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7·12”四季開源酒店輔房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概況
2021年7月12日15時31分許,位于蘇州市吳江區松陵街道油車路188號的蘇州市四季開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季開源酒店)輔房(以下稱事故建筑)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15萬元。
2020年航拍影像圖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無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況下,盲目拆除了底層六開間的全部承重橫墻和絕大部分內縱墻,致使上部結構傳力路徑中斷,二層樓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層墻體及二層樓面傳來的荷載,導致該輔房自下而上連續坍塌。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取樣、實測,未發現基礎明顯靜載缺陷;根據當地提供的氣象、地震等資料,逐一排除了氣象、地震等可能導致坍塌的因素。
(二)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將事故建筑一樓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和施工業務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出彩建筑公司,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送審查,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開工,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2、施工單位在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承攬了事故建筑裝修改造項目,并將其承攬的裝飾裝修設計業務和拆除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個人,未建立質量責任制,未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未編制墻體拆除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無相應的審核手續,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并進行簽字確認,在事故建筑一樓裝飾裝修工程無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墻體拆除施工。
3、房屋產權人未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
4、設計人員未取得設計師執業資格,未受聘于任何設計單位,在沒有真實了解輔房結構形式的情況下,提供了錯誤的拆墻圖紙,并錯誤地指導了承重墻的拆除作業。
5、墻體拆除作業承包方無相應資質。
三、案例分析
(一)建設單位(四季開源酒店)
1、問題: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組織施工
情況描述:裝修工程面積近500平方米,合同價款55萬,于2021年7月6日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依據: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問題:未依法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情況描述:未向出彩建筑公司(施工單位)提供與裝修改造工程相關、準確、齊全的原始圖紙資料,裝飾工程合同甲方簽字人王安石(建設單位法人)僅向出彩建筑公司提供了一張標明“本建筑為四層框架結構”底層平面圖。
依 據: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3、問題:違法發包。
情況描述:將事故建筑一樓裝修工程設計施工業務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出彩建筑公司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4、問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送審查。
情況描述:未將設計的施工設計圖紙送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未及時發現施工圖紙中存在的重大施工安全隱患。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送審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壓低合理審查費用。
5、問題: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情況描述:建設單位要求出彩建筑公司拆除事故建筑一樓原有房間隔墻。事故建筑為磚混結構,房間隔墻為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依據: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②《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5號)第二十八條: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6、問題:未取得特種行業(旅館業)許可證。
情況描述:四季開源酒店未取得特種行業(旅館業)許可證。
依據:①《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四條第一款:“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第四條第二款:“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②《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施工單位
1、問題:違法承包。
情況描述: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四季開源酒店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業務。
依據: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問題:違法分包。
情況描述:將其承攬的裝飾裝修設計業務分包給不具有設計執業資格的郭相波設計施工圖紙,將拆除事故建筑一樓墻體業務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個人。
依據: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3、問題:違規施工。
情況描述: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墻體拆除施工,未建立質量責任制,未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無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技術措施。
依據: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第二條、第三條(同建設單位問題1)。
(三)測繪公司(吳城測繪公司)
問題:事實描述錯誤。
情況描述:對原2號樓保留并計入12號樓的1369.41平方米磚混建筑,全部描述為“12鋼混四”。
依據: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②《房產測量規范 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T17986.1-2000)、《房產測量規范 第2單元:房產圖圖式)(GB/T17986.2-2000)
四、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年1月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5號)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房產測量規范 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GB/T17986.1-2000)
《房產測量規范 第2單元:房產圖圖式)(GB/T17986.2-2000)
《蘇州市吳江區“7·12”四季開源酒店輔房坍塌事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