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4.21”火災事故
2022年4月21日01時00分許,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過火面積約30㎡。
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局長瓊色批示要求查明原因、查漏補缺、落實責任,特別是用典型案例開展宣傳教育。省委書記袁家軍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迅速查明原因,認真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各地要舉一反三,嚴防安全事故。省長王浩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者,周全做好善后,同時舉一反三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隱患。時任常務副省長陳金彪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受傷人員,查明火災原因,妥善處理善后事宜,舉一反三整治同類隱患。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蔡衛國、總工程師嚴曉龍第一時間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調查工作。市委書記張兵作出批示,要求嘉善縣全力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查明火災原因,依法依規追責;要深刻反思,認真汲取教訓,采取堅決措施,切實解決火災事故多發問題;全市層面要引以為戒,徹底排查和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堅決避免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市長李軍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認真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處理,全市迅速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等規定,2022年4月21日,嘉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總工會、嘉興電力局以及嘉善縣政府派員組成的嘉善“4·21”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監委參與監督,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通過現場勘查、物證檢驗、監控視頻分析、模擬實驗、專家論證、資料調閱、人員問詢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和人員傷亡,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查清了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經調查認定,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4.21”火災事故是一起非生產安全較大火災事故。
一、起火建筑情況
(一)建筑概況
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村民自建房,位于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該房屋為磚混結構,地上4層局部5層,建筑高度約13.55米,總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房屋東側與332號村民自建房貼鄰,北側、南側為道路,西側臨空。
圖1
(二)建筑租賃情況
建筑二層為戶主袁志根一家自住,其余樓層共分隔成19間房用于出租,其中,一層4間(房間號分別為:101、102、103、104)、三層6間(房間號分別為:301、302、303、304、305、306)、四層6間(房間號分別為401、402、403、404、405、406)、五層3間(房間號分別為501、502、503),分別出租給18戶共23人居住。
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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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4月21日,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村民自建房內實際共有17戶共26人(含房東一家)居住;其北側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處共停放有12輛電動自行車,其中,2輛處于充電狀態。
01時00分許,位于房屋北側由東往西數第5輛鋰電池電動自行車突然發生鋰電池熱失控,噴射起火后火勢迅速蔓延擴大。產生的煙氣通過鄰近的102房間窗戶進入建筑內,并通過雨篷積聚后經北側敞開門進入建筑樓梯間。住在102房間的田某、何某夫妻被爆裂聲驚醒后發現煙霧很大,很快打開房門逃生;田某跑到樓梯出口處時因室外火勢猛烈無法逃出,遂折回,因吸入有毒煙氣暈倒在樓梯出口處附近;何某試圖打開樓梯間通向一樓客廳的門,發現無法打開后,選擇向樓上跑,因吸入有毒煙氣暈倒在一樓二樓之間樓梯梯段上。住在303房間的凌某,發現火災后,選擇逃生,向下跑至一樓時撞到餐桌圓盤,因吸入有毒煙氣暈倒在樓梯出口處附近。住在304房間的何某,發現火災后,選擇向下逃生,因吸入有毒煙氣暈倒在二樓三樓之間樓梯梯段上。住在401房間的蔣某,發現火災后,選擇逃生,發現向下煙氣很大后遂即向上跑,后通過防盜窗爬至地面,被發現后送至醫院就診。住在405房間的李某一家3口發現火災后,李某迅速抱著自己14個月大的兒子選擇向下逃生,后因吸入有毒煙氣均暈倒在三樓四樓之間樓梯梯段上;李某妻子張某跑出房間后發現煙霧太大,遂折回房間跑至窗口等待救援。01時08分,住在347號村民自建房402室的范某發現火災,有兩三輛電動自行車在燃燒,遂撥打報警電話。住在332號村民自建房的張某、徐某聽到有人喊“救命”,遂跑到室外查看,靠近汽車的三輛電動自行車正在燃燒,汽車東南角輪胎剛被引燃,隨后參與救火。01時09分、01時10分,住在346號村民自建房402室的韓某、345號村民自建房402室的顧某、347號村民自建房202室的楊某相繼發現火災并撥打報警電話。
(二)應急救援情況
