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事故行為過了兩年依然被追究責任,項目經理被罰款12萬,責任單位被罰款150萬
事故經過 2019年8月17日6時30分左右,某勞務公司韓某與劉某到項目1號樓拆除電梯井道遺漏的鋼管,8時左右在4層發現井道內左右兩側各有一根鋼管未拆除,韓某和劉某各自將安全帶掛鉤掛于電梯井左右兩側的安全吊環上,將電梯井門防護上翻并固定,劉某蹲在電梯門左側拆除左側鋼管上扣件,韓某背靠劉某蹲在電梯門右側拆除右側鋼管上扣件。8時30分左右,韓某看到劉某從電梯井墜落到負一層電梯井底。后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故發生原因 劉某在未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下,違規站在四層電梯井臨邊位置進行鋼管拆除作業,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導致自己直接從四層電梯井墜落至負一層地面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6個小時內)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4個小時內)
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2個小時內)
(四)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