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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處置“副產鹽”污染環境、戴某兵偽造公司印章罪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副產鹽”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鑒定后收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產鹽”的非法收集、處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產鹽”的非法處置者。


被告人鐘某華,系“副產鹽”的非法運輸、處置者。


“副產鹽”系生產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體廢鹽,由于生成條件多樣、成分復雜,導致毒害性質復雜,一般需要經過屬性鑒別后,根據鑒別結果按產品、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分別進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謊稱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廠廠長并偽造了該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產鹽”用于礦物冶煉為由,多次冒用該公司名義在全國范圍內收集、處置醫藥化工企業“副產鹽”,以獲取相關企業給予的每噸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補貼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縣某租賃倉庫內的“副產鹽”產生刺鼻氣味,招致周邊廠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過互聯網聯系到被告人肖某生。雙方達成處置協議,由戴某兵、鐘某華負責運輸“副產鹽”至肖某生指定場所,并按照每噸50元左右的價格支付肖某生“補貼款”。肖某生隨后使用化名以“臨時堆放原材料”名義在南昌市青山湖區、新建區分別租賃場地用于堆放“副產鹽”。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間,戴某兵委托鐘某華組織車隊先后將1200余噸、211噸不同企業生產的“副產鹽”拆包混合后運送到肖某生租賃的青山湖區場地和新建區場地。肖某生對上述“副產鹽”未做任何防護措施便徑直露天堆放,后更換手機號碼“失聯”,導致堆放在兩地的“副產鹽”分別流散300余噸、70余噸,造成周邊土壤、水體被污染。經檢測,上述“副產鹽”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險廢物超標,危險廢物代碼為HW02/HW04/HW11。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生態環境局發現,肖某生租用該區樂化鎮一空廠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體廢物,經快速檢測,初步判定為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新建區生態環境局對堆放物進行應急處置后,將肖某生涉嫌污染環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偵查,并主動聽取新建區檢察院意見。雙方聯合新建區生態環境局圍繞案件性質、取證方向多次開展會商研判,確定以查清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流轉為偵查方向。


經初步偵查,案涉“副產鹽”來源于戴某兵。進一步研判發現,本案“副產鹽”來源于兩個省份10余家產廢企業,并流向多個省份。鑒于案情重大、疑難、復雜,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對該案掛牌督辦,并派員至新建區協調、指導關鍵證據調取。


針對本案堆放的“副產鹽”系多家企業固體廢鹽“混合物”情況,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區檢察院、新建區生態環境局聯合對涉及的10余家產廢企業進行突擊走訪調查,全面調取企業環評報告、驗收批復文件、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協議等證據,初步圈定涉案“副產鹽”來源于其中7家產廢企業。在充分會商并征求專家意見后,委托鑒定機構對7家主要產廢企業產出的廢水、固體廢物采樣與涉案“副產鹽”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進行比對,鑒定出與2家企業具有高度關聯性。鑒于2家企業對生產中的“副產鹽”沒有依法依規進行管理處置,造成實際污染的后果,由生態環境部門與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


針對肖某生等人辯稱主觀上不明知系危險廢物,客觀上系“臨時堆放并將銷往水泥廠”,并非“排放、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辯解,辦案機關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長期隨意堆放、無保護措施放任“副產鹽”流失、以假姓名租賃場地并更換聯系方式等客觀行為證據的同時,聯系走訪省內多家水泥廠,對水泥生產中不需要、不收購涉案“副產鹽”事實進行確認,進一步夯實了案件的證據基礎。


針對本案鑒定費用高昂的問題,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區檢察院、新建區生態環境局與區人民法院、區財政局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接收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生態損害賠償及修復資金,并支付環境資源案件辦理產生的司法鑒定、應急處置、生態修復等費用。將檢察公益訴訟“先鑒定、后付費”機制運用至刑事案件辦理中,委托江西核工業局監測研究中心先行對全部涉案“副產鹽”開展檢測。經檢測,該批固體廢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認定為危險廢物。鑒定結束后,新建區及青山湖區生態環境部門立即開展無害化處理工作。


針對相關“副產鹽”流向多省份問題,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東等地公安機關核查涉案線索,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副產鹽”污染環境犯罪。各地及時將協查結果反饋新建公安分局,進一步固定完善證據。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環境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鐘某華、肖某生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戴某兵、鐘某華經檢察機關多次釋法說理,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41萬元、10萬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區檢察院對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18日,新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1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鐘某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后,戴某兵提出上訴。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 準確打擊“副產鹽”黑產業鏈。化工行業尤其是石化、制藥、精細化工等行業,每年產生大量廢氯化鈉鹽、廢硫酸鈉鹽等“副產鹽”,個別產廢企業為降低處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結、放任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個人對危險廢物類“副產鹽”進行非法處置,造成生態環境污染。此類案件的偵辦難度普遍較大,本案圍繞危險廢物的性質、來源、流轉、處置等問題,對案件串并深挖,實現對非法提供、收集、處置危險廢物行為的黑產業鏈準確打擊。


2. 積極探索“先鑒定后付費”機制。司法實踐中,環境污染案件鑒定費用高昂往往是制約司法辦案的難點問題。本案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共同推動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資金池”統一接收、保管各類環資案件賠償及修復資金,統一支付生態修復、司法鑒定等費用,為環境資源案件辦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探索運用“先鑒定后付費”機制辦理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為推進案件高效辦理提供了參考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