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個人用戶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接到舉報,武陵區某早餐店經營者孫某在店內存在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隨即趕往現場,經查明,違法情況屬實。當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孫某立即整改,孫某本人簽收責令改正通知書。6月17日,執法人員再次進行檢查,孫某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三、處理結果
本案中燃氣個人用戶孫某存在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法對孫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