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吐魯番市應急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布消息稱,該局依法調查處理了吐魯番市應急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全文如下:
2022年1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吐魯番市應急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3月3日,當事人以吐魯番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吐魯番市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第三方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限定第三方監控機構的注冊地、注冊資本等條件,要求向吐魯番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2020年10月27日,當事人以吐魯番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關于消除道路運輸安全隱患的通知》規定“將全市轄區內特別是鄯善縣的車輛納入吐魯番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監控服務中”。2021年3月31日,當事人以吐魯番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督辦通知》指定由2家公司完成4G視頻主動安全智能監控設備的安裝工作。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履行全市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吐魯番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制定限定第三方監控機構備案條件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通知文件,強制道路運輸企業使用其指定第三方監控服務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并要求有關部門“跟蹤督促落實,將落實情況報送市安委辦”,剝奪了道路運輸企業自主選擇權,直接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業經營者參與當地相關市場競爭,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依法向吐魯番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依法提出處理建議:一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主動廢止或者修改排除、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在官方網站公示整改結果,消除相關影響,恢復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二是認真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當事人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各類政策措施時,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認真評估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加強對當事人后續行為的監督與指導,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發生。 收到行政建議書后,當事人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迅速廢止相關文件,并在吐魯番市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告,消除了不良影響,恢復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