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應急管理局移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構成危險作業罪案
【關鍵詞】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危險作業罪;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湖北省仙桃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雖然處于暫時停產狀態,但存在二十二項事故隱患(其中重大事故隱患兩項)。仙桃市應急管理局隨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完成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在后期巡查過程中,仙桃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有恢復生產跡象,按程序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從危險作業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并經檢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后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仍在進行生產。經調查發現,該公司銷售主管劉某因急于完成訂單,在明知仙桃市應急管理局已作出暫時停產停業,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并經檢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未對兩項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違反停產指令,擅自組織4名工人在2號車間對丙烯酸涂料半成品進行生產,生產過程中車間內存放了大量危險物質200號溶劑油。3月27日,仙桃市應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對該公司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認為“如企業拒不整改,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可能會造成火災爆炸及人員傷亡事故。”
【處理結果】
4月1日,仙桃市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多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結合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意見,綜合認定該公司拒不執行執法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違法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劉某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涉嫌危險作業罪。4月2日,仙桃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向仙桃市公安局移送了相關案件材料。7月13日,劉某因犯危險作業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涉事公司未經應急管理部門許可,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完成情況下,擅自恢復生產,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活動,構成危險作業罪。仙桃市應急管理局邀請專家對涉事企業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出具《安全事故隱患風險分析報告》,同時報請政府組織多部門聯席會議研判,充分發揮部門合力,綜合認定涉事企業生產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確保案件證據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同時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仙桃市應急管理局組織轄區30余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全程旁聽庭審,現場接受法治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