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清單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 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處罰:
1、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未報批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處于建設階段,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2、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3、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能夠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各項環保驗收手續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4、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相關主要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并經監測達標排放的;
5、違反危險廢物管理規定,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發現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6、染源自動監控日均值數據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自首次超標后持續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并經監測達標排放的;
7、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8、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9、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或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或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0、環境管理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1、不正常使用焊煙等相關煙氣收集處理設施的行為,首次發現,正在使用的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主動整改的;
12、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中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運轉,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首次發現,可以當場立即完成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