4月21日01時08分,嘉興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警,01時20分,魏塘專職隊3車17人到達現場,經外部偵察發現現場是一幢五層居民樓,北側門口十幾輛電瓶車及一輛汽車著火,01時22分,指揮員帶領班長及3名號員在建筑物北側出兩支水槍對火勢進行打擊,其余人員做好現場警戒及火場供水。01時24分,惠民消防救援站3車15人到場,指揮員帶領班長立即開展進行火情偵察,發現現場有多名人員被困樓內,同時三樓窗口有1名人員呼救,五樓天臺3名人員呼救。2車指揮員帶領頭車班長及3名號員和3車班長,組成2個內攻搜救小組進入樓內搜救(負責1至3層),其余人員做好現場警戒以及火場供水。01時25分,羅星站4車18人到場,根據現場情況和任務分工,頭車指揮員帶領班長、2車指揮員帶領班長及1名號員組成2個搜救小組加入搜救(負責4層以上)。01時30分,火勢得到控制,01時37分,姚莊專職隊到場,01時47分,干窯專職隊到場。01時57分許,火勢基本撲滅,02時05分,確認無復燃危險后停水。省消防救援總隊和嘉興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報后,總隊、支隊全勤指揮部分別出動指揮。此次滅火救援,共從起火建筑內疏散營救群眾15人,最大限度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善后處置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
1.田水明,男,身份證號:532201********1835,戶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珠街街道青龍村委會中一村;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102;
2.凌漢,男,身份證號碼:340322********0816,戶籍地:安徽省五河縣頭鋪鎮金崗村東凌186號;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303;
3.李朝孝,男,身份證號碼:510811********0875,戶籍地: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衛子鎮元柏樹村1組68號;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405;
4.李梓軒,男,身份證號碼:510811********001X;戶籍地: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衛子鎮元柏樹村1組68號;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405;
5.何平粉,女,身份證號碼:530302********7006,戶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珠街街道青龍村委會中一村;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102;
6.何鳳蓮,女,身份證號碼:230182********3029,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雙城區萬隆鄉雙龍村九委;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304;
7.蔣德義,男,身份證號碼:511527********4032,戶籍地:四川省筠連縣沐愛鎮沿河村2組156號;現住址: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A401。
事故發生后,嘉善縣政府、縣公安局及魏塘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魏塘街道辦事處也迅速派出人員前往醫院協助做好受傷人員的搶救工作。嘉興市政府立即組織屬地政府及工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時成立了善后處置組,妥善處理善后工作,與遇難者家屬逐一對接,及時開展心理疏導,全力穩定家屬情緒,確保善后事宜有序處置。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綜合分析詢問筆錄、視頻監控、現場勘驗、檢驗鑒定和現場實驗等情況認定:起火原因系嘉興市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村民自建房102房間北側室外電動自行車停充電點由東向西數第五輛鋰電池電動自行車(車牌號碼:嘉善0606502)發生鋰電池熱失控,噴射起火后蔓延所致。
主要認定依據如下:
1.排除雷擊引發火災。氣象數據顯示,火災前事發當地未有雷擊情況出現。
2.排除遺留火種、自燃引發火災。現場勘驗過程中,起火部位未見有自燃物質,不具備自燃條件;視頻監控分析顯示,起火前約10分鐘,有1人自東向西經過起火部位,其他未見有可疑人員在起火部位附近出現,現場不符合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特征。
3.排除人為放火引發火災。經公安刑偵部門協查,起火前經過起火部位人員為過路人,排除人為放火的可能。
4.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現場勘驗過程中,由東向西數第四輛電動自行車鉛酸電池正極處、由東向西數第五輛電動自行車車把手下方各發現1處故障點,檢驗鑒定結果表明,上述故障點分別為電熱熔痕、火燒熔痕,但此兩輛電動自行車鄰近地面清理中未見有噴濺熔珠等痕跡;另外,現場實驗表明,在由東向西數第四輛電動自行車鉛酸電池處模擬電氣故障打火,視頻畫面特征與事故時不符,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
5.現場具備電動自行車鋰電池熱失控引發火災的條件和依據。現場鋰電池殘骸種類經鑒定為錳基鋰離子軟包電池殘骸,其正極活性材料為錳酸鋰摻混NCM523三元材料;根據電打火調查實驗,閃光時間極短,而在北京時間1:00:09,由東向西數第三輛電動自行車后輪西側出現爆閃亮光持續時間較長,同時伴有少量煙氣由西向東飄散的現象,符合鋰電池熱失控氣體燃燒的特征;現場痕跡表明,由東向西數第五輛電動自行車近車尾的2個鋰電池包燒損最嚴重,并有明顯擊穿痕跡,其余11個鋰電池包全部過火開裂,整體呈扇形指向由東向西數第四輛電動自行車,符合鋰電池熱失控燃燒的痕跡特征;由于鋰電池能量密度高,性質活潑,熱失控的誘因復雜,外力碰撞、隔膜破損、鋰電池內部短路、反復過充等多種因素耦合均可觸發鋰電池熱失控,現有證據無法進一步確定該鋰電池熱失控的具體誘發因素。
(二)火災蔓延擴大原因
1.電動自行車停放密集,火災荷載大。電動自行車在未關閉主控開關情形下均為帶電體,其電池本體、電氣線路等隨時都有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事故現場密集停放多輛電動自行車,單位空間內火災荷載密度大,加之未配置簡易噴淋系統等初期控火消防設施,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在短時間內形成熱量積聚,并持續燃燒。
2.電動自行車與建筑門窗洞口鄰近,防火分隔不到位。事故房屋底層102房間窗戶外側貼鄰電動自行車停充點,事發后,高溫煙氣很快通過破壞后的窗戶洞口進入房間內部,威脅人員安全。事故房屋敞開樓梯通往北側室外的門長期處于開啟狀態,致使積聚后的高溫煙氣可以輕易通過門洞進入建筑內部并形成煙囪效應。
