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導作用,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以往司法辦案的經驗做法基礎上,發布6件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是:楊某鏘等重大責任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行賄案,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李某遠危險作業案,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
楊某鏘等重大責任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行賄案明確,要從嚴懲治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的無證施工、違法改擴建、隨意加層、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結構布局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對于導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的發生負有首要責任的行為人,該頂格處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頂格判處刑罰,充分體現從嚴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政策導向。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進一步明確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人員雖未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可以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對于受他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一線生產、作業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其所受到強令的程度、各自行為對引發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確定刑事責任。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明確,中介組織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事故企業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干擾、誤導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的,依法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對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其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對安全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獲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定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此外,為明確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認定標準問題,為司法辦案提供指引,此次還專門選取了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李某遠危險作業案和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等3件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中危化品經營、礦山開采等較為常見的生產作業活動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具體判斷標準。一方面,要依法懲治危險作業犯罪,做到該嚴則嚴,切實維護生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準確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當寬則寬,對于行為人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注意加強與應急管理等行政監管部門的銜接協作,持續推動溯源治理,確保良好辦案效果。
目錄
1.楊某鏘等重大責任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行賄案
2.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
3.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4.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
5.李某遠危險作業案
6.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
案例1
楊某鏘等重大責任事故、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行賄案
——依法嚴懲生產安全事故首要責任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鏘,男,漢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某旅館經營者、實際控制人。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2年,楊某鏘在未取得相關規劃和建設手續的情況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開工建設四層鋼結構建筑物,其間將項目以包工包料方式發包給無鋼結構施工資質人員進行建設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圖紙和偽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騙取了公安機關消防設計備案手續。楊某鏘又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且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將建筑物發包給他人開展鋼結構夾層施工,將建筑物違規增加夾層改建為七層。2017年11月,楊某鏘將建筑物四至六層出租給他人用于經營旅館,并伙同他人采用偽造《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等方法違規辦理了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2020年1月中旬,楊某鏘雇傭工人裝修建筑物一層店面,工人發現承重鋼柱變形并告知楊某鏘,楊某鏘要求工人不得聲張暫停施工,與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節期間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于同年3月5日雇傭無資質人員違規對建筑物承重鋼柱進行焊接加固。3月7日17時45分,旅館承租人電話告知楊某鏘稱旅館大堂玻璃破裂,楊某鏘到場查看后離開。當日19時4分和19時6分,旅館兩名承租人先后趕到現場發現旅館大堂墻面扣板出現裂縫且持續加劇,再次電話告知楊某鏘,楊某鏘19時11分到達現場查看,旅館承租人叫人上樓通知疏散,但已錯失逃生時機。19時14分建筑物瞬間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794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旅館等事故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楊某鏘無視法律法規,違法違規建設施工,弄虛作假騙取行政許可,安全責任長期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間,楊某鏘在建設旅館所在建筑物、辦理建筑物相關消防備案、申辦旅館《特種行業許可證》等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二、處理結果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鏘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行賄罪,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提起公訴。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鏘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無合法建設手續的情況下雇傭無資質人員,違法違規建設、改建鋼結構大樓,違法違規組織裝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單獨或者伙同他人共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用于騙取消防備案及特種行業許可證審批,導致違規建設的建筑物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嚴重侵犯國家機關信譽與公信力,最終造成本案嚴重后果,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館違法違規建設經營行為得以長期存在,最終發生坍塌,社會影響惡劣,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情節嚴重,應依法數罪并罰。據此,依法對楊某鏘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楊某鏘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因為違法違規建設施工導致的用于經營活動的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時有發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高額財產損失,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司法機關要加大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懲治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的無證施工、隨意改擴建、隨意加層、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結構布局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于導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發生負有首要責任、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罪名的行為人,該頂格處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頂格判處刑罰,充分體現從嚴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總體政策,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2
李某、王某華、焦某東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重大責任事故案
——準確認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實際經營人和負責人。
被告人王某華,男,漢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駕駛員。
