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上級交辦問題線索核查發現,2020年8月,東莞市中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公司)為東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噪聲監測數據與中亞公司為東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簡稱某五金公司)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數據完全相同。經查,中亞公司在編制某科技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過程中,未組織開展現場監測,未出具噪聲監測報告,在環評聲環境質量狀況章節直接抄襲某五金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的聲環境質量現狀內容,僅修改了噪聲監測的日期,監測數據等其他內容完全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6月2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中亞公司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對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處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對某科技公司罰款50萬元,負責人罰款5萬元。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中亞公司以及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分別予以失信記分,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黑名單。中亞公司及環評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2023年4月1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承載,是落實環境準入的首要抓手。部分環評編制單位和建設單位不據實進行評價,復制抄襲,嚴重擾亂環評管理秩序。本案中,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復核等加強監管,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對構成違法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環評編制單位及環評編制人員依法實施“雙罰”,有效震懾環評弄虛作假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