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治市孫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公安分局)線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廠內非法傾倒“低餾分”工業廢液,潞城生態環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刻開展摸排調查,發現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的焦油儲存池內殘留有少量淡黃綠色不明液體,儲存池未做防滲處理;另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有淡黃色不明廢液。經鑒定,上述兩工廠池內液體屬于液態廢物,均為危險廢物(HW39含酚廢物)。
經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業廢液由孫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給“好處費”的方式聯系潞城區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3名當地人尋找地點傾倒。至案發時,傾倒于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焦油儲存池化內約1800噸的廢液已基本滲漏至外環境。經鑒定評估,非法傾倒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為1400余萬元。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液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局、屬地鎮政府和當事人全程監督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過磅稱重后妥善處置,共計160.1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潞城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處。2022年1月25日,潞城區人民法院對潞城區本地3名聯系傾倒場所人員作出刑事判決: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4萬至1萬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河南省新鄭市鑫正樹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員(包括駕駛員、押運員)向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啟示意義】
執法過程中,針對未知來源液態廢物,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嚴格區分“廢水”和“廢液”。開展檢測鑒別后,針對具有危險特性的,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等科學分類,便于合理、合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