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常州市某針紡織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于某明存在以下問題:2.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常州市武進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4.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