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山縣水月寺鎮危舊房屋拆除“6·4” 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4日9時25分左右,興山縣水月寺鎮石柱觀村3組7號農戶的危舊房屋在拆除過程中,墻體突然倒塌,6名施工作業人員被埋壓,其中5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市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高度重視,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市、縣兩級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市政府副市長劉洪福第一時間帶領市應急管理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局相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以及《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規定,6月6日,市政府成立興山縣水月寺鎮危舊房屋拆除“6?4”較大坍塌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責任單位及人員基本情況
1.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宜昌煌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煌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20526MA488U939R,法人代表李國棟,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水利水電工程(不含電力承裝修飾);土石方工程、鋼結構工程施工;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環保工程施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銷售;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必須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2018年取得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2102104)類別及等級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叁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2017年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鄂)JZ安許證字〔2017〕016562-1/2。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2.事故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李國棟,男,34歲,興山縣人,職業高中學歷,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
(2)劉藝,男,34歲,興山縣人,中專學歷,煌泰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協調胡海松與水月寺鎮政府簽訂的《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結算工作,不參與現場施工組織及安全管理。
(3)胡海松,男,33歲,重慶市萬州區人,職業高中學歷,自然人,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組織及管理實際負責人。
(4)張明武,男,57歲,重慶市萬州區人,小學學歷,自然人,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管理、人員考勤、施工人員生活安排等。
(5)鄒學虎,男,50歲,水月寺鎮人,自然人,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帶班負責人,負責邀約人員、組織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已在事故中死亡。
(6)蔡亮亮,男,34歲,興山縣人,初中學歷,興山縣金橋勞動保障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派遣到興山縣某機關的車輛駕駛員,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的項目中介人。
(二)項目及其實施基本情況
1.興山縣按照國家政策對邊遠山區的農戶實施易地搬遷,對于已經搬遷入住新房的農戶實行一年的過渡期,即住新房必須拆舊房,舊房拆除以后對原宅基地進行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拆舊復墾工作自2016年啟動,2018年結束,分三批實施。事故中拆除的房屋,屬于全縣第二批拆舊對象,即2017年度易地搬遷拆舊計劃戶。
為保證拆除復墾工作進度,降低舊房拆除安全風險,2017年6月,興山縣委常委會討論研究,拆舊復墾工作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村委會具體實施,拆舊復墾全部結束后,縣政府按戶均0.5萬元對鄉鎮實施獎勵。
根據縣委常委會決定,2017年9月,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制訂《興山縣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實施方案》(興易遷組發〔2017〕8號),明確拆舊復墾工作可由各鄉鎮政府全部或分片區集中打包或者由各村委會按照招標采購限額標準進行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發包合同單價不超過戶均5000元包干價。成交后必須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協議。
2.根據《興山縣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實施方案》(興易遷組發〔2017〕8號)精神,2018年4月下旬,水月寺鎮政府將全鎮2017年易地扶貧搬遷需要拆除的239戶危舊房屋拆除工作集中打包,通過興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119.5萬元的采購項目預算價格,對興山縣水月寺鎮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工程進行政府采購。2018年5月4日,通過兩輪競爭性談判,煌泰公司最終在8家供應商中以66.92萬元的價格中標。2018年5月23日,胡海松持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國棟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與水月寺鎮政府簽訂了《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限90天(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該項目沒有向住建部門申報開工許可,沒有聘請工程監理。
