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要求制定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例提供單位:文山州生態環境局
辦案單位:文山州生態環境局文山分局
一、案情簡介
2022年7月,文山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文山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色素萬壽菊顆粒建設項目》開展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生產煤灰、建筑垃圾、生產用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圍擋及覆蓋措施;未按照排污許可要求制定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經對該公司的2000?廢水收集池廢水、后山廢水收集池外排水進行采樣監測,外排廢水氨氮濃度值30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排放濃度限值15mg/L的19.5倍,COD濃度值24696mg/L超過限值100mg/L的246.96倍。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二、處理處罰情況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和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業、關閉,罰款13.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十日行政拘留。
三、案件啟示
該案件是文山州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的首例責令停業關閉企業案,案件涉及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吊銷排污許可證、移送公安拘留、處以罰款處罰,案情復雜,調查取證難度大。文山州生態環境部門在案件辦理中,綜合運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強化以案練兵,不斷提升執法人員在平時檢查工作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練兵效果明顯,具有示范性。
本案中,案件當事人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主觀惡性深、危害后果嚴重,被吊銷排污許可證,被責令停業、關閉,得不償失。該案例向公眾詮釋了“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案件具有警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