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6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開展風力發電機組登塔檢修高處作業過程中,工作負責人擅自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且未指定臨時負責人或安全監護人。2023年7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依法立案調查。2023年9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未落實專人現場監護等高風險作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之規定。該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觸電事故教訓,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從重處罰。甘肅能源監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9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