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安全:對“6·24”高處墜落事故負有責任 某制衣有限公司被依法查處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10時13分許,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衣公司)在翻修西車間屋頂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作業人員黃某死亡。經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作業人員黃某未取得特種作業(高處作業)操作證、未佩戴安全帶違章進行高處作業;泥水包工頭李某未在作業現場設置防護欄、安全網等防護設施且未給作業人員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事故間接原因為:制衣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
根據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于7月23日對制衣公司所涉嫌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泥水包工頭李某因涉嫌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制衣公司翻修的廠房遠景
違法事實
經調查,因西車間屋頂漏水,制衣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將屋頂翻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不具備勞務施工資質的泥水包工頭李某;6月21日,李某在作業現場未設置防護欄、安全網等防護設施且未給作業人員配發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的的情況下,帶領黃某等6名施工人員開始進場施工,后發生事故。制衣公司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行政處罰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對制衣公司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標準 根據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相關規定,具備施工勞務企業資質的企業,才能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領資質證書: 1.凈資產200萬元以下;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 4.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不少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5.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