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 吳某玉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玉,男,1985年11月出生,原B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負責人。 2021年3月初,A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公司簽訂《錦興路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B公司完成克拉瑪依區九公里別墅區錦繡路排水管道清淤、管道疏通工作。施工期間,B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某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未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施工檢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2021年3月30日14時30分許,施工人員姜某安、胡某、鄒某楓、陳某平四人受吳某玉指派,在開展管道清淤、管道疏通作業時,現場指揮員姜某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安排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陳某平下井作業,陳某平在井內吸入有毒氣體中毒,姜某安、胡某二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依次下井施救,最終陳某平、姜某安、胡某三人先后吸入有毒氣體溺水,經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4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4月18日,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及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已生效。 (一)應邀積極參與事故調查,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順暢銜接,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市、區兩級檢察機關應邀參與事故調查,在調查中就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并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危害后果的基礎上,準確區分A、B公司及政府監管部門責任人員責任,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被事故調查組采納。針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A公司生產總工程師兼工程部部長吳某友、項目經理張某祥、項目現場負責人沈某勝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B公司,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針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中心副主任岳某新、該單位工程管理科副科長陳某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張某、排水管理處副處長林某、排水管理處管道巡查養護中心主任郝某、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楊某,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于涉嫌犯罪的吳某玉,督促行政執法部門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在取證方向、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力求將問題解決在事故調查和偵查階段,為案件后續訴訟活動奠定良好基礎。 (二)全面審查事故原因,準確界定追訴范圍。檢察機關通過全面審查行為人的主體資格、崗位職責、主觀過錯、履職情況及現場施工條件等,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現場施工人員未按照操作規程、未采取防護措施作業,導致中毒后溺水死亡,施救人員盲目違規施救進一步擴大傷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B公司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安全生產培訓,未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A公司違規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的B公司。同時,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履行存在不到位。綜合考慮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檢察機關依法對B公司負責人吳某玉提起公訴,并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三)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積極推進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整治。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調研、走訪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與企業座談交流等形式積極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針對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分別向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A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安全監管及風險防范機制。建議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厘清安全生產監管權力清單,落實落細監管責任,開展行業集中整治,引導企業構建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升人員素質。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根據檢察機關建議認真整改落實。 典型意義 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應邀參與事故調查,要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證據收集、法律適用、人員追責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黨政紀處分的,建議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于涉嫌犯罪的,督促移交偵查(調查)機關查處,為后續案件辦理奠定良好基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多因一果,涉及主體眾多,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厘清企業管理人員責任和一線作業人員責任、區分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準確界定刑事追責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