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頻因公司治理不當受罰 兩年罰沒超8億元
“2021年以來銀保監會監管處罰事項中,因公司治理不當引發的處罰事項屢見不鮮。”普華永道12月13日發布的報告顯示,近兩年,銀保監會共計開出超6000筆罰單,涉及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處罰的超300筆,罰沒金額合計超過8億元。
其中,股東治理、關聯交易是受罰的重災區;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暴露的問題數量不多,但處罰金額相對較高;市場約束成為近期罰單高發領域。普華永道指出,監管機構對公司治理的檢查和處罰力度應當引起銀行保險機構的高度關注。
數據來源:銀保監會、普華永道
自2019年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以來,監管機構已建立起常態化的公司治理評估工作機制,以期充分發揮公司治理評估對健全行業公司治理的引領作用。2022年11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擴展了評估對象,優化了評估機制,調整了評估指標,并強化了評估結果的應用,將進一步有效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能力,推動銀行保險行業公司治理的高質量發展。
具體來看,《辦法》將評估對象進行了拓展,在原有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基礎上,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監管評估覆蓋面的擴大,體現出公司治理監管趨嚴的態勢,也傳達出貫徹落實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堅持推行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防范公司治理風險的決心。在已試行兩年的評估工作中,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已具備歷史積累,體系已較為完備,將站在新的起點迎接新指標體系下的評估考量。“相比而言,新納入評估范圍的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公司治理基礎較為薄弱,加之評估經驗不足,在新評估體系下將面臨更大的挑戰,應引起高度重視,建議新納入的金融機構,從制度、流程、系統三個維度進行短板補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普華永道在報告中指出。
在評估機制上,《辦法》優化了監管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覆蓋范圍,由每一年度現場評估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同一類型機構30%的比例轉變為監管現場評估每三年實現全覆蓋。從評估結果運用上來看,《辦法》更新后對年度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D級及以下機構在監管措施上,存在較大差異。
普華永道表示:“對重點監管對象采取的一系列經營限制措施,將作為‘高壓線’反向敦促機構各層級勤勉盡責履行好公司治理相關職責,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而對銀行保險機構自身來說,加強公司治理建設,長期來講能夠受益于現代公司治理帶來的穩健運行保障,而短期又可以將檢查配合資源傾斜至內部各項管理機制優化的工作中,實現良性循環。”
從評價指標來看,《辦法》進一步優化了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監高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更好地突出了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同時,將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行業公司治理風險特征、監管規則和關注重點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動態調整評估方案和指標體系。
報告稱,評估指標的動態調整,一方面體現了監管評估體系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對銀行保險機構自身來說,打破了“按圖索驥”被動式地按照檢查指標倒推發展方向和制定工作方案的“應試”策略,能夠更好地督促金融機構重新審視公司治理現狀,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銀行保險機構應重在打造管理彈性、韌性,以“打鐵還需自身硬”的精神去擁抱監管新變化。(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