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江蘇某發電有限公司系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該公司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自2016年1月1日起應執行更為嚴格的新排放標準,由于未及時開展焚燒爐技術改造工作,導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一直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環保監管行政機關鑒于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多次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未實施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該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長期超標排放造成大氣污染,損害環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因違反強制性排放標準未完成技術改造升級造成環境損害,故對其請求以停產技改、整體搬遷費用抵扣應予賠償生態修復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判令該公司賠償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1511.93元,在江蘇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支付鑒定費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長江流域發電企業超標排污引發的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升級責任重大,綠色發展潛力和勢能巨大,推進生產技術更新升級、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是沿江流域政府和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企業開展生產經營以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為前提,應對標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升級生產技術、改進經營方式。超標排污企業本身具有改進技術避免污染的義務,案涉企業由于未及時開展技改工作,造成大氣污染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明確以技改費用抵扣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以引導、鼓勵、支持企業在沒有法律強制要求情況下,自覺采取措施節能減排、降低環境風險、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為前提,對于正確把握技改抵扣適用條件及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好借鑒意義。本案的依法審理有利于引導企業緊跟時代要求、推進技術更新換代,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是人民法院貫徹長江保護法,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生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