被告人焦某東,男,漢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駕駛員。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蘇無錫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業務,擔任公司實際經營人和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王某華2019年4月應聘成為該運輸公司駕駛員,同年6月底與李某合伙購買蘇BQ719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BG976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約定利潤平分,王某華日常駕駛該車;焦某東2019年5月底應聘成為運輸公司駕駛員,駕駛蘇BX80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BZ030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李某違反法律法規關于嚴禁超載的規定,在招聘駕駛員時明確告知對方稱公司需要招聘能夠“重載”(即嚴重超載)的駕駛員,駕駛員表示能夠駕駛超載車輛才同意入職;在公司購買不含輪胎的貨車后,通過找專人安裝與車輛輪胎登記信息不一致且承重力更好的鋼絲胎、加裝用于給剎車和輪胎降溫的水箱等方式,對公司貨運車輛進行非法改裝以提高承載力。經營期間,該運輸公司車輛曾被運管部門查出多次超載運輸,并曾因超載運輸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約談警告、因超載運輸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被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某仍然指揮、管理駕駛員繼續嚴重超載,且在部分駕駛員提出少超載一些貨物時作出解聘駕駛員的管理決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華、焦某東根據公司安排到碼頭裝載貨物,焦某東當日下午駕駛蘇BX806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BZ030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核載質量32噸)裝載7軋共重157.985噸的鋼卷先離開碼頭,王某華隨后駕駛蘇BQ719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BG976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核載質量29噸)裝載6軋共重160.855噸的鋼卷離開碼頭。當日18時許,焦某東、王某華駕車先后行駛通過312國道某路段上跨橋左側車道時橋面發生側翻,將橋下道路阻斷。事故發生時焦某東剛駛離上跨橋橋面側翻段,王某華正駕車通過上跨橋橋面側翻段,車輛隨側翻橋面側滑靠至橋面護欄,致王某華受傷。事故造成行駛在側翻橋面路段上的車輛隨橋面滑落,在橋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被砸壓,導致3人死亡、9輛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毀橋梁價值約2422567元,受損9輛車輛損失共計229015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事故發生后,焦某東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處理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對王某華、焦某東和其他被告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行為已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情節特別惡劣;王某華、焦某東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李某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從重處罰;焦某東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某華、焦某東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李某、王某華、焦某東提出上訴,后李某、王某華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李某、王某華撤回上訴,對焦某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人員出于追求高額利潤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隱患,違背生產、作業人員的主觀意愿,強令生產、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極易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予以從嚴懲處。《刑法修正案(六)》增設的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方式作了列舉式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進行了擴充,罪名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實踐中,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人員雖未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的,也可以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對于受他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一線生產、作業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其所受到強令的程度、各自行為對引發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確定刑事責任。
案例3
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依法懲治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江蘇天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
被告人柏某,男,漢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安全評價師。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江蘇響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擅自改變工藝析出廢水中的硝化廢料,并對析出的硝化廢料刻意隱瞞,大量、長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貯存條件的煤棚、舊固廢庫等場所內。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具有國家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在接受該化工公司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服務過程中,檢查不全面、不深入,僅安排安全評價師柏某一人到公司現場調研甚至不安排任何人員進行現場調研即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柏某未對該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藝流程進行跟蹤核查,故意編制虛假報告,項目組其他成員均未實際履行現場調研等職責即在安全評價報告上簽名,先后為該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安全評價報告、2016年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和2018年復產安全評價報告等4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共計收取費用17萬元,致使該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和得到整改。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貯存在該化工公司舊固廢庫內的大量硝化廢料因積熱自燃發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故企業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發生后,柏某經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處理結果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訴。阜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作為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作為該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為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1款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介組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安全評價中介組織接受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能否獲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批準和許可、能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起到關鍵性作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出具真實客觀的安全評價報告,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于安全評價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行為,在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其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對安全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獲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定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4
高某海等危險作業案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違法經營存儲危化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海,男,漢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不起訴人熊某華,男,漢族,1967年9月6日出生。
被不起訴人熊甲,男,漢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系熊某華之子。
被不起訴人熊乙,男,漢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系熊某華之子。
2021年6月起,高某海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經相關機關批準的情況下,通過熊某華租用熊乙位于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沙文鎮扁山村水淹組136號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儲、銷售汽油。后熊某華、熊甲和熊乙見有利可圖,便購買高某海儲存的汽油分裝銷售,賺取差價。同年12月13日20時許,高某海因操作不當引發汽油燃爆,導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處被燒傷,自有的別克轎車及存儲汽油房屋局部被燒毀。
