性等級為Ⅱ類自燃。礦井設有12采區和13采區,事故發生在13采區中部車場水倉泵房回風聯絡巷。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采區中部水倉泵房回風聯絡巷調節風窗周邊破碎煤體自燃,火勢發展至13采區回風下山,引燃巷道內的木背板和破碎煤體,并沿回風側迅速蔓延,形成較大火風壓,導致風流逆轉和紊亂,高溫煙氣和高濃度CO阻斷逃生通道,造成5名人員遇難。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煤礦防滅火工作流于形式。耿村煤礦沒有認識到專用回風煤巷存在自然發火的潛在風險,安全風險辨識、防滅火措施等均未體現煤巷防滅火相關內容,未發現事故地點存在的自然發火隱患,事故區域巷道沒有進行錨噴,未配足滅火器材。
2.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形同虛設。該礦安全監控系統未監測到煤層自然發火初期和發展期狀態變化信息,與之相關的10個CO傳感器均未報警。事故調查發現,該礦安全監控系統將CO傳感器瞬時超限(大于1000ppm)錯誤認定為故障斷電,不屬有效監測值、不顯示數據,導致井下CO濃度瞬間超限后未報警。
3.煤礦報告事故不及時。該礦在發現井下著火后沒有報告,自行組織滅火。在災情擴大、確認有5人被困后,仍沒有及時上報事故,在5人被困6個多小時后,該礦才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義煤公司救護大隊第二中隊受耿村煤礦召請出動后,也未向主管單位及上級救援管理部門報告。
4.煤礦現場應急處置不力。該礦發現火災后,未準確分析研判火勢發展蔓延速度和波及范圍,未認識到用水管灑水直接滅火存在的風險,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災情擴大后,未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人員,繼續冒險組織作業。在火情難以控制、下達撤離井下全部人員命令前,井下仍有105人作業。
5.上級企業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義煤公司、大有能源沒有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耿村煤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失察,對耿村煤礦井下防滅火措施審查不嚴格,未認真督促耿村煤礦全面開展自查自改,對耿村煤礦自然發火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監控系統存在嚴重缺陷失察失管。未督促耿村煤礦及時報告事故,未及時下達撤出受威脅區域人員指令。
四、調查處理情況
事故共對17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問責和處理建議。其中,對義煤公司時任黨委書記、董事長兼大有能源黨委書記(已于2023年6月被免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義煤公司總經理兼大有能源董事長、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兼安全監察局局長、黨委委員兼大有能源總經理、副總工程師兼大有能源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兼大有能源通風部部長等6人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大過、記過等處分。對耿村煤礦黨委書記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礦長、總工程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對黨委書記和礦長均處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罰款,自受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耿村煤礦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兼通風科科長、副總工程師兼調度室主任、調度室副主任、通風隊黨支部書記、隊長等7人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警告、政務降級、記大過等處分,其中對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和安全副礦長均處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罰款。同時,對以上事故責任人員暫停或吊銷(撤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對耿村煤礦罰款203萬元,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成澠池縣政府、三門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三門峽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