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2022)蘇0804民初6712號2022年9月22日18時45分許,劉某波醉酒(經檢驗,劉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4.4mg/ml)駕駛人力三輪車在淮陰區黃河東路南側機動車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自行車公園停車場出口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衡某武駕駛的小型轎車(經鑒定,事故發生前的平均行駛速度約為69km/h)發生碰撞,造成劉某波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波、衡某武均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波(1967年11月17日出生)近親屬有父親劉某方(1937年2月17日出生)、母親朱某梅(1941年7月28日出生),無配偶、子女。劉某方、朱某梅共育有四個子女。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57743元×20年=1154860元。2.被撫養人生活費:36558元/年×(5+5)年÷4人=9139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4.喪葬費:原告主張53017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6.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原告該項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