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日14時35分許,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定南縣摸某產業園A#13廠房施工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1.模板支撐系統失穩。A#13廠房北區搭設的屋面構架梁、柱模板支撐體系不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輪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術規程》(T/CCIAT0003-2019)第5.1.3、5.1.4、5.1.5、5.3.1、5.4.1條之規定,沒有充分考慮屋面構架梁外存在偏心現象時的穩定性及抗傾覆計算,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當該構架梁、柱澆筑混凝土接近完工時,荷載也接近最大,由此產生的偏心力矩也接近最大,導致其支撐體系失穩后,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向外傾斜,擊垮了施工用腳手架,直至局部架體垮塌。2.混凝土澆筑工序不當。梁、板、柱同時澆筑,未按要求先澆筑構架柱混凝土,未待構架柱混凝土強度達70%后,再澆筑梁、板。3.腳手架搭設不規范。架體與建筑物實體間距過大,且自屋面檐口高度為22.50米起,至少有4.8米高(構架高度3.6米,加上1.2米的防護高度)的外架無連墻件,形成了實質上的懸臂構件,在先行外傾垮塌的構架梁柱的沖擊下,局部擊垮了外架。 1.責任落實不到位。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編制屋面構架模板及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對屋面構架這一“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且未按規定組織驗收;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在未下達混凝土澆搗令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屋面構架施工。江西某勞務公司組織施工順序混亂,對違規作業失管,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未及時治理施工現場事故隱患。2.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南昌某建公司未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程序,在工程例會上提出了在保持建筑外觀形象不變的前提下,將緊貼構架梁的磚墻改為混凝土,使得該構架梁的斷面由300mm×700mm改變為600mm×700mm,增加了其偏心荷載。3.日常監理不到位。江西某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對施工單位擅自施工失察失管,對施工單位未按要求編制屋面構架的模板及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對屋面構架這一“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及驗收監督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問題隱患整改不到位和未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單未及時給予制止,也未向定南縣住建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告。4.相關部門履職有差距。定南縣建設業安全監督站未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雖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存在的問題下達了相關指令,但跟蹤落實不到位,執法未形成閉環監督管控;定南縣工業園管委會未統籌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15條措施有差距,未按要求加強“重大項目不停工、重點企業不停產”的安全管理。1.李某,南昌某建公司現場施工員,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縣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趙某,南昌某建公司現場施工員,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縣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陳某,南昌某建公司現場安全員,于2022年5月7日被定南縣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吳某,南昌某建公司項目經理。作為項目經理未到崗履職,未按要求編制屋面構架的模板及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對屋面構架這一“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且未組織驗收,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拒不整改定南縣建設業安全監督站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住建局移送頒證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2.俞某,南昌某建公司現場實際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拒不整改定南縣建設業安全監督站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未接到澆搗令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構架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殷某,南昌某建公司工程部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工程部負責人職責,對施工現場疏于管理,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在未接到澆搗令組織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4.張某,南昌某建公司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事故隱患,對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5.胡某,南昌某建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未認真履行技術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6.李某,江西某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落實主體責任不夠、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對施工順序混亂失管失察,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事故隱患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7.楊某,江西某建設監理公司總監理工程師。作為總監理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對施工單位擅自施工失管失察;對南昌某建公司未按要求編制屋面構架的模板及支撐體系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對屋面構架這一“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及驗收監督不到位,對施工單位問題隱患整改不到位和未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整改通知單未給予制止,未向定南縣住建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告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贛州市住建局移送頒證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