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根據生態環境部移送線索,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龍南市某加油站建設項目涉嫌環評文件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和內容虛假等問題線索開展調查核實。經查,龍南市某加油站于2019年5月委托河南某環境影響評價有限公司編制《龍南縣某加油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公司收費1.2萬元。該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和內容虛假等問題,一是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簡況章節、社會環境簡況(社會經濟、教育文化、文物保護等)章節內容從龍南市某加油站原有項目報告中摘取;二是地下水環境水質監測點位中部分水位標高未監測,而是按照模板編制;三是環境風險評價分析章節數據前后不一致;四是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地表水體為渥江,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對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中的表述為“項目周邊敏感水體為濂江”,且未對渥江水質進行監測和評價。
該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和內容虛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0年12月贛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公司處所收費用四倍的罰款,即罰款人民幣4.8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本案建設單位龍南市某加油站處以人民幣50萬元罰款。
(一)對環評機構及編制人員的啟示:承擔主體責任
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了環評機構資質管理,但進一步提高了對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的質量要求,同時大幅提高處罰力度,對環評機構和環評文件編制人員實施“雙罰”。2020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體范圍。近期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印發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指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同樣應予立案追訴。”相關法律的修訂反映出國家在打擊環評、監測領域造假行為上的決心,環評機構應警惕文件抄襲、關鍵內容遺漏、數據結論錯誤和工作過程造假等重形式走過場的典型問題。相比被罰金額,給環評機構帶來的不良影響和聲譽損失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且相關人員還可能被刑事立案追訴。
(二)對建設單位的啟示: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
建設單位在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環評文件時切不可掉以輕心,甚至相互勾結、隱瞞真實情況,應如實提供基礎資料,對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認真進行審核,與環評單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案例②和案例③均在對環評單位處罰的同時追究了建設單位的責任,且環境影響評價法還要求對單位和人員實施“雙罰制”,建設單位因委托編制的環評報告嚴重質量問題帶來的處罰金額可能會超出編制費用本身。
(三)對評估單位和專家組的啟示:技術審查責任
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必須按程序、按規范開展工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要及時報告,提出處理依據和建議。專家意見簽字會存檔備查,出現嚴重問題同樣要追責。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編制單位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贛州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