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施工現場觸電身亡,責任誰來承擔?
轉載。
小宋系原告某設備安裝公司員工。2021年6月27日,原告公司在某機電公司處購買單項潛水電泵一臺,用于抽取施工工地水坑內的污水。當日11時許,小宋在工地施工時不慎觸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臨床死亡原因為暴露于未特指的電流下(工業和建筑區)。
事發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出警處理時,對小宋的工友進行了詢問。后原告某設備安裝公司與小宋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其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全部損失共計80余萬元。上述賠償款全部支付后,原告某設備安裝公司認為該單項潛水電泵存在質量問題,遂將案涉電泵的生產者、銷售者起訴至平陰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中,原告申請對案涉水泵的完整性(未拆卸)及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及漏電原因進行鑒定。經鑒定,案涉單項潛水電泵外觀完整,內部接線錯誤,不符合GB/T25409-2010《小型潛水電泵》標準。案涉水泵漏電原因是涉案潛水電泵的電機定子主繞組與電機外殼短路造成的。后被告方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鑒定機構逐一進行了答復。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亦曾向鑒定機構提出如下問題:1.鑒定意見中載明案涉水泵不符合GB/T25409-2010《小型潛水電泵》標準,能否明確具體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哪一條款?2.若案涉水泵僅存在內部接線錯誤,沒有短路的情況,是否會造成漏電?3.鑒定意見中載明漏電原因是涉案潛水電泵的電機定子主繞組與電機外殼短路造成,能否具體分析造成短路的原因?鑒定機構回函稱:“1.案涉單項潛水泵內部接線錯誤不符合GB/T25409-2010《小型潛水電泵》4.1.1及4.6.2; 2.正常情況下,水泵電機的繞組對電機外殼是絕緣的,不會漏電。繞組的絕緣被破壞后才導致漏電。3.繞組引線和導線連接處熔斷引起繞組內部短路和對電機外殼短路,引起繞組引線和導線連接處熔斷的原因可能是連接工藝不良所導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鑒定意見書中認為案涉水泵存在內部接線錯誤的問題。被告對此提出異議,本院亦要求鑒定機構對此進行說明,而鑒定機構未能明確回復。另根據公安機關對小宋工友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案涉水泵一開始是能正常工作的,若案涉水泵內部接線錯誤必然導致漏電,那在水泵出水處洗腳的小宋工友可能是第一個觸電的人,而該工友實際并未觸電。故法院認為案涉水泵的內部接線錯誤,并不必然導致漏電。
關于鑒定意見書中闡述的案涉水泵漏電的原因是電機定子主繞組與電機外殼短路造成的問題。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在回復該問題時,對于案涉水泵漏電的原因采用了“可能”的表述,未能就案涉水泵是否存在質量缺陷予以明確說明,又因短路并不是發生漏電的最初原因,該問題的邏輯層次應為發生導致短路的原因→造成短路→造成漏電。據此,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案涉水泵存在質量問題。另外,本案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由于原告未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導致對本案事故中是否存在小宋違規作業、原告是否存在安全生產保障不到位等導致漏電事故的發生,亦沒有由專業部門作出認定。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李磊
孔村法庭副庭長
正所謂“安全不小事”,安全生產對于企業和員工都是重大的責任,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輕則民事賠償,重則刑事入罪,給企業、員工和他人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在進行生產時,企業一定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企業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