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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定陶區博文?歐洲城“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10月5日9時左右,菏澤市定陶區博文?歐洲城項目1號樓工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5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市領導高度重視,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處置善后工作,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管控措施,嚴格責任追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菏澤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和定陶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定陶區博文?歐洲城“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了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了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專家,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情況。

  菏澤市定陶區博文?歐洲城項目為房地產開發項目,位于定陶區府北路南側、陶驛路東側,包括13棟住宅和相關配套建筑工程,總開發面積26.8萬平方米。發生事故的1號樓工程建筑面積16036平方米,剪力墻結構,地上28層、地下1層。該工程于2018年4月開工建設,事發前已施工至主體23層,計劃2020年6月竣工。

  (二)事故涉及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定陶縣博文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地址位于菏澤市定陶區建華小區對過(建設路南側、青年路西),法定代表人沈乾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84Y。2018年7月13日由菏澤市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717***********201。

  2.施工單位(塔式起重機使用單位):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該公司于1993年10月10日成立,企業類型為集體所有制,注冊資本5018萬元,企業注冊地址為定陶縣城白土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武憲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7XR。建筑業企業資質類別及等級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2017年2月24日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資質證書編號D237030654。

  3.監理單位:菏澤市定陶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該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成立,企業類型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地址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興華路東段(建委院內),法定代表人喬新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961。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37008917-4/3,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業務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

  4.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菏澤市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成立,私營企業,企業地址位于菏澤市中華路與桂陵路交叉口萬象廣場6號樓13001室、13012室,法定代表人***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67L。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塔吊基礎租賃、建筑設備安裝。

  5.塔式起重機安裝資質掛靠單位:山東樺盛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1年7月8日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地址位于濟寧市金宇路30號百豐商貿中心1617號房,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779。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1月5日,許可范圍為建筑施工,編號(魯)JZ安許證字[2015]080795-0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限期至2022年06月28日,資質類別及等級為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編號D237062458。

  2018年1月6日,山東樺盛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授權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使用該單位塔式起重機安裝資質。

  6.塔式起重機檢測單位: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3年03月20日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企業地址位于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開拓路1117號三樓999室,法定代表人:彭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25J  ,經營范圍:質量檢測;安全***檢測;常壓設備檢驗檢測;承壓設備檢驗檢測;壓力管道檢測;壓力容器檢驗檢測;防墜安全器檢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檢測;起重機械檢驗;電梯檢驗;場(廠)內機動車檢驗(以上憑資質證經營)。

  7.出租方:孔海俊,男,山東菏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材料員,塔式起重機出租方、原產權人,2018年3月孔海俊將該塔式起重機安裝在博文?歐洲城項目1號樓施工工地。

  薛建軍,男,事故塔式起重機出租方、產權人。2018年7月中旬,孔海俊將塔式起重機產權轉讓給薛建軍。事故發生時,事故塔式起重機產權歸薛建軍所有。

  (三)事故設備情況。

  孔海俊將事故塔式起重機出租給使用單位(定陶建設開發總公司)時,提供的該塔式起重機產權備案證明、出廠合格證等塔式起重機技術檔案資料顯示該塔式起重機產權單位為菏澤旺業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制造廠家為山東明龍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后經定陶區公安局調查,孔海俊提供的塔式起重機技術檔案資料和菏澤旺業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印章均系偽造。專家通過現場查看塔式起重機基礎和外形,判定該塔式起重機為QTZ50型號;通過現場查看和實地測量,判定事故現場存在5種不同型號的塔式起重機標準節,存在安裝非原廠制造配件的情況。綜合以上情況分析,該塔式起重機為拼裝。

  事故塔式起重機于2018年3月28日在定陶區博文?歐洲城進行初裝,2018年4月份完成初裝,初裝高度為11個標準節,高度約27m。2018年4月20日經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檢測報告編號:CNDT-QZW/T-2018-0446-0530)。2018年10月5日,塔式起重機已安裝32個標準節,在進行第33個標準節頂升作業時,發生事故。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10月5日早晨,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法人***進通知葛俊燦、楊銀保、高江鵬到博文?歐洲城項目1#樓工地,對塔式起重機進行頂升加節作業。8時左右,3人到達施工現場,開始作業。9時許,在第33節頂升1個行程(1.25m)后,由于頂升套架西南角銷軸(比標準件細20%以上)抽出,而北面銷軸未抽出,頂升套架北側頂升踏步被頂升橫梁蹬斷,造成塔式起重機整體向西北方向倒塌,套架解體,3名作業人員從高處墜落,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定陶博文歐洲城1號樓項目部工作人員陳寶福立即撥打了120急救中心電話,定陶區人民醫院120救護車9時11分到達現場,對3名墜落人員進行搶救。接到事故報告后,定陶區政府立即召開緊急會議,成立了由區長任組長的事故善后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置組、輿情處置組、后勤保障組和責任追究組,積極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10月17日,3名死者賠償已全部到位。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員在塔式起重機頂升中,違章上崗作業,頂升套架兩側換步銷軸直徑相差0.3cm,塔式起重機重心向北側偏移,造成頂升橫梁換步時北側標準節耳板受力過大斷裂(事發標準節耳板比下部標準節耳板薄20%以上),塔式起重機上部下蹲,頂升套架解體,塔式起重機上部失去支撐力,整體向西北方向翻滾倒塌。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塔式起重機安裝單位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無起重機械安裝資質,違規掛靠山東樺盛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資質。安排未取得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編制的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派駐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裝指導等。

