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重大責任事故案
【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甬鎮刑初字第552號】
2012年年初,某廠承建某油輪機的電焊、冷作裝配、安裝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員被告人郭某某對該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為負責該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檢查工程現場安全生產工作,也未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被告人郭某某作為負責該工程安全生產的安全員,未嚴格督促、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
2012年7月25日8時許,因違章作業發生閃爆,導致3人受傷,其中1人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啟示:說實話,這個就有點難為我們安全員了。因為即使你做到督促、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也不一定就能保證現場就絕對不出事故。現場那么大,幾個安全員怎么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實行全員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