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隊調查后,出具了火災認定書,十個月后,對3名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處罰。過了一段時間,3名當事人將消防大隊告上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消防大隊違反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判決此次處罰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故被告作為……區的消防救援機構,有職權對涉案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出處罰。本案中,根據《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消火認字(2020)第0010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及原告等三人的詢問筆錄,被告認定涉案火災系由原告等三人因吸煙過失引起,情節較輕并無不妥,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原告進行警告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要對火災事故中涉嫌違法的人員進行處罰,應查明火災事故調查的原因,故應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后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處罰相關人員。根據本案情況,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便收到了原告等三人的火災報警,其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涉案火災的事故認定,并于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等人。原告等人在復核期內,并未對涉案火災事故認定提出異議,故在原告等人申請復核的權利到期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被告即具備了對涉案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基礎。從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行政管理效率等角度考慮,被告如認為涉案火災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受到處罰,則應盡快作出處理,否則當事人將長期處于無法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何時會被“行政處罰”的狀態。被告在涉案火災事故認定書作出十個月后,再作出受案審批并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與《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行為辦案期限的立法目的相悖,應確認程序違法。鑒于被告在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保障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確認被訴處罰決定違法但不撤銷。另,被告在《處罰決定書》中,將本案訴訟的法院錯寫成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存在錯誤告知原告訴權的問題,本院在此予以指出。確認……區消防救援大隊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消)行罰決字(2021)00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