3.胡海松與水月寺鎮政府簽訂《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承包合同》后,便組織人員開始拆舊復墾施工,并安排張明武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于組織協調難度大等原因,截止2018年底,僅拆除了91戶舊房,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因為意外傷害保險合約到期,雙方于2019年5月23日簽訂《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承包補充合同》,胡海松憑該補充合同于當日為施工人員投保“雇主責任險”,5月28日重新啟動拆舊復墾項目施工,并于6月3日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建筑工程意外醫療保險”。
4.調查表明:經蔡亮亮介紹、聯系,煌泰公司出借其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給胡海松,中標承接2017年度的《興山縣水月寺鎮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工程》。煌泰公司收取胡海松合同金額12%(含稅費10%)的管理費,蔡亮亮以家人生病、購買家電的名義通過他人向胡海松借款2萬元(實際上為中介費)。煌泰公司和蔡亮亮都沒有參與施工組織及管理。
5.水月寺鎮石柱觀村3組7號房屋拆除是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承包合同的拆除工程之一。該房屋原戶主為舒家明,房屋共兩間正房,堂屋和臥室為土夯一層半土木結構,瓦屋面,面積約90平米,已使用60~70年,后期用土胚磚沿房屋右側山墻修建了廚房,用空心砌塊沿左側山墻修建了廁所、豬圈和雜物間(見現場模擬圖)。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6月1日,石柱觀村黨支部書記舒承堂帶領張明武和鄒學虎到舒家明老舊房屋現場,查看待拆房屋情況,張明武和鄒學虎商量定于6月4日對舒家明老舊房屋進行拆除。
6月4日6時30分,張明武駕駛一輛單排座貨車帶著舒承魁、萬忠良及施工工具,鄒學虎、鄒學興和黃教平騎摩托車分別到達舒家明老舊房屋附近。到達現場后,因前期參加房屋拆除的舒承軍請假,拆除人員不足,張明武便臨時招用舒家明參加房屋拆除,并承諾按180元一天支付其工資。
7時左右,鄒學虎憑經驗向拆除人員交待了簡單的拆房要求,然后讓拆除人員戴上安全帽后,便一起開始房屋拆除工作,張明武則在一旁照看。鄒學虎等6人先拆除了房屋木質頂蓋,鋸斷了縱橫夯土墻體之間的木拉條,用檁條推倒土胚磚砌筑的廚房墻體和臥室隔墻,然后在堂屋和臥室的縱橫墻交接處開鑿約10cm寬的豎縫,使待拆的每一面墻體孤立,并在事故墻體內側底部掏挖8cm左右的槽溝便于墻體傾倒。
由于舒家明易地搬遷后新豬圈沒有建好,在拆除舊房屋時,需要暫時保留臥室外側的豬圈,因此,其臥室的外墻只能向臥室內側傾倒,推墻作業區只能布置在豬圈內(作業面寬2.4米,深2.3米)。
9時20分,墻體拆除準備工作就緒,張明武給鄒學虎等人遞上煙讓其先暫短休息再拆墻,便去挪動車輛、接聽電話去了。
9時25分,鄒學虎等6人分成2組(受作業面狹小所限,由過去的3組改為2組),利用拆下的2根較長的木檁條作撐桿,利用木門板當撬板撬動木檁條,推動墻體晃動(見現場模擬圖)。當墻體第三次晃動時,其中的一根木檁條突然斷裂,墻體失去支撐后,整體向正在進行作業的人員所在方向傾倒,6人全部被埋壓。
(二)事故救援與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時,臨近居住的村民簡某、舒某聽見一聲轟響,便迅速跑去察看,發現人員被埋壓,簡某隨即喊來就在附近的張明武,簡某、舒某和張明武迅速搬開土塊,對被埋壓的人員進行施救,同時,簡某電話向石柱觀村黨支部書記舒承堂報告事故情況,隨即打電話向120求助,并向110報警。9時50分,水月寺鎮政府向興山縣政府、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信息。宜昌市、興山縣隨即分別向上級政府、相關部門上報了事故信息。
接到事故報告后,宜昌市、興山縣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興山縣委書記汪小波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公安、應急、住建、消防、衛生、120急救中心等部門、單位及水月寺鎮迅即響應,相關人員火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電話指揮救援工作,并分別就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等作出批示。市政府副市長劉洪福帶領市應急管理局、市衛健委、市住建局負責人及宜昌市醫療急救專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救治及善后處置工作。10:30左右,傷者被120急救中心緊急送往興山縣醫院進行搶救;11:00許,死者被送往興山縣殯儀館安放。興山縣政府于當天責令全縣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停止施工作業,部署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6月5日,市政府緊急召開市安委會全體(擴大)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部署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抓好事故防范的工作措施。
截止6月10日,5名死者家屬均得到撫慰和補償,死者被妥善安葬。目前,傷者得到全力救治,恢復良好。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450萬元。
(四)事故應急救援評估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縣兩級應急預案啟動迅速,應急救援與處置及時、有效。興山縣委、縣政府應急指揮有力,方法得當,相關部門、單位應急響應及時高效,發生事故后6日內,完成了5名死者的善后處置工作,1名傷者得到全力救治。整個事故善后工作處置平穩有序,網絡上沒有出現負面輿情,沒有造成社會不穩性事件發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施工作業人員違規采取人工推倒墻體的方式拆除房屋墻體,墻體反向傾倒,將現場作業人員埋壓,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煌泰公司沒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煌泰公司在項目中標后,收取合同金額12%的管理費,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安排人員參與項目施工的組織管理,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培訓,未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
(2)煌泰公司違規出借建筑施工資質給胡海松參與招投標,導致胡海松憑借煌泰公司資質非法承攬了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項目。
2.實際負責人對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
(1)項目施工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落實相關組織機構,僅安排了毫無拆除施工作業經驗的張明武在現場負責施工組織管理。
(2)項目施工既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也未按照招投標文件中的相關措施進行施工,長期違規冒險作業。
(3)拆除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4)借用資質非法承攬興山縣水月寺鎮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工程。
3.水月寺鎮石柱觀村對現場施工安全監督不力。未按照《水月寺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程實施方案》(水政發〔2019〕2號)要求成立專班,安排專人,全程參與,加強拆舊復墾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的監督和指導協調。
