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山東眾泰中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監測站房內標簽標示為25mg/L的總氮標液在總氮自動監測設備上測量顯示為6.20mg/L,經送實驗室測定,其實際濃度為97.6mg/L。調閱歷史運維記錄發現,自2021年1月20日起,該站房內總氮自動監測設備存在多次數據校準失敗,校準前后斜率、截距改變的情況。經調查證實,該公司運維人員為避免總氮自動監測數據超標,人為通過校準高濃度標樣來改變校準曲線的斜率、截距,造成總氮自動監測數據長期偏低。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9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9.0625萬元。2021年10月9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2名嫌疑人已實施行政拘留,當地生態環境局正在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高度重視群眾舉報信息,及時進行核實。本案作案方式極為隱蔽,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準確溯源造假點位并控制現場,通過標樣比對等技術手段快速固定違法證據,實現精準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