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交辦線索,對沈陽市沈北新區某檢測公司開展現場專項檢查。該公司位于沈北新區蒲文路,主要從事環境技術監測服務,公司具有相關監測資質。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近兩年部分監測報告中缺少現場采樣記錄、交接記錄單和儀器設備出入庫記錄單,疑似檔案造假,公司實驗室長期閑置,儀器設備使用記錄缺失嚴重,而該公司近兩年來已出具400余份監測報告,實驗室現場情況與其監測工作量存在嚴重矛盾。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對檔案,發現該公司涉案監測報告還存在原始記錄缺少監測人、復核人、審核人簽字和選擇性記錄、使用原始合格數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鑒于涉案人員多、違法所得金額較大且公司負責人存在拒絕、阻撓監督檢查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迅速啟動環境司法聯動機制,與公安部門選派精干警員組成聯合專案組負責案件偵辦。專案組先后六次赴現場勘驗,通過調查詢問該公司負責采樣、分析和質控的工作負責人,最終認定其違法犯罪事實。經查,該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檢測報告檔案中有433份涉嫌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涉及省內100多家企業,違法所得220余萬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規定,該檢測公司在監測過程中存在故意漏檢關鍵項目并故意不真實記錄原始數據,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檢測報告沒有相應原始數據,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報告和對原始數據不合理修約等多個違法行為,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七、十、十一、十二項、第五條第一、二、六、七、八項和第六條第五項的判定標準,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該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虛假監測報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隨著生態環境保護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生產企業也更加重視自身環保責任,加大投入治理環境污染。然而有個別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受利益驅動,通過不規范監測的方式降低運營成本,為生產企業出具大量違規監測報告牟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營商環境,阻礙企業環境治理工作開展。全面整治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工作,是新形勢下的新挑戰,年初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加大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聯動工作頻次,通過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環境監測機構需知:監測數據是環境管理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據,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和真實性,對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為我省近年來規模較大的監測機構數據弄虛作假案件,案件的成功辦理,為我市環境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提供了豐富的案件偵辦經驗,也為下階段專項行動的深入開展提供了實踐基礎。通過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查處,不僅凈化了我市環境監測市場,為建設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提供保障,也實現了本次行動打擊一件、震懾一方的社會效果。
根據“兩打”專項整治行動部署,為進一步嚴厲打擊環境監測工作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沈陽市生態環境局對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專項異地交叉執法行動。2023年10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接到交辦線索,對位于渾南區雙園路的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開展專項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電離輻射監測工作,持有相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共有6名工作人員。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管理較混亂,檔案不規范,主要設施為兩臺輻射劑量測試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監測報告抽檢,發現大量監測報告無原始采樣記錄和數據單,存在報告造假嫌疑。為迅速固定證據,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兩年內出具的監測報告(2022年監測報告檔案88份、2023監測報告檔案47份)、質量文件程序文件4本、出入庫使用記錄6本、儀器檢定報告2本采取先行證據登記保存措施。由于涉案監測報告較多,案情重大,根據我市環境司法聯動工作機制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與市公安局組成專案組,共抽調10名執法人員負責案件偵辦工作。專案組連夜對該公司出具的監測和檢測報告逐一核查,發現其存在監測報告及檢測報告中無原始記錄的有26份,監測報告及檢測報告與其原始記錄中數據嚴重不符的有11份,報告出具時間在現場監測時間之前的1份。10月31日,專案組在掌握關鍵線索后,對該公司經理于某某、檢測員李某、原授權簽字人郭某分別進行調查詢問。經查,該公司授權簽字人郭某于2022年6月至今因身體原因未到公司上班,期間該公司對外出具的監測報告簽發人非本人簽字,涉及偽造簽字共計221處。同時,檢測員李某對監測報告和檢測報告與其原始記錄中數據不符事實予以承認。專案組調取該公司部分《技術服務合同》共計14份,已初步查實涉案金額為18萬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第十四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四)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的”的規定,該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無原始記錄、個別監測報告對原始采樣數據進行篡改偽造、大量監測報告在授權簽字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他人代簽、偽造授權簽字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已于2023年11月3日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本案是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件。環境監測機構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眼睛”,真實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石”,然而個別從事環境監測的企業為降低成本謀取不法收益,視國家法律和監測規范于不顧,通過編制虛假監測報告的方式斂財。本案中,違法企業共出具虛假監測報告200余份,涉及輻射裝置近百臺,嚴重破壞環境管理秩序,造成較大環境風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下一階段,市生態環境局和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強環境司法聯動工作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努力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實效,預防和減少環境違法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