3.搭建雨篷蓄煙作用明顯,煙氣向內逸散迅速。雨篷采用金屬鐵皮材料搭建,沿墻體傾斜向下設置,其外部檐口與門洞上沿平齊,具有較好的蓄煙效果,在煙囪效應的影響下,高溫煙氣通過門窗洞口快速向建筑內部逸散。
(三)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
1.燃燒產生大量的高溫有毒煙氣。電動自行車燃燒后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煙氣,造成逃生人員皮膚、呼吸道灼傷和行動能力遲緩,進而導致人員傷亡。
2.人員逃生自救能力薄弱。逃生人員對充煙樓道的危險性認識不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識,火災發生時逃生人員多處于慌亂狀態,未能選擇最佳逃生方式和路線。
(四)間接原因
1.袁志根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未履行房屋出租人責任。未與承租人簽訂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書,其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違規私自搭建雨篷,導致電動自行車起火后的有毒煙氣向屋內蔓延,影響人員疏散逃生。自建房屋申請審批三層,違規建造五層用于集中出租,造成較大涉險風險。
2.嘉善縣魏塘街道辦事處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的要求,組織指導魏中村開展居住出租房整治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嘉善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規定》(嘉善縣人民政府令第43號)規定落實責任,組織村(居)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不徹底,未嚴格依據《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善政辦發[2014]128號)的要求管理指導轄區村民自建房進行審批,放任村民自建房超面積審批,未嚴格按照《關于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魏街委[2018]44號)要求對轄區違章搭建進行管控和督查。
3.魏塘街道魏中村村委會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的要求對魏中村居住出租房開展驗收工作,未針對魏中村居住出租房僅有一部疏散樓梯的情況組織開展逃生演練,未按照《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魏街委[2021]號)和《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魏街辦[2021]92號)標準對居住出租房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開展隱患排查、檢查不到位、不徹底、不全面,未嚴格按照《關于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魏街委[2018]44號)對魏中村違章搭建進行巡查報告,未嚴格依據《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善政辦發[2014]128號)的要求指導村民自建房建設的申報,放任村民自建房超面積申報。
4.魏塘派出所組織開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宣傳教育不力,對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居住出租房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時,未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日常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不實不細,承租戶對消防安全風險辨識能力不強,自我防范意識差,缺乏必要的火災自救逃生技能。魏塘派出所貫徹執行《嘉興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列管單位界定標準》不到位,未將符合界定標準的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居住出租房納入列管單位監管,轄區內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存在漏洞和死角。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行政處罰人員
1.袁志根,房屋出租人,未切實履行《浙江省消防條例》規定的出租人義務,其出租房屋不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建議嘉善縣公安局魏塘派出所督促其整改火災隱患,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建議問責處理人員
1.陳建林,嘉善縣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服務中心主任、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原嘉善縣魏塘街道黨委副書記,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含消防安全)。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標準組織、協調魏塘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和魏中村開展居住出租房屋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嘉善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規定》(嘉善縣人民政府令第43號)的規定指導魏塘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落實主體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大過處分。