  2.山東樺盛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違規授權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使用本單位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并主動向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承攬塔式起重機安裝業務所需資質材料。

  3.出租方孔海俊違規出租和轉讓塔式起重機。孔海俊不具備塔式起重機租賃資格;向博文?歐洲城一期項目部提供虛假塔式起重機技術檔案資料和產權備案證書用以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明知塔式起重機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在完成11個標準節安裝后,將塔式起重機轉讓給薛建軍。

  4.出租方薛建軍違規出租塔式起重機。薛建軍不具備塔式起重機租賃資格,接受轉讓后繼續違規出租事故塔式起重機;擅自在塔式起重機上安裝非原廠制造的標準節;未履行塔式起重機檢查、維修和保養職責。

  5.工程監理單位菏澤市定陶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未嚴格履行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員事發時未在頂升作業現場旁站;未認真審核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未監督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向該項目部派駐的4名監理人員有2名(甘少杰、劉森)無監理人員從業資格。

  6.施工單位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對博文?歐洲城項目部管理不到位,項目部安全管理中違法違規問題突出。項目副經理馬啟彪違法掛靠、塔式起重機安裝項目違法發包;項目部未認真審核塔式起重機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塔式起重機技術檔案材料,未認真審核塔式起重機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作業情況,未對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塔式起重機初裝完畢和加裝附著后未組織監理、安裝、出租等單位進行驗收。

  7.建設單位定陶縣博文置業有限公司未嚴格履行建設單位監管職責。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不力,未對項目發包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未監督工程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8.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方法和程序要求,對事故塔式起重機進行檢測檢驗,違規出具虛假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致使事故塔式起重機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投入使用。

  9.定陶區濱河街道辦事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未對轄區內建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10.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貫徹落實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菏建辦[2018]113號)不認真;對塔式起重機安裝告知手續審查不夠細致;對菏澤市定陶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未認真履行工程監理職責情況監管不力;對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菏澤市定陶區博文?歐洲城“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責任追究的人員(3人)。

  葛俊燦、楊銀保、高江鵬3名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3人)。

  1.***進,男,菏澤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違規組織無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特種作業資格證人員從事安裝作業,事故發生后逃匿,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取保候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2017年年收入140%的罰款。

  2.孔海俊,男,山東菏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材料員,塔式起重機出租方、原產權人。未取得營業執照,無塔式起重機出租資格;故意提供虛假技術檔案資料和產權備案證書;明知塔式起重機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安全條件違規轉讓產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取保候審。建議山東菏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薛建軍,男,事故塔式起重機出租方、產權人。未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無塔式起重機出租資格;違規提供非原廠制造的塔式起重機標準節,安裝非配套設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定陶區工商局對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行政處罰)人員(12人)。

  1.陳吉春,男,群眾,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博文?歐洲城項目負責人。未安排人員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未組織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未在塔式起重機初裝完畢和加裝附著后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對塔式起重機出租方提供的虛假出廠合格證、產權登記備案證書等技術檔案資料真實性未做審查;履行項目主要負責人職責不到位,對塔式起重機安裝發包等重點環節未進行審核把關,致使塔式起重機安裝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資質的單位;在專職安全員請假期間安排不具備安全管理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項目安全管理;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員對塔式起重機安裝人員持證情況進行審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自接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停止執業半年的行政處罰。

  2.秦廣斌,男,中共黨員,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事業編制。未督促項目部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未督促落實塔式起重機安裝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武憲彬,男,中共黨員,定陶縣城鎮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兼任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經理、法人代表,事業編制。對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項目副經理違法掛靠、新進場作業人員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塔式起重機作業人員未落實安全施工技術交底、項目管理人員未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管理等問題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2017年年收入40%的罰款。

  4.丁友雷,男,中共黨員,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項目總監,事業編制。未依法履行工程監理職責,聘用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未安排監理人員對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進行旁站監理;未認真審查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停止執業半年的行政處罰。

  5.喬新國,男,中共黨員,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經理、法人代表,事業編制。未督促該項目監理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為該項目監理部配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降級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2017年年收入40%的罰款。

