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環境違法案)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0000040000975XL
法定代表人:張樞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80號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北京監測站衛星監測二期工程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即投入運行一案,經我部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北京監測站衛星監測二期工程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即投入運行。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9日《調查詢問筆錄》、上海市生態環境局2018年12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2018年12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黑龍江省輻射環境監督站2018年12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北京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1月3日《北京監測站現場檢查情況》、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19年1月3日《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2017年頒布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我部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聽證申請,我部于2019年8月1日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以上事實,有我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9〕59號)、《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環法字〔2019〕133號)、2019年8月1日《聽證會筆錄》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單位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部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19年9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北京市、黑龍江省、上海市、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9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