2.高旭初,嘉善縣魏塘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在其任職嘉善縣魏塘街道村建站站長期間,對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進行村民住宅用地審批時,其未嚴格依據《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善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善政辦發[2014]128號)進行審批,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3.陳建國,嘉善縣魏塘街道人武部副部長、信訪辦主任,2017年3月至2021年12月先后任魏塘街道安監站主任,消防站主任,應急辦主任,主持魏塘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標準督促魏中村開展出租房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嘉善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規定》(嘉善縣人民政府令第43號)規定落實責任,未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魏街委[2021]號)和《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魏街辦[2021]92號)指導魏中村對居住出租房開展檢查不深入,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4.許佳歡,嘉善縣魏塘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原魏塘街道兩違辦主任,在落實防違控違工作中失職,未根據《關于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魏街委[2018]44號),對魏中村自建房(出租房)違章搭建的雨篷管控、督查檢查不力,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俞亞中,嘉善縣公安局魏塘派出所副所長,分管基層基礎工作,具體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不力,貫徹執行《嘉興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列管單位界定標準》不到位,未將符合界定標準的發生事故的出租房納入列管單位監管,居住出租房消防監管存在漏洞,組織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封福明,嘉善縣公安局魏塘派出所負責魏中村管理的社區民警,未按相關規定要求認真履行對轄區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檢查、宣傳教育等工作職責,對發生事故的出租房隱患檢查不力,未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未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責令檢查處理。
7.陳曉,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黨委書記,在貫徹執行上級關于居住出租房工作部署、落實防違控違工作中要求不嚴,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標準,督促指導魏中村居住出租房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魏街委[2021]號)和《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魏街辦[2021]92號)對居住出租房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開展隱患排查,未根據《關于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魏街委[2018]44號)落實違法建筑巡查報告制度,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大過處分。
8.池文翔,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村民委委員,負責魏中村消防安全和居住出租房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嘉善縣關于印發〈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標準及要求的通知〉》(善租領發2017[1]號)標準,對魏中村居住出租房進行驗收,未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魏街委[2021]號)和《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魏街辦[2021]92號)對居住出租房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開展隱患排查,根據《關于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魏街委[2018]44號)落實違法建筑巡查報告制度不力,執行上級關于消防工作部署不嚴,未發現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違章搭建雨篷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與其他區域未進行物理分隔,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9.沈巧林,嘉善縣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第五網格網格員,執行上級關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不嚴,對魏中村南橋新村第五網格的居住出租房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流于表面,工作中失職失責,未嚴格按照《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整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魏街委[2021]號)和《關于印發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魏街辦[2021]92號)對居住出租房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開展隱患排查,未發現魏塘街道魏中村南橋新村333號違章搭建雨篷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與其他區域物理分隔不到位的問題,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嘉善縣紀委監委給予記過處分。
(三)其他建議
