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案(一案三罰)
# 案情回顧
蘇州工業園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對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一樓車間北側排風扇電纜線登高安裝作業進行核查時發現,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將該項作業進行了外包,承包單位實施登高安裝作業的2名現場作業人員,僅其中一人取得高處作業和低壓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另外一人未取得任何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根據《判定標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經進一步調查,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發包單位,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未組織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執法工作人員隨后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對單位的處理情況: 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蘇州威屹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總務助理及總務經理作為以上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給予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 案例啟示 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對外包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還存有誤區,認為應完全由承包單位自行負責,存在“一包了之、以包代管”的心態與行為,由于缺乏作業活動的統一協調管理,作業現場秩序失控,作業過程安全措施不能規范落實,造成外包項目相關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總量中的占比始終居高不下。尤其是涉及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項目,外包需求情況更為明顯,作業活動過程安全風險更加突出。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中,明確將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列入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此項重大隱患的判定情形包括:(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督促整改等。 本案中,盡管雙方簽訂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在實際作業過程中,發包方現場監護人員作業過程中離開作業現場,對作業過程未認真進行現場監護,企業也未安排其他人員進行作業過程的安全檢查,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無證特種作業人員擅自登高進行接線工作,導致作業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給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帶來極大風險。 針對發包、出租方的安全生產法定義務,2023年新修訂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了具體的安全生產職責,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切實落實相關規定,加強對發包、出租單位的監督管理:1.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2.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3.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4.對承包方、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同時,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