4.水月寺鎮履行易地搬遷舊房拆除和土地復墾工作主體責任不到位。安全責任意識淡薄。未按照縣易遷辦要求與乙方簽訂安全協議;在與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違法約定“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對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不夠。未組織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未明確和要求鎮屬有關職能機構對舊房拆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對合同執行過程把關不嚴,發現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員非承諾的項目施工管理人員時,未責成其整改或終止合同。
5.興山縣易地搬遷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落實不夠。未嚴格履行督導檢查職責,對各鄉鎮在拆除舊房過程中必須單獨簽訂安全協議的要求督促落實不力;只注重了對建新房的要求,忽視了對舊房拆除安全的監督檢查。
6.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落實不夠。未依法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管不到位;對易地搬遷項目中借用企業資質違法行為發現和查處力度不夠。
7.興山縣委、縣政府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不夠。對易地搬遷舊房拆除安全工作雖有部署,但沒有明確相關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未組織有關部門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整改。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興山縣水月寺鎮危舊房屋拆除“6?4”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的人員
1.李國棟,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出借建筑施工資質給他人參與招投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未安排人員參與組織管理,未督促檢查安全情況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義務。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6月19日,興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對其實施逮捕。
2.胡海松,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組織及管理實際負責人。以借用資質的方式非法承攬興山縣水月寺鎮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組織管理混亂,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落實相關組織機構;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也沒有按照招投標文件中的相關措施組織施工,違規采取人工推倒墻體的方法進行施工作業。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6月19日,興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對其實施逮捕。
3.張明武,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拆除作業前,沒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沒有按照招投標文件中的相關措施組織施工,違規采取人工推倒墻體的方法進行施工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6月19日,興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對其實施逮捕。
4.蔡亮亮,興山縣金橋勞動保障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派遣到興山縣某機關車輛駕駛員。違反相關規定對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項目進行中介活動。6月19日,興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對其實施逮捕。
5.劉藝,煌泰公司副總經理,公司在水月寺鎮片區的總負責人。在負責協調胡海松與水月寺鎮政府之間的工程結算等工作時,沒有將水月寺鎮政府有關要求轉達給胡海松或相關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6月5日被興山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于6月19日取保候審。
(二)免于追究的人員
鄒學虎,水月寺鎮2017年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程施工帶班負責人,負責邀約人員、組織實施房屋拆除工作。違規采取人工推倒墻體的方法組織施工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的企業相關人員
李國棟,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刑罰執行完畢的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四)實施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人員
1.舒承堂,中共黨員,水月寺鎮石柱觀村黨支部書記。負責該村易地搬遷和拆舊復墾工作。未按水月寺鎮政府要求全程參與舊房拆除,未在拆舊現場進行監督,對拆舊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簡娥,中共黨員,水月寺鎮黨委宣傳委員、黨政辦主任、婦聯主席,分管易地搬遷、拆舊復墾等工作,兼任農業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未嚴格按2017年《興山縣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實施方案》要求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未對施工單位現場施工員、安全員與投標文件備案人員的身份和資質進行比對,工作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3.王鵬,中共黨員,水月寺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負責鎮政府全面工作。未嚴格履行《興山縣2017年易地扶貧搬遷實施計劃》中賦予的鄉鎮是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未明確有關職能機構對舊房拆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4.龐廣洲,中共黨員,水月寺鎮黨委書記。未嚴格履行《興山縣2017年易地扶貧搬遷實施計劃》中賦予的鄉鎮是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未嚴格按崗位職責對班子成員進行工作分工。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7月上旬,興山縣委已將其調離現崗位。
