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需復查未復查,造成二期塵肺,某企業被處罰15萬元
2021年8月7日,金華蘭溪市衛生監督所收到了市職業病防治所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為某公司勞動者饒某確診為職業性水泥塵肺貳期。2021年08月0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提供了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各一份,2016/2018/2019年報告均顯示饒某需要進行復查;2020年報告書顯示饒某為疑似職業病。 該公司未及時按職業健康檢査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完成復查,導致勞動者饒某病情逐漸加重,最終確診為職業性水泥塵肺貳期,給勞動者饒某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經進一步調查,查明該公司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復查,未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將饒某疑似職業病結果向蘭溪市衛生健康局進行上報;對勞動者饒某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蘭溪市衛生監督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拾伍萬元整(¥150000.00元整);2、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職業健康體檢復查是完成職業健康檢查的必備條件。是盡早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職業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關鍵措施。如職業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體檢結果顯示勞動者為需要復查,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安排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進行復查,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如勞動者為疑似職業病,用人單位要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如勞動者為職業禁忌證,用人單位要及時將勞動者調離相關禁忌崗位。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