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安全員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2023年2月26日上午7時許,位于深圳市光明區新湖街道轄區內中山大學(深圳校區)理工二號樓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人字梯太高極易發生事故,一定要慎之又慎,這起事故有一個顯著特點,勞務分包負責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包負責人和安全員給予行政處罰,總包無責任。
一、事故發生單位
1.建設單位:深圳市建筑工務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2.施工總承包單位: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專業分包單位:上海企筑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4.勞務分包單位:上海陸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2月26日9時52分許,黎書各穿著反光背心、戴著安全帽(未佩戴 安全帶)跨坐在鋁質人字梯上,打磨完墻面裂縫后轉身準備下鋁質字梯,從第二踏板下到第三踏板的時候(從上往下數),踩空從梯子上跌落到地面。
三、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
黎書各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帶(勞動防護用品),擅自使用鋁質人字梯在2m 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進行7 層屋面東側風機房北墻面裂紋修補作業,違反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2009)第 2.0.4 條 [1]和《建筑施工高處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 3.0.5 條[2]之規定。
2.物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現場作業高度約3.5米,作業使用約4米高的鋁質人字梯進行作業,未按作業要求使用安全穩固的操作平臺進行作業。不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SJG—46—2018) 第 3.1.5 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許秀山,男,群眾,為上海陸晟公司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安排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的黎書各進行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21]和第三十條[22]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23]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方洪,男,黨員,任上海陸晟公司主要負責人,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 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款第五項[24]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夏歡,男,群眾,任上海企筑公司安全管理員,未組織制定維修作業崗位操作規程;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 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25] 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4.宋銘華,男,黨員,任上海企筑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維修作業崗位操作規程;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不到位,未及時排查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26]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
通報:2021年11月21日,深圳一人工在1.6米高的人字梯上墜落,身亡!近日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一起事故:8月26日19時50分左右,由中鐵十五局集團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江蘇省華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的南京市建鄴區北圩路41號南京曉莊學院網格學院改造項目工程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該總承包單位自當日起在江蘇省不得承攬新工程項目。
北京市安監局通報:2018年7月21日15時50分,在朝陽區孫河地區物美超市孫河店內,由于熟食庫房照明出現故障,電工張建民(男,44歲,北京人)在熟食庫房門口站在人字梯(木質)上檢修線路過程中疑似觸電摔落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通報:2019年8月25日9時許,位于北海市某街道辦事處新營社區新營路的北海市利高水產貿易有限公司,一名作業人員在清理輸送帶時,從站立的約60厘米高的鐵制凳子上不慎跌落,頭部著地導致受傷,后經送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