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與張某良、王某元、梁山縣某亞汽貿有限公司、某平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車輛安全統籌合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合同,不能直接判決統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2022)魯1723民初829號二審: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7民終4284號
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僅對締約方產生效力,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可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在本案中,涉案車輛安全統籌合同雖然具有類似商業三者險的作用和功能,但該合同是某平運輸公司制定的安全統籌合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合同,一審判決某平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良、王某元、梁山縣某亞汽貿有限公司、某平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2022)魯1723民初8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訴人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張某良、王某元、梁山縣某亞汽貿有限公司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817854.37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程序違法,上訴人在起訴時并未將某平運輸公司列為被告,一審法院在未經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追加某平運輸公司為本案被告,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不告不理原則)。2.一審法院判決某平運輸公司向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且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相對性原則,被上訴人張某良、王某元及梁山某亞公司應共同向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梁山某亞公司與某平運輸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產生的責任承擔問題,梁山某亞公司應該根據合同約定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另行向某平運輸公司追償。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死亡賠償金903667.2元;2.喪葬費45330.5元;3.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4.被扶養人生活費97713.33元。以上損失共計1096711.03元,扣除交強險承保公司已賠償的180000元,主張被告再賠償916711.03元。2022年1月24日7時50分許,張某良駕駛魯H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成武文亭街頤和小區北門處由東向西北右轉行駛過程中,與郭某某駕駛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1961年4月8日出生)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張某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魯H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實際車主為王某元,梁山某亞公司為該車掛靠公司,張某良系王某元的雇傭司機。該車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承保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足額賠償180000元。魯HQ××**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某平運輸公司參加第三者責任統籌(統籌限額10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間。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關于某平運輸公司應否在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某平運輸公司對從事運營的機動車輛收取統籌費,并按照保險行業的模式運營管理資金,但其并未取得保險業務的經營許可,屬于以“統籌費”名義變相從事商業保險業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和本編第一編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某平運輸公司與梁山某亞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除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外,其余合同內容均應認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某平運輸公司,原告及梁山某亞公司并無過錯,故某平運輸公司依法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不應低于梁山某亞公司正常投保后所應得到的利益,即某平運輸公司仍應在100萬元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判決:一、被告某平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內賠償給原告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經濟損失817854.37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平運輸公司是否應依照涉案車輛安全統籌險直接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僅對締約方產生效力,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可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在本案中,涉案車輛安全統籌合同雖然具有類似商業三者險的作用和功能,但該合同是某平運輸公司制定的安全統籌合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合同,一審判決某平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王某元系魯HQ××**號貨車的實際車主,張某良是王某元的雇傭司機,王某元將涉案車輛掛靠在梁山某亞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上訴人的損失,應由王某元承擔賠償責任,梁山某亞公司對王某元應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2022)魯1723民初829號民事判決;二、王某元賠償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17854.37元,梁山縣某亞汽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王某云、邵某全、邵某起、邵某榮、邵某賀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