5.喬長義,中共黨員,興山縣住建局建筑業管理股副股長(事業編制)。對全縣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不嚴,履行全縣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管理職責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行業監管直接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6.李軍海,中共黨員,興山縣住建局副局長。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不嚴,對分管的建筑行業管理股履行全縣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管理職責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行業監管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黃祥龍,中共黨員,興山縣住建局局長。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不嚴,以及建筑行業和建筑市場管理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行業監管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責令書面檢查問責。
8.張立國,中共黨員,興山縣發改局副局長。其間,2016年4月抽調興山縣易地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任辦公室主任。對《興山縣易地扶貧搬遷拆舊復墾實施方案》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舊房拆除安全督辦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9.余宏珊,中共黨員,興山縣政府副縣長,兼任縣易地搬遷領導小組副組長。對易地搬遷中舊房拆除安全工作督辦檢查不嚴,對分管工作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0.陳光輝,中共黨員,興山縣委副書記,兼任縣易地搬遷領導小組組長。對易地搬遷中舊房拆除安全工作督辦檢查不嚴,對分管工作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款,《湖北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第十九條第八項、第二十條,《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問責。
11.曹宏偉,興山縣委副書記、縣長。在易地搬遷安全監督檢查上存在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款,《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問責。
12.汪小波,興山縣委書記。對易地搬遷中舊房拆除工作領導不夠,在易地搬遷安全監管方面存在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湖北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款,《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關于在監督執紀中加強和規范運用組織措施的意見》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批評教育問責。
(五)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
煌泰公司違規出借資質,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事故發生。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行政處罰;建議興山縣住建局依法對其資質作出處理。
(六)實施問責的有關黨委政府
1.責令水月寺鎮委、鎮政府向興山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2.責令興山縣委、縣政府向宜昌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強化安全紅線意識,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興山縣、水月寺鎮及相關部門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堅決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和屬地管理要求,切實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監管責任,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務實的作風、更加有力的措施,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可控。
(二)嚴守法律底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筑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自覺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行為,自主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項目建設單位要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依法申辦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辦理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備案手續。施工單位要嚴格資質管理,不得違法出借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相關行業標準、規范,嚴禁違章指揮、違規操作。
(三)強化安全監督檢查,打擊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工程建設領域借用(出借)資質、圍標串標等各類非法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的措施,依法進行打擊;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按照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迅速進行整改,有效防范隱患釀成事故。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彌補安全監管短板。興山縣、水月寺鎮及相關部門要全面分析、研判易地搬遷拆舊復墾工作存在的安全風險,制訂有效的防控措施后再實施后續尚未結束的工程。要認真研究農村建房、房屋拆除、農田整治、土地復墾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管控措施。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的業務指導、技術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有效實施;要加強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動態管理,對不具備相關條件的,要及時撤銷其資質、資格。
興山縣水月寺鎮危舊房屋拆除
“6?4”較大坍塌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