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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技術員、62歲總監代表被追刑責

2021年3月15日19時23分許,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發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90.47萬元。

這起事故監理、勞務等多人被判刑,細看調查報告發現一個23歲的技術員被追刑,23歲,應該本科剛畢業不久,基本沒什么施工經驗,這么年輕就背上刑事案件,江湖險惡這輩子算是毀了,報告中另一個36歲技術員請假外出了,結果只是被公司開除處理,躲過一劫。這個“鍋”背的十分沉重的。

2月22日,遵義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3·15”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圖片(圖文無關)

事故直接原因

勞務單位組織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在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無有效加固的情況下,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高度過高(方案為300mm,實際為1600mm)、順序錯誤(正確順序為每層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依次分層澆筑后,再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澆筑;工人實際澆筑為從終點一端向起點一端超高澆筑),在終點端一次澆筑到壓頂高度,由于壓頂外挑450mm,導致模板及支撐體系偏心受力而外傾失穩,向外側傾覆坍塌,推倒外雙排鋼管腳手架,致使4名工人從12.9m高處墜落地面死亡

間接原因

因為各方都存在諸多問題,小編挑了部分重點給大家看:

1、裙樓外腳手架屋面連墻件缺少、抱柱連接部分缺失,項目部未發現。

2、監理單位未按監理合同配備齊現場監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的規定,現場專監、總監代表應為公司符合資質人員,但該項目現場專監、總監代表劉某華未在該公司繳納社保,相關監理資質未轉入該公司。

也就是說這個總監代表是掛靠的。

3、長期未到崗履職項目總監長期未在現場項目負責人長期不在現場

4、項目部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5、住建局等兩部門聯合下達停工指令仍繼續違規組織施工

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何某正(男,57歲)、黃某靈(男,49歲)、朱某強(男,57歲)、羅某強(男,24歲),以上四人均為勞務單位工人,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鑒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對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羅某強免于責任追究

2.馮某遙,男,23歲,中鐵建工技術員裙樓女兒墻澆筑時的現場負責技術員,在現場監工時,發現勞務方違章澆筑裙樓女兒墻混凝土的情況后(澆筑順序錯誤、澆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劉某華,男,62歲,監理單位總監代表、專業監理、旁站監理。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4.毛某元,男,37歲,勞務單位生產經理。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5.張某文,男,46歲,中共黨員,勞務單位項目負責人長期未在施工現場,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③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施工方有關責任人員

1.楊某文,男,36歲,技術員。明知要進行女兒墻混凝土澆筑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外出。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開除處理

2.侯某春,男,27歲,安質環保部部長(安全員)。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3.丁 某,男,30歲,工程部副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4.鄭某坡,男,30歲,中共黨員,副總工。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5.王某麗,女,37歲,技術負責人。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6.劉某超,男,32歲,中共黨員,項目副經理,協助項目經理工作。3月15日,在項目經理不在項目部時未組織項目部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未制止勞務方對裙樓女兒墻混凝土錯誤澆筑的違章作業。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留用察看處分

7.漆某磊,男,35歲,中共黨員,項目經理,對該項目全面負責。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貴陽開會未在項目部。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8.唐某奎,男,52歲,中共黨員,安全環保部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馬某鋒,男,37歲,中共黨員,技術部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

(三)監理方有關責任人員

1.陳某奎,男,39歲,總監理工程師長期不在現場。建議吊銷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2.吳某慧,男,50歲,總經理,公司安全第一負責人。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曹某興,男,48歲,法人代表。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四)勞務方有關責任人員

1.王某景,男,51歲,總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李某國,男,48歲,法人代表。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五)建議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委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地方國企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已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由遵義市紀委市監委提出。

(六)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施工單位。建議對其實施壹佰萬元人民幣(¥10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監理單位。建議對其罰款三十萬元人民幣(¥300000.00元);函告其頒證單位低其工程監理房屋建筑工程專業資質等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3.勞務單位。建議對其實施壹佰萬元人民幣(¥10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4.建設單位。建議對其實施伍拾萬元人民幣(¥5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