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規劃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設備,用于電動車停放、充電,后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造成2樓、3樓業主房屋財產損失。近日,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錢。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上述事故引起的兩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作出宣判,分別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兩家業主財產損失7.3萬余元和1.1萬余元。架空層電動車著火燒到了樓上業主新房裝修燒壞了凌晨兩點,小區大部分居民都在睡夢中,杭州某小區一單元樓下架空層突然火光四射,濃煙滾滾,多輛電動車和智能充電樁燒毀嚴重。經過消防隊奮力撲救,二十分鐘后大火終于撲滅。經杭州市拱墅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該幢1樓架空層東南側智能充電樁下方電動車,起火點為智能充電樁下的一輛電動車電瓶,起火原因為電動車充電過程中故障引發火災。此次火災導致十幾輛電動車被燒毀,部分車輛的輪胎也嚴重融化致脫落。經鑒定機構鑒定,架空層剪力墻、一層梁、一層樓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損。而受火災損害最嚴重的是2樓業主。他的房屋是新房,當時正在裝修。“我們的新房正在裝修,辛辛苦苦裝了兩個多月,現在全都白做了……”2樓業主吳先生心痛道。
吳先生的房子因火災導致已做好的裝修嚴重受損,需要返修重做,延誤裝修工期3個月。已安裝的空調設備器具線路損壞,均已無法正常使用。此外還有墻面受損,需要重做外墻防水漆,窗體及玻璃受損需要更換。“我們樓上的小伙子家窗戶也燒了,墻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吳先生說。物業擅自安裝充電樁留下安全隱患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樓下的架空層應該是給業主休閑娛樂的場所,不是停放電動車的地方,更不應該在這里安裝充電樁。”吳先生說,“架空層安裝充電樁后,也沒有安裝煙霧報警器、噴淋滅火裝置和監控設備,物業沒有盡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吳先生夫婦和3樓業主馬先生分別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而物業公司認為,安裝的充電樁沒有問題,侵權人應該是發生故障起火的電動車車主和電動車生產廠家,物業公司沒有過錯。拱墅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規劃用途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設備,用于電動車停放、充電,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給兩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損失。但依據現有證據,物業公司與其他侵權人的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因此,拱墅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50%侵權責任,賠償原告吳先生夫婦各項損失7.3萬余元,賠償另案原告3樓業主馬先生各項損失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