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超標判定依據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公告》內容及標記規則的編制背景、工作思路和執行考慮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監管中的作用,生態環境部在充分總結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應用自動監控實施非現場監管執法和火電、水泥、造紙等典型行業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為排除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造成數據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作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發。
印發《公告》,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寬嚴相濟、罰教結合、包容審慎的現代監管理念引導排污單位守法達標排放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問:推動自動監測數據標記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的產生與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自身狀態和生產工況密切相關。開展數據標記,是利用信息化技術為排污單位報告異常數據、異議申訴、自證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徑。據此,我們提出構建“1+N”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體系,規范標記的方式、內容和要求,引導排污單位主動、如實、及時報告。其中,“1”是針對自動監測設備自身狀態的標記規則,也就是此次發布的《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用于指導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在故障、維護、調試等情況下產生的無效數據進行標記,確認數據是否有效;“N”是分行業的生產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識別自動監測數據產生時段的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工況。
《設備標記規則》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工況標記方面,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50號)執行,其他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正在探索研究,待條件成熟后進行發布。支持鼓勵各省制定本地區亟待管控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深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
問:制定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解決了落實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負責的問題,建立并規范排污單位報告數據異常、自證守法的途徑。
一是明確數據有效性認定的主體和形式,提高數據質量。法律明確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負責的具體形式就是排污單位應當對傳輸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確認。《公告》對數據有效性審核確認的時間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標記的時間設定為“次日12時前”,逾期視為排污單位對數據有效性無異議,自動監控系統將自動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數據統計匯總。
二是規范數據異常報告形式,減輕企業負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報告并檢查、修復。目前大多采用紙質蓋章報告,這種形式程序繁瑣、時效性差,無法及時對數據庫中相應數據明細的有效性狀態進行識別和更新。數據標記可以替代紙質蓋章報告,為排污單位提供及時申辯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態環境部門遠程分析判斷的工作效率,進而減輕對排污單位不必要的打擾。
三是奠定非現場監管執法技術基礎,提高執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管理實踐已經充分驗證,數據標記是實現精準監管執法的基礎性工作。在數據標記的基礎上,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開展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電子督辦,提升預警監控能力和科學、高效辦案水平,整個過程可以實現網上留痕,從而建立健全以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模式。
問:制定《公告》過程中,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公告》制定體現了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過程中寬嚴相濟、實事求是的原則。
從寬嚴相濟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慮了自動監測設備調試、運行過程中難以避免的數據缺失或無效的客觀實際,盡可能將非排污單位主觀過錯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確了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記雖然不會修改原始監測數據,但是會影響數據的有效性,利用規則惡意虛假標記、謊報瞞報異常狀況,則可視為逃避監管。這有利于引導排污單位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主動做好自動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
從實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規定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經排污單位審核確認的無效自動監測數據和合理時限內的非正常工況時段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這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尺度嚴格執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問: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設備標記規則》。
正文共十條,主要明確了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數據的質量負主體責任,發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應當選擇數據標記方式及時報告,按照《設備標記規則》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確認;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依據;標記為非正常工況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的依據;標記內容應當與自動監測數據同時公開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設備標記規則》共七方面內容,以現行標準規范為依據,針對自動監測設備使用中可能出現的調試、故障、維護等異常情況,分別提出三類10項具體標記內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規范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認定、標記時段的統計、數據的計算方法等,為自動監測數據的統計和應用奠定基礎,具有行業普適性。
問:在下一步執行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公告》的實施標志著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管理步入了精細化、科學化、現代化的軌道。下一步要實施好《公告》,需要相關方認真理解、執行。
《公告》為排污單位提供了異議申訴、自證清白的渠道和載體,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因此,從排污單位的角度,一要加強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努力提高數據質量,二要熟練運用好標記規則,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及時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推動污染物達標排放。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首先要加強《公告》的宣貫和培訓,引導幫助排污單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義、熟練掌握標記規則,督促排污單位做好數據標記;同時,研究細化電子督辦規則、大數據分析模型等非現場監管執法技術手段,對無效數據和符合環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惡意虛假標記,謊報瞞報、弄虛作假等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關于發布《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排污單位,是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
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障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三、因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或者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導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相關標準等異常情況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對產生自動監測數據的相應時段進行標記。標記則視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異常情況。
四、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以下簡稱《設備標記規則》)和分行業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工況標記規則(以下簡稱工況標記規則)。《設備標記規則》適用于所有行業,用于規范排污單位標記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維護、調試等特定運行狀況;工況標記規則用于規范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時,標記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啟停機、故障等非正常運行工況。
五、排污單位是審核確認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設備標記規則》確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一般情況下,每日12時前完成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的人工標記,逾期則視為對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無異議。
六、依據《設備標記規則》標記為無效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依據工況標記規則標記為非正常工況,并且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達到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時間內的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過相關標準的依據。
七、自動監測數據標記體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屬性,標記內容是自動監測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時,數據標記內容應當同時公開。
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按照《關于發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的公告》(生態環境部2019年第50號公告)執行,其他行業的工況標記規則另行制定。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火力發電、水泥制造和造紙等行業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其他行業參照施行。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