  6.朱月軍,男,中共黨員,定陶縣博文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對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塔式起重機安裝項目違法發包問題失察,未監督工程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閆文濤,男,定陶區濱河街道辦事處城鄉建設辦公室主任,事業編制。不清楚自身崗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未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8.馬義明,男,中共黨員,定陶區濱河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城鄉建設辦公室。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不到位,不熟悉分管業務內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下屬單位履行屬地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到位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徐福國,男,中共黨員,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監站站長,事業編制。貫徹落實《菏澤市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菏安發〔2018〕11號)不力,對事故塔式起重機安裝告知手續材料審查不嚴,未能發現塔式起重機產權單位與實際不符;受理安全報監手續時未認真審查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潘國華,男,中共黨員,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業發展股長,事業編制。貫徹落實《菏澤市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菏安發〔2018〕11號)不力,對塔式起重機安裝監理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工程監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依法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細致,對項目監理部2名監理人員無從業資格、項目副經理違法掛靠等問題視而不見。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1.薛知常,男,中共黨員,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主任科員,分管安監站。貫徹落實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菏建辦[2018]113號)不認真;對分管業務不熟悉,對分管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和《中共山東省委實施

  12.王學技,男,中共黨員,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分管行業發展股和定陶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對分管股室未認真履行監督監理工程師、項目負責人從業行為職責情況失察;對定陶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監理工作存在嚴重問題督促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和單位。

  1.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馬啟彪,男,群眾,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項目部副經理。與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項目負責人職業資格,違規掛靠;違規以個人名義與塔式起重機出租方簽訂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由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掛靠行為進行取締,并依法給予馬啟彪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合同價款17087.997487萬元,建議處罰342萬元)

  (2)陳鵬程,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員。對需要現場檢查驗證的塔式起重機結構件等檢測項目,僅通過查閱資料即出具了合格結論,對不涉及的檢查項出具了合格結論。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由濟南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3)張小文,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員。對需要現場檢查驗證的塔式起重機結構件等檢測項目,僅通過查閱資料即出具了合格結論,對不涉及的檢查項出具了合格結論。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由濟南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5家)。

  (1)菏澤市開發區利建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罰款60萬元。

  (2)山東樺盛起重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3)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60萬元罰款。

  (4)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由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60萬元罰款。

  (5)山東德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由濟南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其他建議。

  1.建議企業內部處理人員(3人)。

  (1)陳寶福,男,群眾,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項目部后勤管理人員,事發時在專職安全員請假的情況下,代行安全員崗位職責,無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未對塔式起重機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審核查驗。建議定陶縣建設開發總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并按照公司內部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2)甘少杰,男,群眾,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項目監理員。未取得工程監理員從業資格,違規在博文?歐洲城一期項目從事工程監理工作。建議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并按照公司內部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3)劉森,男,群眾,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項目監理員。未取得工程監理員從業資格,違規在博文?歐洲城一期項目從事工程監理工作。建議菏澤市定陶縣工程監理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并按照公司內部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2.責成定陶區濱河辦事處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責成定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定陶區人民政府向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在全市組織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排查起重機械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是否滿足安全使用條件;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拆單位是否依法取得有關資質;安拆人員是否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起重機械安裝尤其是頂升作業是否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安裝前是否辦理告知手續等問題。要通過專項整治,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隱患、查處一批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起重機械,有效治理建筑施工領域起重機械安裝使用亂像。

  (二)持續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鑒于定陶區博文?歐洲城“10?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暴露出的建筑施工領域違規掛靠、非法轉包、違規租賃、無證上崗等諸多問題,要持續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打非治違工作,重點打擊無資質施工、超資質范圍承攬工程和違法違規發包、承包、轉包、分包建設工程等行為。整治不按專項設計方案施工、無相應資質證書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等問題;打擊無證、證照不全或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停工整頓未經驗收擅自開工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重點打擊未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或無證上崗的;重點打擊群眾舉報和上級督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隱患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點打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以及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打牢安全管理基礎。依法認真履行有關安全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義務,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落實全程安全監管。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強制性標準和《監理合同》、《監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實施監理,認真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切實履行好施工監理旁站作用。

  (四)強化教育培訓和施工現場管理。進一步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外來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熟悉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類安全風險,掌握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著力解決安全生產“不懂不會”問題。要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認真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嚴格執行作業前技術交底制度,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堅決制止“三違現象”,確保安全施工,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五)強力推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扎實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有效落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正在開展的風險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與“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相互促進、共同推進。要按照《建筑施工企業風險分級管控細則》(DB37/T3015-2017)和《建筑施工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細則》(DB37/T3014-2017)的要求,全面辨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深入排查安全事故隱患。充分發揮市、區標桿企業的典型帶動作用,推進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進程,有力提升建筑施工企業本質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