1.嘉善縣人民政府,開展居住出租房綜合整治工作不力,在全市開展出租房整治期間,發生5人死亡火災事故,暴露出嘉善縣對有關部門和基層鎮街開展出租房和電動車領域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導、檢查力度不大、落實不夠,基層安全監管仍存在漏洞,隱患排查整治仍不徹底。建議嘉善縣人民政府向嘉興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嘉善縣魏塘街道辦事處,未嚴格按照嘉善縣下發的居住出租房整治方案要求,組織指導魏中村開展居住出租房整治驗收工作不力,未嚴格按照《嘉善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規定》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居住出租房整治不力。未嚴格依據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嘉善縣農民建房管理辦法的要求指導轄區村民自建房進行審批。建議嘉善縣魏塘街道辦事處向嘉善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3.魏塘街道魏中村村委會,未嚴格按照嘉善縣居住出租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要求對魏中村居住出租房開展驗收工作,未嚴格按照魏塘街道出租房、電動車領域專項整治方案要求對居住出租房和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開展隱患排查,隱患排查不徹底、不全面。建議魏中村村委會向魏塘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針對本起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嘉善縣要全面查找居住出租房、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盡快扭轉當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被動局面,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吸取教訓,壓緊壓實消防安全責任。認真汲取嘉善“4.21”較大亡人火災事故教訓,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工作要求,推動各級領導干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增強風險意識和底線思維,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層層壓實責任,逐步形成齊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系統性推行消防安全隱患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徹底消除區域性、行業性火災隱患,實現消防安全長治久安。加強頂層設計,修改完善居住出租房、電動自行車整治要求,提高技術防范標準,加強源頭治理。
(二)找準短板,強化重點領域隱患治理。以消防安全大檢查為抓手,全面部署村(居)民自建房、居住出租房、電動自行車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全力壓縮存量隱患、嚴控新增風險,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對“批三建五”類似現象應予以嚴格限制,禁止新的違規建設;對已建自建房用于出租或生產經營的,實現嚴格管控。全面發動鎮(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區)網格、消防志愿者等力量,開展消防安全隱患大清查,重點是用于生產、儲存、經營和租住的自建房,特別是居住10人以上和類似長沙“4.29”坍塌事故中多功能合一的自建房,嚴格落實登記備案制度,把好消防安全源頭關。要緊盯用火用電、堵塞通道、鎖閉出口、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違規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問題,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時督促整改。充分利用數字化改革效能,發揮政法委、公安等黨政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能,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全力推進流動人口碼上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將消防安全納入重要內容,在原有“旅館式”管理的基礎上,實現人、事、房全要素管理的新突破。加大聯合監管,對流動人口集聚的區域和行業,屬地政府和公安、應急、人力社保、建設、生態環境、衛健、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對租住10人以上的自建房要落實單位管理的要求,對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嘉善縣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依法采取行政處罰等手段,壓實出租人消防安全責任,堅決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三)以案警示,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通過火災現場會等形式,以案說法、以案明責,切實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對群眾的引導。充分運用“四治融合”工作理念,扎實推進消防安全進企業、進社區等活動,對老弱病殘、外來人口等弱勢群體開展“敲門宣傳”,推動村居、平安類社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等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火災風險辨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健全落實“火患吹哨人”制度,進一步發動群眾通過浙里辦“隱患隨手拍”等多種形式舉報火災隱患,提升群防群治效能。
(四)瞄準靶心,夯實基層消防安全基礎。堅決改變鎮(街道)消防組織“機構不明、人員不專、指導不力”的局面,將消防應急力量建設納入基層基礎設施建設和社區治理范疇,探索鎮(街道)消防所(站)設立和人員事業編制,明確基層消防工作責任機構,加強專職消防工作人員配備,實現消防工作觸角向基層延伸。完善各級消安委運行機制,實現實體化、規范化運作,加大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適應治理能力需要。盡快落地“大綜合一體化”執法改革,賦權鎮街開展消防執法工作。不斷完善提升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器材裝備的配備,充足物資儲備,實現“滅早滅小滅初期”,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