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某化工公司偷排污水,致危險廢物流入黃河
公訴機關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系寧夏平羅某化工公司經理。
2019年底,郭某某將其公司生產車間租賃給被告人武某某用于生產二乙基二硫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儲存在公司院內的消防罐內。
因罐內污水存儲太多,郭某某經與武某某商議,決定將污水通過平羅某液化氣公司偷排至平羅縣第三排水溝(第三排水溝系賀蘭山東麓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銀川西湖經平羅至惠農注入黃河,為黃河一級支流),被告人張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郭某某聯系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駕駛危貨車輛前往生產廠區裝運廢水。
被告人王某某負責在平羅某液化氣公司的院墻下鑿洞,并連接水管將污水排放至第三排水溝。
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晚間,六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共偷排污水16車320噸至第三排水溝。
經石嘴山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檢測,發現水體均含有有機氯農藥六六六、滴滴涕。 根據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六名被告人偷排的污水為危險廢物。 案發后,石嘴山市政府相關部門成立應急處置組,對被污染水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經鑒定,產生污水水體、土壤等應急處置費用共計823.54萬余元。 同時,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因各被告人排放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水至第三排水溝,造成環境污染,政府支出的應急處置費用823.54萬余元,應由各被告人共同承擔。 “真讓人觸目驚心,為了牟取個人私利,竟然把‘黑手’伸向黃河,通過以案示警才能更好地杜絕破壞環境現象的發生。” “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打文件,今天在庭審現場切身體會到了破壞環境只需要幾天,后果是難以修復的。”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調查,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合法權利。 因案情復雜,該案將在合議庭合議后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