二、處理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高某海、熊某華、熊甲、熊乙立案偵查,后移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高某海、熊某華、熊甲、熊乙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未取得批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已引發事故,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行為已符合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熊某華、熊甲、熊乙三人參與犯罪時間較短,在犯罪中主要負責提供犯罪場所、協助分裝銷售汽油,系初犯,具有認罪認罰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對熊某華、熊甲、熊乙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危險作業罪對高某海提起公訴。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高某海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規定,汽油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銷售、儲存汽油均應取得相應證照,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規范操作,儲存汽油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對于行為人在未經專業培訓、無經營資質、無專業設備、無安全儲存條件、無應急處理能力情況下,在居民樓附近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由于不規范操作造成行為人本人重度燒傷、周圍物品燒毀的后果的,綜合考慮其行為方式、案發地點及危害后果,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34條之一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同時,應當注意區別對待,對于其他為行為人提供便利條件、參與分裝賺取差價的人員,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案例5
李某遠危險作業案
——關閉消防安全設備“現實危險”的把握標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遠,男,漢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負責人。
2020年,雅某公司因安全生產需要,在油漆倉庫、危廢倉庫等生產作業區域安裝了可燃氣體報警器。2021年10月以來,李某遠在明知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會導致無法實時監測生產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情況下,為節約生產開支而擅自予以關閉。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業區域發生火災。同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門對雅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影響安全生產問題,且在上述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區域內發現存放有朗格牌清味底漆固化劑10桶、首邦漆A2固化劑16桶、首邦漆五分啞耐磨爽滑清面漆16桶等大量油漆、稀釋劑,遂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經檢驗,上述清面漆、固化劑均系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
二、處理結果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托數據應用平臺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消防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的李某遠危險作業案一直未予立案。經進一步調取查閱相關案卷材料,永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李某遠的行為已經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永康市公安局經重新審查后決定立案偵查,立案次日再次對雅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雖然清理了倉庫內的清面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仍處于關閉狀態。永康市公安局以李某遠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遠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一是關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明確,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本案現場雖按規定設置了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李某遠在得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超標會引發報警裝置報警后,為了節省生產開支,未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而是直接關閉停用報警裝置,導致企業的生產安全面臨重大隱患。二是“危險”具有現實性。涉案現場不僅堆放了3瓶瓶裝液化天然氣(其中1瓶處于使用狀態),還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以及數噸油漆渣等危廢物,企業的車間噴漆中也會產生大量揮發性可燃氣體,一旦遇到明火或者濃度達到一定臨界值,將引發火災或者爆炸事故。三是“危險”具有緊迫性。案發前,涉案廠區曾發生過火災,客觀上已經出現了“小事故”,之所以沒有發生重大傷亡等嚴重后果,只是因為在發生重大險情的時段,噴漆車間已經連續幾天停止作業,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恰好沒有達到臨界值,且發現及時得以迅速撲滅,屬于由于偶然因素僥幸避免。經消防檢查,當即明確提出企業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消防安全隱患,但李某遠一直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李某遠提起公訴。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李某遠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是指客觀存在的、緊迫的危險,這種危險未及時消除、持續存在,將可能隨時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司法實踐中,是否屬于“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糾正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要準確把握立法原意,對于行為人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已經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觀原因而未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案例6
趙某寬、趙某龍危險作業不起訴案
——礦山開采危險作業“現實危險”的把握標準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趙某寬,男,漢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江西省玉山縣某礦負責人。
被不起訴人趙某龍,男,漢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縣某礦管理人員。
2021年6月4日,江西省玉山縣應急管理局對玉山縣某礦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收回同年6月6日到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其6月7日前封閉所有地表礦洞。6月12日下午,因礦洞水泵在雨季需要維護,為排出積水使礦點不被淹沒,趙某龍經趙某寬同意后,安排王某文拆除封閉礦洞的水泥磚。6月13日16時許,王某文帶領程某興、張某才至礦深150米處維修水泵。因礦洞違規使用木板隔斷礦渣,在被水浸泡后木板出現霉變破損,致程某興在更換水泵過程中被礦渣圍困受傷。經鑒定,程某興傷情評定為輕傷一級。
二、處理結果
江西省玉山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趙某寬、趙某龍立案偵查,后移送玉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玉山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寬、趙某龍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符合刑法第134條之一第3項之規定,構成危險作業罪。一是本案的“現實危險”具有高度危險性。本案中,涉案企業經營開采礦山作業,與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等行業均屬高危行業,其生產作業具有高度危險性。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并被責令封閉所有地表礦洞的情況下仍強行進入礦洞作業,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二是本案的“現實危險”具有現實緊迫性。涉案企業所屬礦洞因雨季被長期浸泡,現場防護設施不符合規定出現霉變情形,在礦深150米處進行維修水泵的作業過程中,發生隔斷木板破損、礦渣掉落致人身體損傷,因為開展及時有效救援,未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具有現實危險。
玉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將依法懲罰犯罪與幫助民營企業挽回和減少損失相結合,在聽取被害人及當地基層組織要求從寬處理的意見后,對涉案人員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鑒于趙某寬、趙某龍案發后積極搶救傷員、取得被害人諒解,且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對二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同時,針對該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尚未全面排除的安全隱患,向當地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制發檢察建議,聯合有關部門對企業后續整改進行指導,督促企業配備合格的防墜保護裝置、防護設施及用品、專業應急救援團隊等,確保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該企業在達到申領條件后重新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典型意義
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生產作業活動,已經發生安全事故,因開展有效救援尚未造成重大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刑法第134條之一危險作業罪中“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辦案中,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準確規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危險作業犯罪,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應當注意與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行刑雙向銜接,督促集中排查整治涉案企業風險隱患,推動溯源治理,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