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某宇發展有限公司(樟樹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行政處罰案
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專項檢查督導工作的部署要求,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西某宇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安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化產車間脫硫工段設置硫磺庫,未經設計;
2.焦爐煙氣脫硫脫硝及余熱回收工程技術改造項目未進行驗收。
以上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針對以上情況,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隱患,并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