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系統建國以來重大死亡事故,243人中毒死亡
2003年12月23日深夜21時55分,重慶市開縣(今開州區)高橋鎮羅家寨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富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猛烈噴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氣體隨空氣迅速向四周彌漫,距離氣井較近的重慶市開縣4個鄉鎮6萬多災民需要緊急疏散轉移。事故導致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
03年12月25日,事發現場點燃的天然氣大火
12月24日,天然氣井的放噴管線被成功點燃,部分地減輕了有毒氣體的蔓延
案發過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在監測鉆井作業時,地面監測儀突然接收不到安裝在井下的測斜儀發出的信號。身為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的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鉆具組合時,違章決定卸下原鉆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宋濤身為鉆井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反規定卻沒有表示異議,并且按照王的決定,指令他人填寫了作業計劃書,并宣布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被告人向一明在帶領工人進行起鉆作業時,違反“每起出3柱鉆桿必須灌滿鉆井液”的規定,每起出6柱鉆桿才灌注一次鉆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檢察機關認為,這是產生溢流并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身為錄井員的被告人肖先素,負有監測起鉆柱數和鉆井液灌入量的職責,因工作疏忽,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違章行為,在發現后也沒有履行職責立即報告當班司鉆,致使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對卸下回壓閥這一嚴重違章行為,身為鉆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的吳斌,未按規定參加班前會和審查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在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吳斌發現回壓閥被卸的嚴重違章行為后,既沒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時報告,使得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吳斌沒有按照規定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硫化氫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確定點火時機、控制有害氣體進一步擴散的相關資料和數據。
被告人吳華在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為由不同意點火,但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匯報后,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并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疏散災民
人員傷亡
電據央視國際報道,記者從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特大井噴事故現場救災指揮部獲悉,截至1月4號晚上10時,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死亡人數已經升至243人。
報道說,部分中毒危重病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是死亡人數增加的主要原因。這些病人大多因為中毒過重,導致器官最終衰竭而亡。
經濟損失
檢察機關在法庭上稱,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承鉆的位于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鉆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彌漫、擴散,導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已達六千四百三十二點三一萬元人民幣。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處理
從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國務院調查組獲悉,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認定這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