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執法檢查要點、常見違法行為
一、施工期檢查要點
01.環評報告是否經審批部門批準,實際開工時間是否在環評批復之日起五年以內。 02.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與環評是否一致。 03.查驗施工圖、施工計劃、施工合同,確定配套建設的治污設施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施工合同中是否涵蓋 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內容和要求,是否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內容。 04.施工期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廢是否落實環評污染防治要求。 05.環評批復中環境監理要求是否落實。 06.生態影響類項目對生態敏感區或環境敏感目標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實。 二、調試期檢查要點 01.環評報告是否經審批部門批準,實際開工時間是否在環評批復之日起五年以內。 02.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釆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與環評是否一致,發生重大變動的是否 重新報批環評文件。(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發布水電、水利、火電等28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其他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按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03.配套建設的治污設施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04.建設過程中是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生態破壞未治理、恢復完成的。 05.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調試前是否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0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 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是否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07.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是否改正完成。 08.生態影響類項目對生態敏感區或環境敏感目標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實。 09.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是否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向社會公開環保設施竣工日期、調試的起止日期。 10.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 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1.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要求的,是否在要求的時限內完成。 12.環評批復中環境監理要求是否落實。 13.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等情況: (1)建設項目實施的各項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正常運轉,處理規模是否可以滿足建設項目現有產能,有無偷排、漏排、收集系統不完善等現象,是否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針對環境敏感目標采取的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況,對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程度是否滿足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要求。 (2)排污口建設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設置釆樣口及釆樣平臺,標志牌的技術規格、信息內容及點位編碼是否滿足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 (3)需要安裝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項目是否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 網。 (4)廢水、廢氣的排污口標志及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識是否正確,設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5)建設項目是否按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要求實施風險防范措施,包括裝置區圍堰、防滲工程、事故池、事故報警系統、地下 水監測井、應急物資儲備等;是否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三、自主驗收檢查要點 在調試期檢查要點基礎上增加以下內容: 01.檢查建設單位存檔的驗收報吿及其他檔案資料是否完整。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其他檔案資料包括環評報告及批復、監測報吿、排污許可證、相關協議、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環境管理制度、環境違法整改記錄等驗收支撐文件。 02.檢查自主驗收報告 (1)將環評報告及批復確定的建設內容,同驗收報告中驗收內容、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實際建設內容進行比對,從項目建設地 點、性質、內容、規模、工藝及流程、產品方案、原輔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設施等方面,檢查是否批建一致,驗收范圍與內容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分期驗收,發生變動或新增減的內容是否履行相應報批手續。已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比對與申報內容是否一致。 (2)檢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驗收調查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環評報告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驗收監測內容、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驗收監測結果、驗收監測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驗收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建設項目概況、驗收依據、項目建設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工程及環境保護設施變更情況、環評報告主要結論與建議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驗收執行標準、環境保護設施效果調查、環境影響調查、建議和后續要求、驗收調查結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等。 重點檢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內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實可信;報告結構是否合理;建設項目建設的基本情況、工程變動 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等基本內容是否真實、準確;監測單位、監測點位、因子、頻次、方法和設備,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學、符合標準要求;驗收執行標準是否正確;監測結果評價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可以全面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及對環境的影響;驗收支撐材料是否有效;驗收監測結論是否全面、可信,提出的建議是否有針對性;報告中術語、格式、圖件、表格是否規范,是否滿足《建設項目竣工壞境保護 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和其它建設項目驗收技術規范的要求。 (3)檢查“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重點檢查“驗收意見”具體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驗收依據是否充分、合理;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是否可信;驗收意 見是否有建設單位蓋章確認,并附有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簽字. (4)檢查“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環保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違法、處罰、投訴及處理情況, 環境監理開展情況,環保制度落實情況,環保搬遷、區域削減等實施情況,驗收前整改工作情況等內容。 重點檢查“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內容是否完整、清晰;每項需要說明情況的內容是否清晰、詳實、可信,必要的支撐文件是 否可靠、有效;“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是否有建設單位蓋章確認。 03.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是否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向社會公示驗收報吿,公示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是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04.建設單位在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是否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 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信息,所填報信息是否規范及與現場情況是否一致。 四、可能存在弄虛作假違法行為的常見情形 01.環評報告 (1)環評文件抄襲,包括建設內容、工藝、環境現狀調查、預測評價結果等明顯不屬于本項目或規劃的。 (2)關鍵內容遺漏,包括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遺漏生態保護紅線、敏感點現狀調查與評價等。 (3)數據結論錯誤,包括編造、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危險廢物鑒別結果的;編造相關環境要素或環境風險等現 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結果等。 (4)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編造、篡改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的;篡改、隱瞞工程建設內容、規模等,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 評價工作等級;環評單位、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簽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等。 02.自主驗收 (1)抄襲其他項目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項目所處地理區域內環境敏感目標、地理位置圖內容錯誤。 (2)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釆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變動,建設單位未在驗收監測(調查)報告中進行論述,確定是否為重大變動的。 (3)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 (4)驗收內容與實際建設內容嚴重不符。 ① 未實際進行監測,偽造監測數據。 ② 在驗收前,建設項目所屬行業發布新的不低于環評報告及批復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驗收時未執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 準。 ③ 使用錯誤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算排放總量。 ④ 偽造生產負荷及其他基礎資料數據。 ⑤ 監測(調查)報告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 ⑥ 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五、 6個建設項目常見違法行為 及適用法律條款 違法行為:未驗先投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法行為:未批先建并投產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分別作出處罰。 違法行為:報告書或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吿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 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